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沒有住,該不該交物業費?

Finally賢


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分為兩個方面來回答,第一:對於剛需購房者,一般來說剛需購房者買房以後都會很快裝修入住的,所以不存在補交物業費的說法。其次因為購房者本人的原因導致沒有及時入住而產生的物業費用糾紛, 我覺得還是要及時補交的,因為物業服務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是人力成本和設備維護費用,你雖然未入住,物業提供的服務以及產生的費用依舊存在。

第二:對於炒房者,物業成本在炒房者決定投資這套房產時,就已經有預判到的。即使房產貶值,依舊要按時交納物業費。

在收費合理的前提下,業主交納物業費是每位業主應盡的義務。


一正




我也是去年剛買的新房,現在還沒拿房,打算拿房後過幾年在入住,但這幾年的物業費還得一分不少的上交(雖然很不樂意^_^)物業就是這麼規定的,從你拿到鑰匙那一刻開始你就已經成為業主,是這個小區的成員。就得與其他業主一樣共同承擔物業費。



騎蝸牛追夢想


我沒有居住,沒有享受物業的服務,我憑什麼交物業費?

這是業主的立場,這樣想並沒有錯,但是你想不交,這是不現實的,也就是想想了。

買房以後,簽了合同,備了案,物業將房屋鑰匙交到業主手上,物業開始服務,小區的安全,房子的安全,基礎維修等等,這些都是正常物業的服務,並沒有因為你不居住,就停止服務,如果物業不管,我相信過四五年,你的房子將會雜草叢生。

所以物業費和你居住沒有關係,和你收房時間有關係,收房時你要繳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物業費、天然氣費等等。你可以選擇住與不住,並不影響物業,這是合情合理的。

就好像你上飛機買票,買了票,你因為其他的原因不上飛機,那飛機不可能因為你不運行,還有那麼多乘客需要這個服務;而且你買票的位置,不可能再賣給其他人。

你佔用資源,你沒有上飛機,沒有享受到為你托運行李、扣安全帶,但是飛機上的這些服務並沒有因為你不在而停止。

所以你買了房,所有的手續辦齊全,開發商規定收房時間起,繳納物業費是應該的

(個人求助:買了房交了錢,所有的手續沒有辦理,房子沒備案,銀行沒審批、沒放款,沒通知收房,沒房本,你們覺得應該交物業費嗎?如果不應該交,該怎麼去維權呢?)


李町子


準確的說:要很簡單的,開發商把房子賣給業主,而業主全都不入住,那物業費都說是我不入住我不叫物業費。開發商房子都賣給業主了,肯定不該他交。那麼物業公司靠什麼生存?賠本管理小區?一般來說交多少物業費,都是根據地方政策的不同:有的地方是有規定的不入住空置房交70%物業費,根據開發商的不同:有的開發商,空置房不收或者少收物業費,根據物業公司的不同:一般來說物業公司都是要收全額的物業費。因為物業公司服務對象是:公共區域、公共設施、房屋等等,並不因為業主少或者不入住而減少開支,舉例:一個小區只有一個業主住或者這個小區全體業主都入住,物業公司支出的人力(員工)、物資等都是相同的。比如大門,不能說只有一個業主住物業公司就可以不派員工守大門。



寧波貝殼找房王忍


以業主到小區的物業管理處辦理入住手續,且業主取得了新房的鑰匙作為業主的入住的開始,那麼此時業主應該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擴展資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老馮記錄生活


新房沒有入住,只要你正常的房屋交接了,你就要付物業費。

一般來講,物業費基本上是公共區域服務的收費,如設備設施的維保、秩序維護、保潔、綠化等,是為整個小區樓宇服務的。

儘管沒有入住使用,物業服務公司已經開始提供相應的服務,業主的房產也享受到了因這些服務帶來的保值和增值。 另外,物業管理服務是針對整個物業項目的,提供的服務是公共的無法分割的,單個或局部的房屋空置並不代表物業管理與服務的成本會降低,所以,無論是否入住或是空置,原則上物業管理與服務已經產生了。

