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讼师的尴尬存在及其背后的进步意义

在大多数学者笔下,讼师经常被斥为不法之徒或奸诈贪婪的小人,是丑陋和肮脏的,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毒瘤。

但是,在这些结论的背后,有可能是官方记载的判犊在作祟,由于讼师的存在本身是对封建统治的冲击,因此正史的记载摆脱不了正统观念束缚的,难免狭隘。

在清朝,封建专制集权统治达至顶峰时期,对讼师的打击和禁止愈演愈烈,但是讼师职业反而如火如茶,表现了顽强的生命力和时代特征,在清朝有 “词讼必由讼师”之说。

清朝讼师的尴尬存在及其背后的进步意义

古代讼师图

存在既合理,清朝讼师的产生是当时社会司法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有自身职业特点。清朝讼师在打压下依然能够风生水起与清朝的司法制度分不开。此外,讼师为给人打官司,具有良好的普法效果和道德教化作用。

01

清朝讼师的产生及其职业特点

(一)清朝讼师的产生

讼师并非是从清朝产生而来的,讼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在宋朝就已开始由讼师挑词架讼、教唆词讼引发的“好讼之风”、“健讼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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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商业河运图

其实随着中国的历史发展,封建专制统治在清朝达至顶峰,同时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私有权广泛化,民间细故增多,但是清朝律例并没有准备用来对付社会的商品化和日益分化所带来的后果,讼师的存在与发展正迎合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普通百姓的诉讼活动、日常生活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经历了如此长的历史变迁,讼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特征渐渐凸显,讼师在民间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也愈发重要。

(二)职业特点

1、身份不公开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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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图

清朝对讼师的打击与禁止,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使得各级地方官员打击取缔讼师的行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向社会公开官方对讼师的评价和态度,以期形成人人喊打之势。

《刑律汇览》就载有一例:一年逾七十的老讼师,尽管只是代人书写呈词五六次,且均为寻常案件,全无勾结青吏欺骗乡愚、一诈取钱财之劣迹,却被作为”积惯讼棍“处以流刑,减一等判以满徒。”可见清朝治讼师、禁讼师惩罚的力度

清朝讼师在清政府的压制和打击下,身份和活动始终都未能公开化、合法化,作夕一种非法职业半公开地存在于民间,生存于不见阳光的阴暗地界

2、讼师的来源大多为科举落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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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失败者

清朝对讼师的称呼有许多,“刀笔吏”“讼棍”“刀笔先生”“棍徒”“讼师”“状师”等,官方更多的是贬低和鄙视的称呼,多用“棍徒”、“讼棍”指代助讼之人。把他们比作地痞流氓之徒。

当然,讼师并非社会无赖阶层,他们都有着自己真实、外在的身份。清朝讼师大多来源于未仕的各类生员,在科举制度下,他们多因屡试不第,仕途稽滞而从事讼师之业,凭借通晓律例、熟悉例案、熟悉官场、经史素养通晓世情和讼案症结,从事助讼活动,从中赚取些钱财

3、代写诉状是主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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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诉状

清朝讼师的助讼活动主要有代写诉状、咨询和谋划诉讼、贿赂通吏等。其中,代写书状是讼师的主要诉讼业务。清朝法律制度对诉讼状尤其是原告起诉状即告词有严格规定,即只有完全符合官方和程序才予以立案受理。

不仅要按规定格式,诉状的受理还必须要求诉状在众多浩瀚繁杂的书状中受到官员的留意和重视。清代嘉庆年间刑名幕友王有孚讲到当事人请那些庸碌的代书人代作词状时,说其“具词呈诉,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阅者心烦,真情难达。”因此整个诉状的布局和构思就显得尤为关键,这也是不同于一般代书人,讼师所起的作用,很多情况下,原被告方都明知找讼师代写书状是违法的,但为了胜诉,又不能不依赖讼师代作呈词。清末历任州县藩桌的樊增祥在自己的文集《樊山批判·自序》中写到:“大率讼碟之来,不外准驳两途。讼师即持是以规官之能否。”

除此之外,讼师也在幕后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他们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谋划 。

02

清朝讼师存在的原因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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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衙门审案场景

讼师的存在深深植根于中国的诉讼制度,有其自身的时代特点,清朝的讼师也不例外。清朝随着社会的前进,商品、私有权的广泛化,民间已经从观念上和行为上视诉讼如常事。

虽然很多老百姓视打官司为畏途,但是许多人也知道,县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极少用刑,一些常见的习惯性诉讼费用并没有超出绝大多数民众的承受能力。而且民众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下,也希望通过衙门来解决纠纷,保护自己。

