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關於債務方面就有“父債子償”、“夫債妻還”之說,今天來看看我國現行法律關於這些債務償還到底是如何規定的?
“父債子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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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
1.如果被繼承人因故離世,生前舉債,死後沒有遺產,繼承人不必替被繼承人還債。
2.如果被繼承人因故離世,生前舉債,死後留有遺產,則繼承人應在遺產繼承的範圍內替被繼承人還債,超過部分的債務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當然繼承人自願償還的自然不在此限。
3.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不必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
上面講到法定繼承的情況,那麼遺囑繼承和遺贈呢?除了父債子償,可不可能有兄債弟償、叔債侄償、舅債外甥償,甚至表妹債表姨夫償呢?
還真可能!!!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
“父債子償”的“子”並不是指子女,而是指所有繼承債務人遺產的繼承人。並且如果被繼承人有多個遺產且已經被分割的,債權人則可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按各自繼承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
“夫債妻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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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債妻還”的前提: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債務人去世後,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責任。
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當依據以下原則綜合判斷:
該債務系發生在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
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
共債共籤,即配偶一同簽名確認的債務;夫妻沒有共同簽字,但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
如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主能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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