如果大家都拒繳物業費的話,這個小區就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物業公司收不到費用,他只能是減員增效。減員又減掉了很多業主享受的正常的服務,那麼服務下降了,在小區裡面常住的業主,交物業費的業主就會不滿意。他們也會拒交物業費,這樣的話,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就會更加對立尖銳。

到最後小區會出現衛生沒人打理,綠化草坪水系沒人管理,這還是一個表面現象,深層次的原因大家還不知道。住高層的朋友應該知道我們現在的自來水只能壓到5樓,上面的樓層都是用的二次供水,那麼這個二次供水的安全檢查以及清洗,關係到我們的飲水安全。還有關係到我們人身財產安全的消防,比方說消防水泵的正常運行,消防管網的正常運行,煙感手報正常運行。還有我們所乘坐電梯,每個月兩次的安全檢查與保養,這些都是看不見的風險。

我們的小區缺少了這些的安全防護,我們住這一不舒心,二不安心更不要提我們房屋的升值保值了。這樣一個髒亂差並且有安全隱患的小區,你的房子都賣不上價錢,房屋升值就無從談起。




鼎潤經濟


在本人看業,交與不交,都有兩難!而且要從情、理、法,還有政策及社會角度等多方來說,以及從不同的角色又有不同的認識。


一、 從物業公司的角度來說:

又分兩個角度。從利益最大化來說,房子住與不住,物業服務公司都是希望交物業服務費的,而且如果是能全額收繳的話,那是最好的。但是,實際情況來看呢,又似乎很難做到全額收繳,並且會引發很多的矛盾。實踐中來看,一些老實的人在物業公司通知了幾次後,會全額交費。但一些人會反覆跟物業公司交涉理論,並且拒交。而對於未入住,特別是未裝修的業主來說,拒交物業服務費後,物業公司也是沒有任何辦法的,停水斷電都起不到任何制約作用,最終,要麼是向法院起訴;要麼是列為呆賬壞賬,還有的是一直列入,直到房主裝修的時候,要求一併繳清才辦理裝修手續。當然,也有的人本來買房就不是為了自己住的,是為了炒房的。當辦理裝修手續時,其實已經賣給了另外的人,這又會引起一系列的糾紛。

二、 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

開發商內心裡是希望已售房是應全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但是,也會有兩難。就是當開發商的未售房多時,開發商也希望物業公司對未售房少收點,或者按比例優惠。或者說,開發商希望物業服務公司對自己的未售房能優惠一些,或者減半收取(注意:很多物業服務公司並不完全是開發商自己組建的公司,或者是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公司。即使是開發商組建或者選聘的,內部結算中也是要收物業服務費的)。但在此類情況時,接房未裝修戶就會拿開發商未售房相比,跟物業公司理論,這又會讓物業服務公司以此為據向開發商理論。

當開發商的未售房很少甚至沒有,但已售已接但未裝修房較多時,開發商也是希望物業公司能全額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此類情況並不少見,在一些位置較好、戶型受歡迎,又是很多人炒房的小區,已售未裝修的房子比例並不低)。

三、 從買房者的角度來說:

我這裡用買房者而不用業主,是意有所指的,因為很多小區的此類人是並不打算自己居住的,是打算在合適的時候再賣出去的。因此,他們當然希望是不住不交物業服務費的。當然,也不排除一些人是買了房後,由於經濟原因暫時沒有能力裝修的。這兩類人都是最不希望交物業服務費的。

四、從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角度來說(如果已經成立的情況下):

