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靠業主養活的,物業在人民幣和業主服務之間會怎樣選擇?

用戶XD高爾夫


物業公司即然是家公司,自然是以盈利為目的。難不成你要人以慈善去做企業??那個是一家名紅十字的公司。

提高物業服務水平和提高利潤之間是可以一致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縱觀知名物業公司,哪個不是物業水平一流的同時,盈利能力也是一流。

我們經常會碰到一箇舊點的小區,沒有人處理垃圾,沒有人打掃衛生,沒有人管理公共設施,除了個老人家坐在門口崗亭外,你再也看不到一個物業人員。為什麼會這樣,原來這個小區也是有物業公司,物業人員也是配齊的,也有物業經理、打掃垃圾的阿姨、水工電工等。結果物業公司在與小區業主相處的過程中不斷地矛盾加重,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慢慢地物業費收不上來,業主就更不滿意,物業費就更收不上來,物業公司只能跑了。慢慢地這個小區就變成了只有一個保安的小區。

我們碰到這種小區都會講一句:惡循環。

其實這個過程是兩面性的,不是一個單方面的事情。如果你覺得這家物業公司不滿意,你可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重新招聘過,但往往,這事情一出現,很多物業公司知道收不上錢是不敢進的,但更多的情況是業主根本沒想過要找物業公司,覺得垃圾什麼的自已做做這個物業費就可以省下來了。

所以,如何讓物業更好地為業主服務,一定要有可靠、強有力的業主委員會,挑選出合適的物業公司,以全體業主為監督,以委員會管理。也要緊記一點,要理解物業公司,要理解物業人員,相互相處得好了才會把小區物業做好。


i天天說房


關於物業和業主,自從誕生之日起二者之間總是有太多的糾葛和矛盾,“剪不斷理還亂”。從我所在的小區自己觀察,周圍親戚朋友言語交流中,基本上大家對物業總是持否定態度,物業輸出的是服務,看中的是收益,業主看中的是服務質量,物業總是抱怨有的業主拖拖拉拉物業費不交,而業主也是抱怨物業衛生質量,保衛措施等等不盡人意。我覺得物業在儘可能敷衍業主的喋喋不休時,爭取利益最大化。我所在小區,原來有兩個門出入,一個進出車輛,一個進出行人。按計劃每個門口至少有兩名保安值班。可現在,一個進出行人的門口無人值守,隨便進出,好歹因為疫情上了打卡自動門。另一個車輛進出門口,招來的保安進進出出,乾的時間不長,很多時候一個人值班。可物業費一直在漲,去年到了1.7元/平方米。期間也有業主反映,可物業解釋說招不到人,拖一天是一天,節省了用人成本。

據我所知,在很多剛開盤的小區,業主裝修時,物業想盡辦法刁難業主,材料進出,限制僱傭的裝修工人,搬運工人,甚至買的裝修材料物業都想設卡置障,總之想從中撈取好處。有人曾評論中國的物業是個灰色地帶,說黑不黑,說白藏黑。

如何最大限度地促使物業為業主服務?在我看來引進競爭機制,業主群成立監管小組,每月查漏補缺,但前提是到期該交的物業費按時上交,業主有了問題先向監管小組反映。



眼明心清隨我行


這個問題有深度,物業選擇人民幣跟業主服務其實是共同的。

首先,物業需要開資聘請員工,員工為業主提供房屋、設備維修、綠化養護、秩序維護、清潔維護和小區業主檔案管理等複雜工作。而工作的前提是業主繳納物業費,只要錢到位了,服務才能跟上去。業主的及時繳納物業費是物業公司正常運轉的根本保障,雙方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關係,和諧相處才能互利共贏。

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句話不僅僅適用於國家管理方面,同樣也適用於物業與業主之間的關係,物業是舟,業主是水。物業公司的經營需要業主的支持與推動,業主是舟,物業是水,業主的生活環境需要物業細緻的服務與管理,相濡以沫,才能同舟共濟。 所以只有物業先選擇人民幣,才能選擇為業主提供合理的服務。




