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院落空地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milk_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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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上的空地、院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上的空地、院落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相同都是需要经过评估的,依据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即宅基地范围内的空地、院落

宅基地面积略大,部分宅基地上未建房(房屋面积小于宅基地的面积),就会形成空地、院落。未建房的该部分空地仍然属于宅基地的范畴,是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集体土地上的院落和空地虽然不属于耕地,但是它们可以归为“其他土地”。宅基地即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土地,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各省会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制订相应的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所以,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落和空地应当给予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京平范)


京平律师事务所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最有价值的是土地而不是房屋本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占据了拆迁补偿款的绝大部分。但在实际的房屋征收项目中,一般只补偿房屋价值、室内装修及设备附属物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而对于私有房产的空地和院落从来不被纳入评估范围,到最后对这些院落、空地等土地价值自然不予补偿。而这种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价值予以补偿的法律支撑又在哪儿?对院落、空地等予以补偿的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呢?

本文,在明律师从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出发,结合其他法律规定为你解读。

一、《答复》明确了对于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应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可谓是对被征收人的一场“及时雨”。其内容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前述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最高院制定此《答复》背后的法理在哪儿?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的原本就是土地。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如果只补偿房屋所占面积,那么其余空地、院落的补偿款到哪里去了?!可想而知,本该被征收人所享有的院落、空地等土地补偿权益无疑会被拆迁方截留,成为其从拆迁过程中谋利的手段。那么,最高院所做这一《答复》,除了能够保障更多被征收人的权益,也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当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因为被征收人同样对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只对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不对被征收人合法占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补偿,实际是无偿收回当事人“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对被征收人“空地”使用权的掠夺。

最后,在明律师认为,在拆迁补偿中院落空地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而实践中具体到某个个案,还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具体分析研判,才能得出涉案空地、院落是否适用于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初步结论。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拆迁时院落、空地有没有补偿,该如何补偿?




答案是肯定应该有补偿!但要从两方面分析。首先,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院落和空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上面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对于被拆迁人合法享有的院落、空地面积应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中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的原本就是土地。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如果只补偿房屋所占面积,本该被征收人所享有的院落、空地等土地补偿权益无疑会被拆迁方截留,成为其从拆迁过程中谋利的手段”。最高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答复》,除了能够保障更多被征收人的权益,也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因此,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当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

如果只对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不对被征收人合法占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补偿,实际是无偿收回当事人“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对被征收人“空地”使用权的掠夺。

那么为什么有的地方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房屋所有人的空地和院落不进行补偿?估计还是经济利益作祟,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590号令第15条规定和各地政府的规章、政策、条例、办法等,认定只需要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面积进行补偿,对超出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空地和院落不进行补偿。如此操作显然已经违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那为什么还能进行下去呢?原因就是征收人充分利用其地位、信息、权利和法律知识优势,采取欺骗、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毋庸置疑,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人必须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等进行补偿,否则就是违法的,这点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实践操作中都是明确的。

其次,看集体土地上房屋院落和空地补偿问题!目前国内争议比较大是:“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庭院和空地的补偿”,由于没有统一的拆迁法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详细规定了耕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明显房屋院落不能算作耕地,只能算作法条中规定的其他土地,但是47条规定的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补偿方案,只是将制定补偿标准的权利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农村院落空地获得补偿的权利,但是就补偿的具体方案还要看各地区制定的具体规定。



从地方实践上看,湖南省长沙市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仅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不考虑被拆迁者的庭院和空地。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村民的福利待遇,属无偿获取,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和空地的补偿不属于个人所有。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对房屋建筑面积、庭院和空地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照宅基地权证面积进行补偿,显然就补偿了空地和院落,显然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征收还是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征收,征收人都应该依法对被征收人的庭院和空地进行补偿,并且该部分补偿应该和建筑物部分补偿同权同价!


才华有限菇娘


征收人常以国务院的590号令第15条规定及各地方的政府规章、政策等作为不予补偿的理由,认定补偿的面积都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确定,只要不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之内,均不给于补偿。


然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对于被拆迁人合法享有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由此可知,院落及空地是应该获得补偿,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房产律师夏广域


“律师,我们家的院落有好大一块,征收方说不补偿,那我至少得损失一半以上的补偿款,这不公平啊。我不同意签字,征收方就折价补,这也不够啊。”

上述对话,是我们在旧城区或城中村改造中经常听到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有不少被征收人是有房有院。院落可拓宽居住区域,可种树养花,在其中生活趣味繁多。然而在征收项目启动后,征收方对于被征收人进行的补偿主要在于地上房屋,院落、空地的补偿问题鲜少提及。

