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要走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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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前提就是要对违法建筑当事人依法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拆除,同时在这个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才能依照规定强制拆除。

一般拆迁违建,应经过以下程序,立案、在调查中,决定程序,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等程序。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擅自加盖房屋是民间常见的违建行为,这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多部门对此有执法权。现很多地方的执法权在城管部门。

一般被认定为违建后,会责令违建人自行拆除。但现实中许多人并不自行拆除,这就涉及强制拆除的问题。

强制拆除,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法条规定。相关法律对强制拆除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也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实施机关要有强制执行权。没有上述权力的行政机关,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程序:

一、行政机关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内容包括:自行拆除的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后果,适用的法律依据,相对人的维权方法,等等。


二、行政机关应下达《催告通知书》

内容包括:履行的期限、方式,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依法律规定,有权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程序,相对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执行决定书需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并进行公告。

如有问题,欢迎私信。


童中礼律师


简单而言,大概需要经过如下程序:违法建筑的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被责成部门(有权部门)催告——公告期限履行拆除义务——强制拆除决定——强拆。

此外,上述的每个程序都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比如,违法建筑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而建设的建筑,而不能随意认定。催告书需要有权机关作出等等。上述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法律规定,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违章建筑行政强拆实施阶段的要点总结

  (一)阶段概述:如果强制拆除决定到期后,当事人仍然不自行拆违法建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就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这个阶段就是行政强制拆除实施阶段。当事人可独立对于强制拆除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程序要点

  

  1、拆除前提: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做出后的合理期限内任然不拆除违法建设、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拆除公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人员到场: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4、证据保全:强拆时对屋内物品要搬离后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5、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6、客观记录: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三)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010-6105701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在老家自建了房屋,但由于对建房程序不了解,多数是未经过任何审批或者超面积建造了房屋,这些房屋在法律上很可能被定义为违建。但是您知道即便是违建政府若要拆除也是要经过一系列合法的程序方能实施的吗?下面在明律师花1分钟的时间来为您梳理违建的合法拆除程序……

我国《行政强制法》是专门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内容很多很杂。今天为您筛选出针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拆程序,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房屋强拆程序。


首先,政府机关若想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必须在拆除之前先期公告,即便下文中的某些程序政府并未进行,但是公告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这是对于不动产的特殊规定,毕竟房子是老百姓的安身之所,不能草率。


其次,有关政府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文书中要包含房屋所在位置,所有权人姓名,违法点以及行使救济的权利等一些基本内容。如果您收到这份通知书时,请注意以上几项是否齐全、下发主体是否有权利下发该通知,任何一项不满足,下面程序不用看了,这个房屋强拆程序一定违法。要注意的是,即便限拆通知形式合法,政府也不能直接在限拆通知规定的时限届满后采取下一个拆除步骤。因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言外之意就是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下发后,您即便不行使任何诉权,政府机关也必须等到最长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拆除程序,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掉


紧接着,如果您在6个月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房屋,那么行政机关会下发一个《催告书》。该书面催告要包含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您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在规定期间内,如果您提出了要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并且记录、复核,否则一样违法。


然后,若您在催告期间没有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没有履行,那么行政机关将会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该文书您要注意的是下发主体是否有强制拆除主体资格,以及内容是否全面。


最后就到了拆除程序了,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部门等在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可以直接组织强制执行。根据最高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此种情形下的违法建筑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法院不受理此类非诉执行申请。


通过简单的描述违建房屋强拆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在这里提示您两件事,第一,房屋强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套非常繁琐的程序,该过程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整个强拆程序即违法;第二,您在收到任何责令通知书也好、限期拆除通知书也好,一定要第一时间行使诉权,千万不要任凭事态发展,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最新政策 禁止这三种拆迁行为——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准备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迁之前要走6个法定程序,否则涉嫌违法强拆!


决定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第一步、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第二步、进行催告。

第三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第五步、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第六步、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准备进行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实施之前的程序

第一步、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第二步、审查

第三步、组织听证

第四步、报批

第五步、证据保全

第六步、实施


强制拆迁实施时的程序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在明律师认为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拆迁法律实务


您好,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第二,听证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丽芬征地拆迁律师


拆违与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定义!

违法建筑是指没有取得许可或未按许可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涉及的法律有《土地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水法》《港口法》《规模畜禽养殖条例》等法律法规等,按照法律适用不同,对应当拆除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决定的区分两类,一是法律授权可直接强制执行,一类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均需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进行。

而拆迁是依法对土地房屋进行征收,按照《土地法》连同地面附着物一并征收。对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不予补偿,这一点也是所谓的维权律师最热心的地方,将拆违与拆迁混扯在一起,反正都是"拆"!


呐喊DF


违建分为城市规划区的违建和乡镇规划区的违建。以下主要谈城市规划区的违建拆除。第一,做出城市规划区违建拆除决定的主体是规划局。第二,作出决定以后,要给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第三,强制执行的主体也是规划局。法院不会受理强拆申请。第四,强制执行前还要进行催告,且不能在节假日、夜晚执行。


天海边的桅杆1


您好,拆除违建一般来说是要进行一下程序的:

1.确定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同条例第六十五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 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3. 告知

行政机关经调查认定涉案建筑构成违法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给被处罚人一个告知,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

4. 责令改正

如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申辩、听证理由不成立,依旧对其违法建筑作出处罚的,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5.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同条例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 强制拆除决定

如果经催告,被拆迁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7. 公告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予以公告。

8.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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