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存在“三權分立”嗎?

摘要:“三權分立”不僅西方社會存在,在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也存在。但中國古代的“三權分立”是專制皇權處於主導地位下的權力制衡,它與西方國家法律規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平等又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存在“三權分立”嗎?

孟德斯鳩與三權分立

自從有了人,就有了人類歷史。自從階級和國家產生以後,就有了國家體制機制。在古代世界,一般都採用世襲制的君主專制統治方式。但是人類社會由古代社會步入近代社會以後,打破世襲制的君主專制統治,實現國家機構權力的分散與制衡成為近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方向。

講起國家機構權力的分散與制衡來,通常大家一般會想到西方“三權分立”思想。講起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且互相制衡的這種“三權分立”思想來,大家又首先會想到近代法國啟蒙運動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及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以及當今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世界實行的總統掌行政、國會掌立法和最高法院掌司法的“三權分立”國家機構運行體制機制。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存在“三權分立”嗎?

中國古代歷史發展階段軸線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存在“三權分立”嗎?

秦朝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在最高國家機構運行體制機制上,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社會有“三權分立”,那麼中國古代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下的有無“三權分立”現象呢?

眾所周知,自秦朝開始建立皇帝制度至清末辛亥革命結束帝制,中國有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集權制度。在該制度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在該制度下,皇位世襲,皇權獨尊,至高無上,皇帝可以支配一切。

但是,這只是籠統的說法,如果具體地分析,歷史事實果真如此嗎?通過下表,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古代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在演變過程中,實際上存在著兩個顯著特點: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存在“三權分立”嗎?

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演變圖

第一,皇權與相權的矛盾、中央與地方矛盾始終貫穿其中。

1、皇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

有關皇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自秦朝嬴政(秦始皇)確立皇帝制度、設立丞相制度以來,歷朝歷代都存在著皇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這種狀況發展到明朝時,因明太祖朱元璋廢除丞相制度,將原來開衙建府“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丞相之權分給六部,實現了皇權與相權合二為一,皇權與相權的矛盾才得以解決。

明太祖朱元璋廢除宰相制度的目的是十分明確的,他在《皇明祖訓》如是說:

“我朝罷丞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

基於歷史上皇權和相權的矛盾鬥爭,也基於明初宰相胡惟庸的專擅專權,威脅了朱元璋的皇權和明朝的統治,朱元璋不僅從制度上徹底廢除了自秦至明初的宰相制度,而且為了防止這種制度日後死灰復燃危及大明江山,朱元璋還在《皇明祖訓》中做了如下規定:

“以後子孫做皇帝時,並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將犯人凌遲,全家處死。”

明朝通過廢除丞相制度強化了專制皇權,而清朝軍機處的設置則進一步使皇權發展到頂峰。其原因是:

清朝的軍機處在權力上是清朝的中樞權力機構和執政的國家機構,但在形式上則始終處於臨時機構的地位,其性質實際上等於皇帝的高級私人秘書處。

這表現在軍機處任職的軍機大臣等都是兼職,而且他們完全聽命於皇帝,因而這個高級私人秘書處實際上成為封建專制皇權統治的工具。

2、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矛盾

有關中央與地方之間矛盾,自秦朝在全國推行郡縣制開始,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矛盾也始終貫穿其中,但其發展趨勢正像皇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其結果是皇權越來越強而相權越來越弱甚至最終被廢除一樣,也是中央的權力越來越集中,而地方的權力則越來越收窄。

舉例說,元朝時推行行省制度,在地方建立行中書省(簡稱“行省”),行省制雖然是中國歷史上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上繼秦朝實現郡縣制之後的又一重大發展,並開啟了今天我國省級行政管理體制的序幕,但實際上元朝的行省權力相當地大,這容易威脅君主專制中央集權。

為此,明朝朱元璋統治時期,在解決皇權與相權矛盾的同時,在地方上還撤銷了元朝的行中書省,將行省權力一分為三,分別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三司”掌管。

到清朝統治時期,清初鑑於滿洲貴族控制的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很大,以至於議政王大臣會議作出的決策,有時甚至連皇帝也難以改變,這樣極大地妨礙了封建專制皇權的行使。為此,康熙帝統治時,不動聲色地在內廷又設置了由南書房機構加以解決。

通過南書房,康熙簡拔有才學的翰林入職當班,草擬諭旨,參預機務。南書房的設置,削弱了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還將外朝內閣的部分職權移向內廷,這是加強皇權的重要舉措。

到雍正帝繼位後,為進一步加強皇權,借對西北用兵之際,又在靠近養心殿的隆宗門內設置了軍機處,由皇帝抽調親信大臣擔任軍機大臣,軍機處形成的“上諭”直接發給官員去執行,完全不經過名義上內閣宰輔的同意。

