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幹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本文源自摘抄) 分享到: 閱讀更多 見微知著者言 的文章 關鍵字: 嚴格監督 有責 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