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公证遗嘱难道真的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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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您家诉讼的情况我认为,您与母亲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这套房子它是属于您母亲和您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当年购房的时候,用了您父亲的工龄,在房屋当中是有您父亲的权益在的,母亲是没有权利单独去处分的。从一审二审的大方向上来看这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您母亲在生前想把这套房子过户给您,没有办法通过遗嘱的方式实现过户,所以选择了这种买卖的形式完成过户。但这种买卖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在一审判决中表述的很清楚,将这个房子认定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确认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明知房屋存在其他法定人的情况下,采取以买卖形式掩盖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之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其实我倒不觉得您和您母亲属于恶意串通,您和母亲只是对法律规定不明确,但是我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如果说在您和您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前,家庭成员先签订一个析产继承协议,比如将属于父亲的那一部分可以给其他兄弟姐妹一个折价补偿或者说他们同意放弃这部分权益,那么大家在析产继承协议上签完字,母亲再将这个房子处理给您,不管是赠予也好还是买卖也好还是其他方式,就不会存在无效的问题了。

母亲生前留下遗嘱,并且这份遗嘱在2009年是经过公证,如果这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那么这份遗嘱是有效的。遗嘱中说的是整个的房子都留给王先生,但其实母亲是不能处分父亲的相应份额,也就是父亲的工龄和教师折价款那一部分是母亲不能处置的。这个遗嘱是基于整套房屋留的遗嘱,但是发生法律效力的部分只能是属于母亲的部分,也就是原本母亲拥有的一半房产,以及父亲去世,母亲继承父亲的那部分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可以留给您个人拥有的。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六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现在有两个解决渠道,第一个渠道就是把兄弟姐妹叫到一起,我们找律师算一算每个人大概是有多少的份额,然后在中介寻价也好,还是通过其他的方式对房屋的市场价有个确认,在两个条件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由您给其他兄弟姐妹一个适当的补偿,同时可以和兄弟姐妹协商,考虑一下您对母亲的赡养和其他一些因素,相关的具体数额你们可以商量。如果因为已经起诉至法院,现在关系变得很僵,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就是司法调解的方式或者是到法院起诉的方式,因为法院也有诉前调解厅,那么在律师介入之后,律师和法官也会做相应的调解工作,这也是一种结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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