然而,這些軍機大臣也只是名義上位高權重,實際上誠如清朝史學家趙冀說,軍機大臣

“只供傳述繕撰,而不能稍有贊畫於其間”

由此,隨著康熙帝設置南書房和雍正帝設置軍機處,明朝廢除宰相後形成並被清初延續的內閣大學士實際徹底失去了宰相之名位(當然即便是明朝內閣與以往的宰相府也是完全不同的),鑑於軍機大臣都是皇帝親自遴選的心腹大臣,他們只是按照皇帝的旨意跪受筆錄,不敢“稍有贊畫”,等皇帝滿意後再交由中央和地方各部門去執行。這樣,不僅中央內閣、六部失去了決策權力變成了完全執行部門,而且實際上地方的各級軍政長官也直接聽命於皇帝,中央集權由此也空前加強。

第二,在君主專制體制內,始終存在著內部的決策、執行與監察三權體制。

在中國古代的封建君主專制體制內,存在著很多矛盾,儘管皇權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但從某種程度上,該體制也始終存在著內部某種程度的決策、執行與監察三權分立體制。

且不羅列歷朝歷代皇權體制下存在的決策、執行、刑部、都察院和御史等各個官僚機構和部門的權力分工與制衡表現出的“政出多門”現象,讓我們先以唐朝中樞決策機構為例進行考察(東晉的“王與馬,共天下”是另外表現形式)之。

眾所周知,唐朝完善隋制,實行中央機構的“三省六部制”。所謂三省六部制,就是中書省掌決策、門下省掌封駁和尚書省掌行政的國家中樞運行體制,這種中樞運行體制明顯帶有“三權分立”的意味。

至於明清兩朝國家機器,如上所述,在皇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和鬥爭之中,中央和和地方也存在某種程度的“三權分立”。

如上所述,明朝朱元璋廢除了自秦朝形成的宰相制度,但由於廢除宰相權分六部後,皇帝實在太繁忙了,這樣明朝又逐漸形成了內閣制度,儘管內閣制度絕非以前的宰相制度可比,但內閣的形成,又造成了內閣、六部和刑部及都察院等部門之間的某種程度的“三權分立”。

到了清朝時期,如上所述,從康熙到雍正,清朝相繼出現了議政王大臣會議、南書房和軍機處三個機構,表明皇權不斷在加強,但從某種程度上看,它們的存在也是某種程度的“三權分立”,儘管這只是形式的“三權分立”而已,儘管到乾隆時期,議政王大臣會議因名存實亡而最終徹底被廢除了。

歸納概括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君主專制制度的特點,我們發現,儘管皇權至上,但皇權與相權之間以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矛盾演變,從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以下兩點:

1.皇權的行使受到了以宰相為首的文官系統某種程度的制約(儘管相權最終被皇權消弱,到明朝時連宰相官職都被取消),中央權力的行使也受到了地方權力某種程度的制約;

2.封建君主專制體制內存在“政出多門”現象,中央機構中決策、執行與監察“三權分立”體制的存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皇權的某種制約。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存在“三權分立”嗎?

古代中國的政治制度示意圖

綜上所述,在中國古代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下,儘管從理論上講所有權力都歸於皇帝並指向皇權,儘管皇權往往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但國家權力落實到實際運作過程之中,中國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下的權力運行機制還是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分散行與分權性(統治階級內部的皇帝與其大臣之間、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之間某種程度上共享權力)。中國古代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下也是存在某種程度上的“三權分立”的。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存在“三權分立”嗎?

唐朝的三省六部制與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之區別

當然,這種“三權分立”與西方實行的“三權分立”是有著本質區別的。中國古代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下的“三權分立”與西方實行的“三權分立”有啥本質區別呢?

1.中國古代的“三權分立”是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下的“三權分立”,其功能的分化是皇權主導下的君主專制政體裡同一個政治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某種程度的“三權分立”。在這種“三權分立”中,皇權始終處於矛盾的主導地位,其實際分權與制衡的程度與當時的具體時代背景及其君主的開明與否有密切關係(明朝的內閣和清朝軍機處為其例證)。

2.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則是針對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前夕當時法國的封建君主專制政體的反面而提出的,後又以北美獨立戰爭後美國實行最為典型。今天美國實行的三權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是三個獨立領域的分權,它們之間權力基本平等且互相制衡,是美國資本主義制度和美國1787年憲法所規定的。

結論:“三權分立”不僅西方社會存在,在中國古代封建君主專制社會也存在。但中國古代的“三權分立”是專制皇權處於主導地位下的權力制衡,它與西方國家法律規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平等又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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