業主委員會是要從小區的整體綜合情況來考慮的,要站在理性客觀公正的角度來看問題。

這裡又分為開發商的未售房、已售未裝修,或者裝修未入住或者很少住幾類。

如果僅僅從感性的角度來說,似乎是未入住,或者未裝修入住,就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似乎不應該交物業服務費。但是又分為兩類。一類是物業服務費包含有公共電費(包括公共照明費、電梯電費、電梯維保費、年檢費,二次加壓供水電費,供水系統的年檢檢修費等等)。另一類是分開收取的。

在本人未出任小區業委會主任之前,本人也感性的認為,未裝修入住者,或者很少居住者,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不應該交費。但是在本人出任小區業委會主任,並且諮詢了質監部門、消防部門(電梯、供水系統壓力容器、消防特殊設備的法定監管部門)後,才知道,小區裡的很多特種設備如電梯、消防設施設備、供水壓力設備等等,這些重要設施設備的年檢、維護保養等等,都是要有固定的年度剛性支出的,並不以入住不入住為核定標準。就比如電梯,即使一家人都不住,只要辦理了使用手續,每年的24次維保是法定的,年檢也是法定的,住與不住、住多住少都要產生費用。這就是說,不管住與不住,這些費用是要平攤到所有業主身上的。這就如同汽車的交強險一樣,每年都是要固定交費的,並不因為開車行駛里程的多少或者乘坐人數的多少而不同。

因此,本小區業委會研究決定後,給物業公司的執行要求是:未裝修戶,公共電費(每戶每月30元)減半收取(確實沒有享受到電梯電費、公共照明用電等,但年檢、維保等費用必須承擔)。物業服務費原則上由物業公司自定。裝修後,物業服務費和公共電費都是全額收取。

實踐中還有極少部分的裝修未入住(屋內無傢俱、用水用電基本為零)戶認為:自己不住,未享受到物業服務以及公共電費,不應該交費。道理上來說,好像如此,但如果真正照此執行,那就又會引發很多的爭議和矛盾。比如:有的業主就提出:雖然入住了,但一年只住上那麼幾次,是否也應該少交一些?另外一些又提出:雖然入住,但只有週末的時候偶爾住住,是不是又要少交一些?這樣一提出來,又有人提出:照此推論,那麼,又有人提出:家庭人口少的,享受的電梯用電、公共照明用電就少一些,是不是也應該少一些?

一個小區如果到了這種程度,那就非常糟糕了,鄰里之間就會互相指責互相挑刺了(比如那家人口多產生垃圾多應該多交錢),矛盾就出來了。因此,本小區業委會的決定是:以是否裝修完畢為標準,裝修完畢的,不管住也不住,住多住少,一律全額承擔相應費用(住多住少,物業服務的崗位是固定的,人員是固定的,不可能因為住的人少了就少設幾個崗位。只不過住的少了,保潔員的垃圾會少一些)。未裝修的,公共電費減半收取。物業公司按照業委會的這些規定執行。

因為小區的正常運轉,是需要所有人按照規定按時足額交清相關費用的。如果欠費率過高,必然導致物業服務質量的下降(物業公司減人減崗減少服務),最終影響了交費業主的利益。因此,本小區業委會堅守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絕不讓老實人吃虧”,意思就是說:不能讓欠費的人欠了幾年後,為了收取相關費用,還可以給他們優惠或者減免,那實際上就變成欺負老實人了,那導致的後果必然是老實交費的人後來也會欠費不交了,那最後這個小區就無法正常運轉了。因此,業委會經徵求廣大業主意見後決定,跨年度的欠費者,物業公司要按日計收滯納金。只有讓欠費的人佔不到便宜,才能保證不讓老實人吃虧。

五、 從法的角度來說:

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各地制定的《物業管理實施細則》來看,幾乎都是規定從接房之日起就要開始繳納物業服務費的,而且不管是裝修還是未裝修。當然,正因為這樣,才引起了眾多人的爭論、爭議甚至爭吵、爭鬥。但以本人三年小區業委會主任的經歷,以及作為記者的職業採訪過眾多小區的事例來說,《物業管理條例》如今在很多方面上已經遠遠滯後於現實了,應當大幅度地進行修訂,而且將來的發展趨勢應當修改為《城市居民小區治理條例》更為恰當。

