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惠阳区首宗涉疫口罩诈骗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打击涉疫情犯罪工作力度,在2月3日提前介入一宗涉疫口罩诈骗案,该案件于2月28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

下面一起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检察官问答~

检察官问答|带你了解惠阳区首宗涉疫口罩诈骗案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利用疫情时期口罩紧缺的状态和民众急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信息,通过其微信向不特定人谎称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引诱他人购买,以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140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黄某某9220元人民币,得手后将所骗取的款项取现并将上述微信号卖给他人以逃避追究。

诉讼经过

1

2月1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在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依法对其刑事拘留三日;

2

2月3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厘清侦查思路、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

2月5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以涉嫌诈骗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4

2月21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将该案移送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24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出具量刑建议书;

5

2月28日,惠阳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邱某某退赔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黄某某。

检察官问答|带你了解惠阳区首宗涉疫口罩诈骗案

破案后,被告人家属退还514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李某某,退还872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黄某某谅解。

提问Qustions&解答Answers

Q1、《刑法》对于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Q

2、在疫情防控期间,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防疫战疫?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依法公正与高效便捷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一是遵循依法快捕快诉原则,切实落实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后续诉讼阶段顺利进行。二是在确保符合保密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微信等信息技术手段来开展案件办理工作,确保办案防疫两不误。三是以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为契机和抓手,坚持严格按照《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依法严格审理案件,精准适用法律的同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Q3、为继续做好防疫战疫工作,下一步有何工作打算?

下一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加大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办理力度,并准确把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与疫情可能存在关联的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处理,继续引导公安机关深挖扩线,形成打击合力,稳妥有效地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充分体现检察作为与担当。


供稿: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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