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鄢陵法院:男子撞伤他人不赔偿 儿子“父债子偿”履义务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乔瑞锋)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的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案施策,攻坚克难,用足不出户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尽快得以实现。3月6日,鄢陵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9年4月21日,被告王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与原告杜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后经鄢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案在鄢陵县法院立案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017.51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遂原告杜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向鄢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秦英杰接到该案后,认真梳理了案件材料,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同时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联系,向被执行人释明如不及时履行义务的后果,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查控,系统反馈其银行账户有存款,随即冻结了该账户50余元,执行法官又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希望他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某拒不履行。

“您好,秦法官,我是王某某的儿子......”。3月5日,秦英杰接到王某某儿子的电话,表示愿意“父债子偿”:“我父亲年龄大了,而且性格有点倔,虽然自己手头也不宽裕,但我愿意替父亲还钱,我们一家人不能都落下不讲信用的名声啊。”当天下午,王某某的儿子把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3月6日,执行干警将执行款交到了申请人杜某某手中。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映象网许昌新闻热线:13703868400,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 0371 9699)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