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正式將數字資產歸類為金融工具,不具備貨幣法律地位

德國金融監管機構發佈了將加密貨幣歸類為金融工具的準則。此舉進一步擴展了金融工具的定義,以涵蓋所有類型的數字資產,而先前的範例僅涵蓋安全令牌。

德國正式將數字資產歸類為金融工具,不具備貨幣法律地位

BAFIN澄清了德國的加密貨幣分類

在週一(2020年3月2日)發佈的新聞稿中,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將加密貨幣描述為:

[A] 未經任何中央銀行或公共機構發行或擔保、不一定與法律規定的貨幣掛鉤,且不具有貨幣或金錢的法律地位,但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為交換媒介,以電子方式傳輸、存儲和交易的有價值的數字表示。

據BaFin稱,這一新分類呼應了諸如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之類的政府間機構的指導方針。該消息標誌著過去幾天出現的第二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加密貨幣分類,澳大利亞法官最近裁定,加密貨幣是一種投資工具,這意味著虛擬貨幣可以在該國用作抵押品。

BaFin的新加密貨幣分類公告也是該國採納自2020年1月1日開始的第五項歐盟洗錢指令(AMLD5)的舉措的一部分。正如先前報道的那樣,AMLD5採納過程的一部分涉及德國《銀行法》和《支付監管服務法》的修改。

關於加密貨幣託管

作為新的BaFin加密準則的一部分,加密貨幣保管人需要獲得監管機構的許可才能在該國提供服務。未經許可已在該國運營的加密保管平臺必須在2020年11月底之前申請,但必須在2020年3月30日之前表明準備好申請。

此外,已經在其他歐盟國家註冊的加密貨幣託管人不能將其經營許可證直接在德國使用。相反,這些平臺必須申請批准才能在該國提供加密貨幣託管服務。

早在2020年2月,就有報道稱,BaFin收到了不少於40家銀行的加密託管許可申請。除了銀行之外,德國第二大證券交易所斯圖加特證券交易所(Boerse Stuttgart)最近還增加了一種新的反向比特幣交易產品(ETP),該國的證券交易所也大量參與了加密市場。

“本規定的目的是,託管意味著將加密資產作為第三方的服務來照顧。 這主要包括服務提供商,他們將客戶的加密資產存儲在一個集體清單中,而客戶自己並不知道這些資產所使用的加密密鑰。”

聲明:本文由優優財經編譯,僅為傳遞信息,不構成投資建議,轉載請註明來源。

原文出處:Bitcoinist

編譯:優優財經 - Mindy

譯稿源:優優財經 https://www.uucj.com/archives/86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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