可以这么说,清朝民间民事矛盾的增多,使得民众诉讼行为日益增多,与此相联系的是,社会上出现了讼师这一职业群体。好讼的风气给讼师提供了绝好的业务空间,民众诉讼的需求是讼师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1.活动的可利用性:民事诉讼不得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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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家 瞿同祖

清朝民众选择去衙门打官司,往往是在考虑自身的财力和诉求下作出的。他们的目的就是保护自身利益或解决争端。

瞿同祖在他的《法学论著集》里说到:“在一般情况之下,人民虽不愿打官司,尽量采取调解的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不打官司,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为了泄愤,或调解无效,往往不得已而打官司。从现存的案件一记录和档案看来,不少人为了田土、房屋、债务的纠纷,以及争夺遗产,争继等事而涉讼不休。

清代审判,是以刑事为主,但是对民事案件,也规定有专门的受理时间,每月有六至九天的时间,而且州县官在每月特定的这几天里必须亲自坐堂接受民众的控告,通过当堂质问决定控告是当受理还是当驳回。清律规定,州县司法管辖下的民事案件必须在二十日内审结。大多数案件只需堂审一次,县官只作一次判决,在几周之内甚至几天时间即可审结。

从上面可看出,清代的审判制度是很讲究实际的。所以,大量的平民百姓可以为了解决纠纷和保护自身的利益而选择去官府衙门打官司。可以说,普通民众上衙门打官司求助父母官的明断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2.程序中的书面主义:审理主要是看状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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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状词

清代民众呈控时需要有书面的呈词,而一般的民众大多不懂法律,或是不识字,所以法律规定了各省设有代书。清律第340条附例规定: “凡有控告事件者,其呈词俱责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诉,令书吏及官代书据其口诉之词。以质书写。如有增减情节者,将代书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诉棍徒,该管地方官实力查办,从重究办。

另外,州县官对案件的审理也主要通过阅读双方的状词来进行。虽然必要时要经过询问和两造听讼程序,但在这方面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比研读揣摩文本所花费的要少的多。从这一点看,状词直接关乎到官司的输赢,讼师的出现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3、讼师的活动满足民众利益诉求,解决了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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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衙门图

若普通民众自身无法提供向官府提交诉状,则诉讼程序无法启动。民众希望官府帮助解决争端的诉求则无法实现。在此种情况下,讼师助讼行为的价值则得以显现。他帮助民众的诉求得以进入诉讼程序,至少是使民众的利益得到了官府予以保护的机会,维护了普通民众的利益。

讼师是熟知当时社会法律制度的人员,而普通民众对于这些法律知识则知之甚。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律法保护、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出现有理说不清,反遭更大损害的厄运。讼师参与助讼活动以后,在这些方面都可以为民众提供合理的建议,以期民众的利益诉求得以满足,利益争端得以平息。

03

从讼师秘本看清朝讼师的价值

(1)有助于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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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律

相对于正史,讼师秘本有其自身的优势,它把性质上枯燥乏味、形而上的、理论性的法典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的、贴近百姓生活的语言,拉近了法律和日常行为的距离,强化了法律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讼师秘本有规则地把民众平时可能遇到的、讼师诉讼业务中经常用到的法条按法典中的顺序排列,方便了识别和记忆,将它用诗歌等形式编写出来,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

在讼师与民众的交往里,咨询和谋划诉讼是必经过程,讼师对案件的分析讲解、对整个案件的帷握、策划都需要当事人的参与,因为清朝讼师职业是不合法的,讼师不能出庭代理诉讼案件,只能在幕后谋划一切。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民众可以接触到相关的法律律例,从讼师那里了解到案件的解决流程。为了使当事人配合诉讼,讼师对案件关键点的分析浅显易’懂,民众容易识别和一记忆。久而久之,起到了宣传法律知识的良好效果。

(2)具有良好的道德教化作用


清朝讼师的尴尬存在及其背后的进步意义

道德教化图

讼师秘本是清代讼师从事实践活动的结晶,讼师秘本中在为讼师的助讼行为服务的同时,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儒家传统道德文化。

讼师秘本中不自觉的在教导助讼行为的同时,将儒家道德伦理贯穿其中,它按照三纲五常的儒家基本原则,将所教导宣传的内容与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_毋作非为紧密联系起来,弘扬“道大精义”、“智愚贵贱,咸便知能”。

讼师秘本传承了千百年来中国道德教育的模式,将宏观的、抽象的社会统治意识形态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入情入理,很快被人们消化吸收。

经宇说:

清朝讼师随着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逐渐壮大起来,其存在与发展决非偶然,而是封建专制民主性因素不断进步的表现,是中国传统文化、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一系列制度的必然伴随物。

清朝讼师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既维护了普通民众的利益,满足了他们的利益诉求,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法律的效果和道德教化作用。

尽管清朝讼师与当代律师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但是两者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仍具有相通之处,我们应该有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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