由费羊皮卖女葬母案说起,聊一聊北魏法与礼对冲与融合

写在前面:

最近文章写的跳来跳去,不仅因为自己脑洞太小,做的十分烧脑,有些力不从心,基于此今天就回到对于北魏的学习与分享,继续我对北魏的挖掘。话说这北魏“费羊皮卖女葬母案”别说在中国古代是一个十分经典的案例,就是放在今天也是值得我们推敲研究的案例,而且对于法律实践也极具借鉴价值。费羊皮卖女葬母一案本身并不复杂,可是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州县按律裁定执行,这一案件也不会被史书所记载,但恰恰是州县没有按律裁定执行,反而选择层层上报,原本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竟然引来了朝中重臣的争议,最后竟然皇帝出面做出了最终裁决。

今天我们就由费羊皮卖女葬母一案说起,粗线条地聊一聊北魏法与礼的对冲与融合……

由费羊皮卖女葬母案说起,聊一聊北魏法与礼对冲与融合


费羊皮卖女葬母案的概括

《魏书·刑罚志》记载: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壮。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

《魏书·刑罚志》中这段记载是当时的尚书李平上奏宣武帝元恪的奏章,也是费羊皮卖女葬母的简要案情。通过这段文字我们可以获悉:在冀州阜城(今河北衡水附近),一个叫费羊皮的人自己母亲去世了,可是因为家里太穷了,没有办法料理后事,于是就将自己七岁的女人卖给同城一个叫张回的人做了婢女,后来这个张回又将费羊皮之女转卖给隃县的一个叫梁定之的人。案情清晰明了,而且当时北魏的《盗律》也对案件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费羊皮卖女应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张回买卖人口应判处绞刑。如此说来,州县直接按照法律裁定判决就可以了,但不知道什么原因,这个案件竟然层报到尚书李平,也就有了《魏书·刑罚志》这段记载,而且还引来了当时北魏高层的关注和争执。

费羊皮卖女葬母案的争执一:廷尉少卿杨钧认为对张回处罚过重。理由是卖女的费羊皮才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张回只是倒手转卖他人就被判处绞刑,其过错轻于费羊皮,而罪却远远大于费羊皮。杨钧建议判处张回流放较为稳妥。

费羊皮卖女葬母案的争执二:三公郎中崔洪认为应该判处张回绞刑。理由是按照“卖着有罪,买着同样有罪”原则,费羊皮卖自己女儿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如果费羊皮将长辈卖了则要判处死刑。而张回与费羊皮之女没有血缘关系,而将其转卖他人对社会危害极大,应该判处张回绞刑。

费羊皮卖女葬母案的争执三:太保、高阳王元雍认为免于处罚费羊皮、从轻处罚张回。理由是费羊皮被逼无奈,不得已卖子葬母,孝行可嘉,建议免于处罚费羊皮;同时对张回倒卖人口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该从轻处罚,鞭刑100以儆效尤。

如此一个简简单单的卖女葬母案,尚书李平上奏、主管司法杨钧、三公具体负责刑罚的崔洪

以及宣武帝的叔叔元雍对于涉案人费羊皮和张回的判决都给出了不同意见,并拿出了自己的理由。各方是争执不下,这是宣武帝元恪“粉墨登场”了,再综合大家的意见,根据律令、兼顾礼教、照顾人情等等多方面基础上,做出了最终裁决:费羊皮有罪但因情有可原,免于处罚,张回论罪当死,但因减轻处罚,处以五年有期徒刑。

《魏书·刑罚志》记载: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之于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由费羊皮卖女葬母案说起,聊一聊北魏法与礼对冲与融合


段落小结。对于费羊皮卖女葬母一案的从受案到最终裁决的时间跨度史书上没有明确记载,但这一过程的的确确够复杂啊,而且由皇帝出面做出了最后裁决,对于两个涉案人费羊皮和张回两人来讲应该是皆大欢喜。案子是结了,但几位大臣合议此案的过程,以及宣武帝元恪的最后判决,都援引了法律条文,也都兼顾了礼教人情,整个判决裁定过程充满了法与礼的对冲和碰撞,但最终实现了法与礼的融合和双赢。下面我们就来聊一聊北魏后期是如何实现法与礼的融合的……