那么对于长期居住、使用的空地、院落在征收中是否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

合法拥有80平院落,价值80万元,却被征收方拒绝补偿了

位于天津市某城区的王先生拥有一套祖辈留下来的砖瓦房,两证齐全,而且房前还附有一块80平的院落,盛夏乘凉,寒冬赏雪,好不惬意。然而2018年11月,当地计划进行旧城改造。住了一辈子的祖屋将要面临拆迁,王先生一家心中虽有不舍,但为了公共利益,决定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可是拿到评估报告的时候,王先生傻眼了,原来自家的院落并没有被评估。而此时,周边地产市场价已高达每平1万元。如此计算,王先生一家必将损失惨重。

王先生不服,急忙找拆迁方理论,然而拆迁方给出的理由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中并未提到房屋院落如何补偿的问题。

一、院落该不该予以补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的 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结合本案来看,王先生家中的院落和空地都是应该有补偿的,应当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法登记在内,然后进行合理补偿。拆迁方的说法明显有失偏颇。

二、院落补偿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而有些地区也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如《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徐州合法院落补偿价=(合法土地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区位价×60%。

《渭南市城区房屋拆迁估价规则》第七条规定,渭南市合法院落补偿价=[土地拆迁补偿基准价×(1 ±综合因素修正系数)] ×补偿面积

由于各地房屋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按照《信息公示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价格需要进行公示,如果大家不清楚本地区的补偿价格,可以到拆迁办查看或者上本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

三、空地、院落未获得征收补偿时该如何救济呢?

我们可以根据拆迁的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

1.在征收前,对于国有土地上的院落、空地能确权的进行确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征收项目启动,收到评估报告后需要关注评估报告里的内容。有相关权利证书的院落但在评估报告中未体现该部分补偿的,可以在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于依据该评估报告下发的补偿决定书需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最后,即明拆迁律要提醒大家的是,国有土地上有院落的房屋和无院落的房屋的补偿标准原本应该有巨大差异。然而,无情的现实却是,大量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根本不考虑院落补偿标准,完全等同无院落估价。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大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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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征地拆迁


如果空地和院落也在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范围内,是应当获得补偿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征收集体土地的,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因此,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对于空地和院落部分,均应当给予补偿。


陈晨律师


每当涉及到拆迁,有许多问题你自己如果搞不清楚的话,就会面临着吃亏。要问拆迁时自家房屋的院落空地算不算面积,是否应该给予补偿?那么今天我们就先来看一看,你的房屋使用面是否合理,是否是正常的审批范围。如果是的话,无疑你的院子应该受你支配,应该受你管辖,应该受你掌握,使用权本身就在你的手里。那么房屋院落的面积,为什么不算?

现如今谁都知道[地皮]是很值钱的,开发商拆迁的本身别看是兜了一个大圈子,什么评估哇!房屋的好坏呀!只不过是一个托词,一种借口。其实他之所以要拆迁,说白了实际上开发商本身,无怪乎要的就是这块[地皮],而并不是房子,这一点,开发商心里是再清楚不过的了,百姓也是很明白的。不过是对于人家精装修的房屋应该加价补偿才对。

可是一般开发商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往往会以土地是国家的、集体的、当借口谎称说院子不算面积,或者是算一半儿的面积。一般的百姓也不去想一想是国家的也好,集体的也罢,那么你开发商为何就可以随便收走呢?于是一些老百姓恐怕自己在拆迁时会吃亏,慌忙把自家的院子盖的满满的,围得水泄不漏。弄的房屋一点儿的空地也没有,一点的阳光都没有,一点的舒适感都没有了,这又是何必呢?为什么别人说什么你就是什么,也不知道好好地动脑子想一想呢?

论理而言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实则就是一种[买卖]关系,如果你能弄懂我这[买卖]两个字,其他的我就无需多言了。虽然它是院子,可这是自家独立体的院子,是自己使用的院子,哪怕是大杂院当中的共有院子,那也应该是与大家共同所有,共同享用,期间无论是国有的土地,还是集体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力是相等的,都是在自己所管辖范围之内的,只要你自己不放弃,是任何人都无权利剥夺的。

在我看来他不但不比房屋的价值低,而且它比房屋更有实用价值,更能充分的享受阳光,享受着大自然赋予的美好,享受着自由空间的宽敞与舒适,享受着自己房屋在出入时那种独立体的自由,享受着与他人毫无相关的自由空间和快乐。

不仅如此,你拆迁是由平房改为楼房,之后的平房越来越少不说。首先你就把平房的上升空间给占走了,平房之外公摊的走道、马路、也被你占走了。至于面积一比一的比例也是最最低,最起码的了,价格按周边的价位来计算也是最为基本的,为何还非要想占走百姓的院子呢?

