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夫债妻还”?到底是否合法?点进来一看便知.....

自古以来关于债务方面就有“父债子偿”、“夫债妻还”之说,今天来看看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这些债务偿还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父债子偿”是否合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

1.如果被继承人因故离世,生前举债,死后没有遗产,继承人不必替被继承人还债。

2.如果被继承人因故离世,生前举债,死后留有遗产,则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替被继承人还债,超过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自然不在此限。

3.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上面讲到法定继承的情况,那么遗嘱继承和遗赠呢?除了父债子偿,可不可能有兄债弟偿、叔债侄偿、舅债外甥偿,甚至表妹债表姨夫偿呢?

还真可能!!!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

“父债子偿”的“子”并不是指子女,而是指所有继承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并且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已经被分割的,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夫债妻还”是否合法?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债妻还”的前提: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配偶应当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


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当依据以下原则综合判断:


该债务系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

举债的目的和债务本身是合法的;

共债共签,即配偶一同签名确认的债务;夫妻没有共同签字,但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

如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主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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