六、 從社會層面及政策導向來說:

房價高企跟眾多炒房、多套房是有很大關係的,而且跟擁房成本低也是有關係的,因此,習大大才從國家層面提出了“房子是用來住的”這個概念。從這一概念和政策指導性出發,那麼,買房不裝修入住而且是多年不裝修入住,那麼就基本可以肯定:這個房子不是用來住的(當然不排除極少數因買房後經濟實在困難無能力裝修入住,這另當別論)。既然不是用來住的,卻又低成本地佔有了社會資源,那為什麼就不交物業服務費呢?而且客觀地說,如果一個小區因此類房的比例過高,其小區的運營成本必然轉嫁到入住業主身上,加大了“房子是用來住的”這一部分人的負擔,為了社會的整體公平,讓不裝修入住者承擔全額的各類相關費用,不是應當應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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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許多人買房後會有這樣一個疑問,如果我的房子閒置沒有住了,那麼還要不要交納物業費呢?

根據<>第四十二條的明確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因為你的房子是整個小區的一部分,物業對小區提供服務的時候,你家的房子也在其中。例如小區的門禁和監控很大程度上防止了你的房屋被盜,消防系統也保證了你房屋不被活在問題侵擾等。

全國大部分地區都有規定,物業費是沒有理由拒交的,只有小數地區有業主申請房屋空置對物業費進行打折的政策,打折幅度在50%~90%之間。不過申請房屋空置的要求非常的苛刻,而且申請成功後,會對房屋進行斷水斷電的封存處理。


家居設計屋


買了房子沒有入住,該不該繳納物業費?

先說法律,後講道理。



一、從法律層面來說,買了房子未住該不該繳物業管理費,答案是:應該。

《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不得以放棄自已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物業公司和業主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甲乙雙方關係。根據合同約定,一方物業公司提供與相等價的物業服務,另一方業主支付公共物業服務費,並承擔公共能耗等約定性費用支出。業主因自己的原因未入住,與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無關。

如果當地有規定,長期空置的業主可享受物業費部分折扣的政策,那麼對於已長期未入住(一般是六個月)的業主來說是個好消息。業主可以先在物業公司備案,並依據政策繳納相應的物業費,對於業主來說,這是較人性化的政策,但中國很大,從南到北,從西到東,不是都執行這樣的政策,具體政策如何是否執行請向當地的物價部門諮詢。

二、從合理性來說,買了房子沒住,該不該繳物業管理費?答案是:應該。

我們可以設想一下,一個小區剛交付,在一年內只有20%的人業主陸續入住,以提問人的觀點,物業公司只會收到20%或以下的物業管理費。那麼它的物業成本如何消化?

小區的物業服務,只覆蓋小區的公共區域,並不涉及到業主專屬區域,即使業主不住,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仍然有人維護,草坪澆水灌木在修剪,秩序維護人員仍然站崗巡邏,保潔大姐依然清掃樓層和園區道路。

所有的一切物業服務在你不住期間持續進行,這些是為了在住的業主居住便利,和未入住業主來到這個小區時,所有小區功能設施能正常使用。

所有的這一切服務都必須以業主繳納物業費為保證,如果物業費繳納不足,勢必會影響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業主的資產保值增值就成了一句空話。


老包有時不在線


沒有辦理交房手續,物業費無需繳納;但如果已經收了鑰匙,物業費需要繳納。

物業費包括了綠化清潔費、設施保養費、物業管理人員的工資(客服、電工、保安、清潔人員等)、物業公司正常開支等等,雖然您沒有入住,但物業公司針對的是全小區提供的服務,這些費用還是一直在產生,所以是必須繳納的。

《物權法》 和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管費從收房之日開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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