举个例子说明,假如你拆老百姓的房屋,如果院子有100平米,房屋只有50平米。若按你的要求来制定的话,被拆迁方也就只有50平米的房屋了,无形中双人床就换成了单人床,让百姓的利益大大受损。

拆迁房屋首先应该是在原有的基础上,给老百姓以提高居住的环境才对,才为合理。哪怕没有提高,也应该是同等面积置换出同等面积的房屋才对,才算公平,才为妥当。因为拆迁必竟是为造福于老百姓,并不是与百姓换房子。

况且物权法已明确规定了,[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同样受到国家保护。这里的同样很显然是说[房屋]的面积,和[院子]的面积,应该是[同等]价位的[补偿]才对,补偿标准也应该是[同样]的,这一点应该不难理解。

所以在拆迁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弄清楚,你的房屋价值是多少?应该给予多少才是你的心理价位,免得签完字了再后悔。



白雪姐姐



相关法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此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信·裁判规则

1.评估报告未涉及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空置土地的价值,由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贾建忠与宁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案例要旨:评估报告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收单位应当全面考量,以作出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评估机构在对征收人有证房屋进行评估时采用市场法,即根据一定时间节点内的其他特定房屋成交案例,取相应的平均值确定上诉人房屋价值,记载的比较因素选择为“交易期日、交易情况、区域因素及个别情况”,该评估报告并未说明涉案空置土地使用权价值如何体现,由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案号:(2016)鲁行终76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估价报告包含被征收房屋及基底所占土地面积的价格,并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周围环境及院落大小对其价格的影响的,应认定该房屋的补偿价格已包含其使用的全部土地价值——赵惠祥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案例要旨: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明确评估结果只包含被征收房屋及基底所占土地面积的价格,并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周围环境及院落大小对其价格的影响,说明该房屋的补偿价格已包含了其使用的全部土地价值。对于被征收人关于未补偿土地价值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105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信·专家观点

1.

房屋征收中对征收范围内的院落、空地应当予以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房屋征收大多数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收回土地或者为了实施旧城改造调整使用土地,这两种情况,均应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征收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征收机关在征收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下称《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价格。

(摘自《条文解读与案例评点》,沈开举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

2.

征收主体在征收中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

《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房屋征收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征收主体在征收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在房屋价格评估过程中,货币补偿的金额往往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相关,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等,这些因素一般在具体的房屋征收中被考虑了。

但是,对于有无补偿院落、空地这一因素争议却很大。《补偿条例》并没有对院落、空地的补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参照标准,因此,对带院落的房屋进行评估时亦应选择同样带院落的房屋的市场交易价作参考。在房地产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被征收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院落、空地当然是补偿需要考虑的因素。被征收人对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征收人征收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征收人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摘自《房屋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实务》,杨晓玲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

3.

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的附属物是否属于补偿范围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一般是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房屋结构及本身所含有的门、窗及水电设施属房屋估价范围,应在房屋评估中体现,不属附属物评估范围。《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对房屋附属物的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新增加的附属物不在补偿之列。

(1)哪些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一般是指附属于居住房屋的平厦、杂房、厨房、厕所、过道、院落、占地、公有住房非居室、围墙、烟囱、化粪池、门斗、水井、室外低坪、炉灶、简易厕所、空调、热水器、外阳台、PVG门窗、外阳台铝合金门窗、防盗门、防盗网、电表、水表等等,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的附属使用部分。

(2)在遇到征收时,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的使用人合法拥有的、证照齐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附属物,对这部分附属物,由于拆除而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损失,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可以对这部分附属物给予一定的补偿,比如,相关设备移机、初装、开通,室内单项装饰装潢拆除补偿、室内基本装饰装潢拆除补偿、地栽树木及观赏性花木拆除补偿、户外构筑物拆除补偿。但补偿的水平要远远低于被拆除的正式房屋。另一种是房屋产权人未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或不合理占用的附属物,对于这一部分,一般不能给予补偿,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补偿的水平要远远低于合法附属物。

(摘自《房屋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实务》,杨晓玲主编,


知识产权律师老梁


我来回答问题 首先搞不明白 有人只会复制粘贴 还有人点赞 复制粘贴的 回答什么问题了 点赞的你看懂了吗 不懂点赞什么 其次 具体回答问题 院落空地的补偿分为几个部分 第一看有无证 有证就按相关方案进行补偿 也可以进行评估 第二无证的房征部门对土地不补偿 对地面附属物 比如 水泥地坪 花池等补偿 第三 土地属于国土局补偿 第四 在具体情况和具体方案中 也有可能是把附属物折算在其他方面补偿 不单列补偿项目


我是你的菜32972232


我们烟台的拆迁 ,绝大多数都是按土地证面积计算的,其中的住房是按每间房,补偿几万元钱,在加上装修钱补偿。院子里的水井,和树木也都有钱。不管房产证有多少户口,补偿都一样的。我也很难说,这样的拆迁标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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