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分鐘教你離職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再不學就別怪公司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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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律條件的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付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有些單位拒不支付,有些單位少算漏算,那麼到底經濟補償金數額應當如何計算,本文通過案例進行解析。

事件概述

  • 劉某在某銀行分行上班,與單位簽訂有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年合同到期後,銀行沒有再行跟劉某簽訂合同;

  • 劉某與銀行辦理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但該分行並未主動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 劉某在該支行薪酬收入大概由以下部分組成:固定工資3000元、績效獎金3500元、伙食補貼300元、通信補貼300元,共計7100元;

  • 劉某向該分行主張權利未果,隨即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7100元;

  • 後雙方又將本糾紛訴至法院,法院最終根據相關法律與具體情況進行了裁判;

(那麼經濟補償金是如何計算的?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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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四、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由以上法律規定及文件可以明確獲知,經濟補償金計算中要考慮到的,時間起點問題、計算方式問題、計算基數問題等;

  1. 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時間起點:一般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開始起算,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併等情況,之前的工作依然計算在內;

  2.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一般情況下,工作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足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工資過高,最多按照當地三倍職工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且計算不超過12年;

  3. 經濟補償金計算的基數:工資有很多種,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包括了一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 那麼已經很明確了:經濟補償金(大體數額)=工作時間/年×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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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流程

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某銀行分行支付劉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00元;即計算基數依照固定工資進行計算;

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經濟補償金應當為7100元,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1. 勞動者的薪酬即工資按照法律應當包括固定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劉某的月工資為固定工資3000元、績效獎金3500元、伙食補貼300元、通信補貼300元,共計7100元;

  2. 上年度當地市職工平均工資為2200元,劉某的工資超過了平均工資3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當為最高額6600元;

  3. 最終判決,某銀行分行支付劉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6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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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 某銀行分行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除非該分行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均應當給予劉某經濟補償金!(應當給付經濟補償金)

  • 劉某的工資:其一,除了基本工資3000元還應當包括其他獎金補貼;其二,應當計算解除勞動關係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值;(經濟補償金基數)

  • 最終計算方式:因劉某的工資超過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按照最高額三倍進行計算,即2200×3=6600元;劉某工作一年整,計算一個月工資也就是6600元;(正確計算方式)

注意:一般情況下,最有爭議的是獎金問題,獎金的種類有很多!如果獎金的發放標準已經公示在公司規章制度裡,那麼應當算作工資;如果是所謂的年終獎等(計算方式不透明,隨意性大),這種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方獎勵(傾向於贈與性質),可能不會被計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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