北魏法制建设概括

根据北魏封建化进程,也为了方便自己叙述,我以冯太后临朝称治和孝文帝为分水岭,将北魏的法制建设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来简要地、粗线条地说一下北魏法制建设

北魏前期法制建设概括。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复代立魏至太和改制前的这一时期,北魏作为一个由部落联盟发展起来的新型国家,统治阶级主要精力还是放在如何让自己所建立北魏能站稳脚跟,不被周围环伺的国家所灭掉。据史料记载,这一时期道曾经先后制定出台过《天兴律》《神麚律》《正平律》《太安律》

等四部成文法,但可惜的是没有留下来。但通过《魏书·刑罚志》等一些史料记载可以获悉,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的特点:一是法律适用具有鲜明的民族差异。即在法律适用、裁定执行等方面,对于鲜卑和汉族具有很大差异,如“八议”存在就是鲜卑特权的具体体现。二是刑讯逼供具有合法性。北魏初期因其内外时局的不稳定性,统治者可能是基于“乱世用重典”考虑,这一时期的刑罚严酷,还在法律中规定了在审讯时可以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手段,而且还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界限,在刑讯逼供方面充分体现了“人人平等”。

北魏后期法制建设概括。北魏在拓跋珪复代立魏以后,经历了拓跋焘的南征北战,实现了一统北方大部,奠定了北魏疆域版图。也正因此北魏通过前朝的积累、积淀,等到了冯太后临朝称职和孝武帝拓跋宏以及宣武帝元恪时期,北魏封建化得到空前的发展。特别是在孝文帝亲政迁都以后,在各个方面都积极地推进汉化改革,法制建设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涵盖其中。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注重“引礼入法”,废除“刑讯逼供”,而且对于疑难案件,皇上还有相关人员合议,这也就有了前文所说的“费羊皮卖女葬母案”。

北魏法与礼的对冲和融合

北魏从立国开始到一分为二,裂变为东魏和西魏,前前后后13位皇帝,对于法律的制定和修缮共有七次。这七次制定和修缮,使得北魏法律由最初的偏重于习惯法转变为相对较为规范的成文法。这一过程中包含了习惯向成文的过渡,也包含了法与礼的对冲和融合。特别是在孝文帝亲政迁都以后,在各个方面都积极地推进汉化改革,法制建设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涵盖其中。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注重“引礼入法”,废除“刑讯逼供”,而且对于疑难案件,皇上还与相关人员合议,这也就有了前文所说的“费羊皮卖女葬母案”,这个案件的最终裁定执行也是“礼法融合”的具体体现。由费羊皮卖女葬母案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在北魏后期在贩卖人口方面,由于贩卖与被贩卖之间的关系不同,而适用的处罚标准也不同。如:对于出卖子孙后代的,只处一年有期徒刑;而对于出卖“五服”以内的长辈的,则要处以死刑。由此费羊皮理应派出一年有期徒刑,但后来考虑到为了安葬自己母亲,认为其孝行可嘉,于是就免除刑罚。这也正是北魏后期法与礼的融合的一个重要体现。

由费羊皮卖女葬母案说起,聊一聊北魏法与礼对冲与融合


最后小结

北魏作为处在秦汉和隋唐四大中央王朝中间的一个王朝,很好地承接了秦汉以来以礼入法的制度,而且还为身后的隋唐法制进程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裁定执行方面,北魏自孝文帝拓跋宏以后建立了皇帝合议制度;在监狱收押方面,规范了刑具应用、注重体恤囚犯等等。总之,北魏的法律在经历了多次修订之后,改变了原有的“刑上大夫”的法与礼的对冲局面,初步形成了法律与礼教、人情的融合,

正式北魏这种法与礼由对冲走向融合,才让我今天看到在“费羊皮卖女案”最后裁定执行过程中,不仅兼顾了伦理,而且就这一个案来看大有伦理占据法理的上风之势。仅这一点,虽不能以点带面,但也是北魏法理融合的最好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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