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至97年在國企幹過臨時工,現在要求曾經就職的原單位補繳養老保險,可以嗎?

用戶72753357564


看了別人的回答,大多數都說不能為你補繳,但我要說的是可以要求原入職單位給你補社會養老保險。

大家回答問題時忽略了一個問題,這個問是就是一九九五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這部法律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臨時工是企業使用,臨時工仍然屬勞動者。

不過你要找出相關依據,否則企業不會為你補繳社保,就算要為你補繳,無依無據的社保局都繳不進去。

那麼,要具備什麼依據才能讓企業為你補繳社保費呢?社保局又要什麼資料才能辦理補繳手續?

一、如果有做鄰時工的書面依據最好,比如說有用工合同、上班通知、會議記要、入職後工資發放依據等。

如果沒有以上依據,你可以找原有工人同事出具證明給予人讓,特別是當時的直切領導,同在一起做同樣工作的同事。

二、社保局需要的資料證據是發放工資冊或領取工資的收據等,每年有一張便可,一般這些資料在工作過的企業檔案室便可找到,找到後複印出來簽上“此件複印於某單位檔案室,原件由檔案室存放。”

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法律和一些法規:勞動法是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實施,在法律實施前你是無條件找單位給你補繳社保的。

因為沒有法律支撐。

延伸多講幾句,我一九八八年在鄉政府幹臨時工,直到二00九年單位才為我繳納社保,今年我向政府申請補繳,從一九九五年一月補到二00八年十二月,整整補了十四年,現剛補繳完畢。

以上這些是我今年親手經辦的。

這裡還得提醒大家,有些地方去年停了社保補繳,如果這樣你就難辦理補繳了。


職場低層


樓主你好,如果你是在1994年到1997年國有企業幹過臨時工的話,那麼這個臨時工肯定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不也就意味著,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沒有義務給你購買社保。

所以你現在再要求以前這個工作單位來給你補交社保,那麼很明顯是不合理的,因為本身在此期間你沒有勞動合同,所以就無法要求你所在的這個工作單位來給你購買社保,並且時間已經過了這麼久,再要求補交的話,那麼很明顯是不合理的。

因為勞動合同法也有明確規定,就是單位和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依法購買社保,這是沒有問題的,所以說簽訂勞動合同是一個前提條件,那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實際上購買社保的法律效力實際上就很低了。並且作為臨時工的話,肯定是沒有勞動合同的,所以說不購買社保也是很正常的。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1994年到1997年在國企幹臨時工,現在要求曾經就職的原單位補交養老保險可以嗎?這個是不可以的,因為你都提到了你是臨時工,所以說就沒有約定勞動合同,那麼也就沒有相關的證據,可以要求你所在的員工單位來給你補交相應的社保,並且1994年到1997年這個時間將近已經過去了20多年的時間,那麼基本上是很難完成相應的維權的。

畢竟這三年的時間並不是很長,所以說你放棄這三年對你個人來說影響其實並不是很大,如果說你的累計繳費年限確實比較長的話,那麼在辦理退休的時候獲得養老金的待遇其實也並不會很低,只不過就是沒有了,這三年相對來說可能會低一些,但是確確實實這三年想要正常的來補繳養老保險,基本上是不太可能實現的。

一個方面是過去的時間太長,另一個方面你既然沒有跟原來的工作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麼就不能夠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權,所以說只能夠和員工的單位來協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員工的單位明確拒絕來補繳你的個人社保的話,那麼很明顯你就不能夠享受到這三年的生活待遇。


懂社保


幾乎不可能!因為國企是從九六年一月一日正式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有些國企更晚!你九七年後就已離開,而且是臨時工,有沒有合同是一回事!即便有合同有沒有約定是另一回事!因為當時繳養老保險是新生事物!很多人都不會在意!合同中沒約定的事很容易就給你否了。


祥和2743


有在國企或集體企業工作的經歷,如果你到退休年齡繳不滿15年社保或已過退休年齡的,允許你自己補繳社保,已到退休年齡的補繳後下月就能領退休金。


家和萬事興142859043


社保保險費徵收暫行條例1999.1.22才正式實施,之前的沒有法律依據!


峰頂山下的人


一是通過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書以企業名義進行補繳,不過稅務部門所收的滯納金會比本金都高;二是拿著檔案到社保部門認定,可以以個體自然人身份進行補繳(可能有的地方沒有這個政策了),會額外收取利息,不過利息都進入到個人賬戶。


23ren


笑話,那不是正式工,就為省這錢才招的臨時工。不然人家瘋了招臨時工。


獨行客1164


水過黃河了!當初收你做臨時工,就不錯了!那時哭天抺地找工做呢!


痴叟漢江


沒用,那時還沒開始個人交保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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