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内蒙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十)

通辽市检察院督促通辽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职责案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支持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发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可以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并通过支持磋商的方式协助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和治理。


基本案情


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林河煤矿)在开发露天煤矿过程中,没有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长期不按要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违规占用草原,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开一处矿山、毁一片草原、损一方生态”现象较为突出,引起了中央环保督察组和国家生态环境部的高度关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通辽市人民政府是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承担索赔职责。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情况


2018年7月23日,通辽市检察院对霍林河煤矿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霍林河煤矿违规占用草原22处共10152亩。经鉴定,涉案10152亩天然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5480.38万元,毁坏10152亩天然牧草地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2999.5934万元。通辽市检察院向通辽市人民政府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2018年12月13日,通辽市人民政府指定通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霍林河煤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邀请通辽市检察院支持磋商。通辽市检察院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并参与了双方磋商程序。经磋商,通辽市人民政府与霍林河煤矿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霍林河煤矿2018年至2020年投入不少于25480.38万元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2999.5934万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35万元。磋商协议达成后,双方已经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已经将磋商协议向社会发布了公告。


典型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两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案中,通辽市检察院通过督促通辽市人民政府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以支持磋商的形式协助赔偿权利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最终推动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修复协议,使得久拖不决的矿山环境修复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于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衔接进行了有益探索。


供稿: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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