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12條舉措支持消費品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健康發展


泰安:12條舉措支持消費品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健康發展


泰安:12條舉措支持消費品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健康發展


市財政設立應急週轉資金池,對短期內資金週轉困難企業的還貸、續貸提供過橋資金;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房產的企業,可減免或減半收取1-3個月房租;可緩繳補繳“水、電、氣”等費用……日前,《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消費品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制定發佈,明確4項12條舉措支持我市消費品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積極應對疫情帶來的損失,切實幫助企業渡難關促發展。

強化財稅支持 幫助企業“渡”難關

提供過橋還貸資金支持。市財政設立總規模1億元的應急週轉資金池,對短期內資金週轉困難企業的還貸、續貸提供過橋資金。申請過橋還貸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由所在地財政部門向市財政申請過橋還貸支持,市財政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綠色支持通道”。

實施減徵或免徵納稅款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國家公告截至日期,為納稅人提供餐飲住宿等生活服務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因疫情導致無法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申報的,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資料不全的可容缺辦理;對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申請延期繳納,最長期限為3個月。

明確困難行業企業結轉年限及評定標準。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的評定應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相關要求。

加強政策引導 支持企業“快”復產

降低社保成本。執行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等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該政策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後再延長1年。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下調1個百分點。

緩繳住房公積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臨時性降低繳存比例。經批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緩繳到期後3個月內,應及時足額補繳緩繳公積金。經批准臨時性降低繳存比例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分別不得低於5%,臨時性降低繳存比例到期後,恢復原繳存比例。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加大穩崗返還力度。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的穩崗返還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長1年,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上年末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將穩崗返還裁員率標準放寬至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放寬至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的20%。

降低要素成本 緩解企業“重”壓力

降低企業物流、人工成本。支持冷鏈體系和末端惠民設施建設,提高企業產運銷能力。對參與國家和省組織調運任務的流通企業,按省內調運30%、跨省調運50%的比例給予物流費用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根據市民生活需要,可為市民直接配送生活物資,依據配送數量,給予一定用工補貼,支持企業開展“無接觸消費”。

緩繳補繳“水、電、氣”等費用。對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由企業緩繳補繳各項費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可根據當地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業用水、用氣負擔;允許企業門店階段性報停取暖費並返還停暖期間費用。取消“暫停用電不得少於15天”等限制,實行“先辦理,後補材料”,根據企業需求及時受理。對需要辦理暫停、減容、恢復等用電業務的企業,取消“5個工作日申請”等限制,實行當日受理,次日辦結(含節假日)。

鼓勵為租戶減免租金。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房產的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收取1-3個月房租;對存在資金支付困難的企業,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體收取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對承租機關和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房租收益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國庫的,免收2、3月份房租;經營確有困難的,可減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對房租收益由出租主體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由承租方和出租主體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免收2、3月份房租;經營確有困難的,可減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參照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減免,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


優化金融服務 解決企業資金“難”週轉

加強信貸支持。鼓勵各銀行機構採用無還本續貸、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等措施,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確保2020年小微企業信貸餘額不低於2019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文件要求調整其徵信記錄”。

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各銀行機構最大程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大幅壓減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間,取消反擔保要求,對有充足訂單、市場前景好、信用程度高的企業可採取信用擔保,減半收取擔保費,確保2020年小微企業融資成本不高於2019年。

適當延長與企業經營相關保單的保險期限。鼓勵保險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適當延期收取保費,緩解企業資金週轉困難的問題。鼓勵保險機構優化保險服務,適當延長與企業經營相關保單的保險期限。

【泰安日報社 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徐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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