迷途卜知返


物業公司是一個單純提供服務賺取利益的組織,他們的本職工作就是給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讓業主滿意,只有業主滿意了,物業費才收的順利。

而隨著中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各地區的小區數量如雨後春筍,紛紛往上竄,對於物業行業來說,是非常利好的,他們的市場在擴大,利益也就在擴大。而且,最重要的是小區必須要有物業來維護,比如衛生,秩序,電梯保養等等。可以說物業加小區,是一個規定組合,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企業的個體優越感,對業主並不是那麼負責了,對於這樣的物業,業主們應該團結一致,將其更換。

總體而言,小區維護離不開物業,物業生存離不開業主。所以,物業公司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務標準,增加自己的服務類別,做到全方位,立體式的為業主解憂,幫業主管理好小區,才能獲得業主的認可和口碑,企業才能長久發展,越做越大。

希望我的回答讓你滿意。

關注我,我也關注你。



我跟你說咯


物業在人民幣與業主服務之間如何選擇,是由業主決定的。套用一句話“物業不會做你希望做的事,只會做你檢查做的事”。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一、從物業與業主的關係來分析

業主是小區的產權所有人,根據自身資產管理的需要可以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這個他人包括有資質的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上房超過一半,或者超過30%,但已上房超過一年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用公司管理制度來比喻的話,全體業主就是公司股東,業主委員會就是公司的董事會,物業公司就是董事會騁請的職業經理人。根據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三者之間的關係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在股東會授權下,對公司事務有最大執權權,對總經理既有監督的權力也有監督的義務。由於可見,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在物業如何選擇上承擔義務。業主委員會既是小區民主自治(像村民自治組織)的產物,也是業主維護自己財產的工具。業主放棄這個權力和義務。交自治權主動交出,然後抱怨沒人來把自己管理好,這是典型缺乏民主思維的體現。

二、從物業服務的具體抱怨點來分析

圖1是關於業主對物業公司抱怨的主要問題點餅圖分析。我們逐條分析一下問題點:

1、“服務差”佔比最高。差與好一定要有一個標準來衡量,這個標準在哪裡,由誰來決定?就像本文開頭說的,這個標準是由業委會來決定並實施檢查的。業委會根據小區物業的收費標準,結合年度物業支出預算分析,來確定本小區物業管理應達到的狀態,你畢竟不能要求一個8毛8每平收費的小區和二塊八每平的小區物業管理的標準一樣啊!這就帶來了業委會的一個工作責任,他應該像董事會審議總經理報送的公司年度預算一樣,審議小區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尤其是收入會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停車管理費、廣告收入、社區補貼等。根據收入情況,設定物業支出預算,包括但不限於人員支出、綠化改造、物業改造等。最終,通過業委會的工作,解決服務差與好的問題,畢竟業主和業委會有更換物業的權力。

2、“開發商承諾不到位”,這一條列入對物業的抱怨是業主放棄民主權力的體現。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在上房之初,由於業主大會未成立,可以代為委託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後。這項權力就自動歸為業主所有了。如果出現開發商違反購房時約定的行為,應該是業主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先換掉開發商代找的物業公司,自己委託物業管理公司。

3、“物業費太高”,收取多少物業費用,是由業主大會召開討論後,在《業主公約》裡確定的。調整物業收費標準,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這項法定的權力,業主不去實施,只去抱怨別人仿害了自己的權益,這真是抱著金飯碗去討飯的狀態😊

4、“小區規劃亂變”,這一條分兩種情況,一是開發商改變賣房時的規劃承諾,交房時小區規劃和購房合同約定不一致;二是小區入住後,物業管理改變小區規劃,如將綠地變為停車場。第一種情況需要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或拿起法律武器;第二種情況只能是業主沒有實施對物業的監督,是自己的缺位造成的。

三、從現有法律和政策缺撼分析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缺少明確規定是一個最大缺撼。雖然已經明確業主委會在取得三分之二業主授權後,可以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業主委員會無法取得社團法人的註冊,給業主委員會運作和實現權力帶來諸多麻煩。在香港地區,業主委員會一經成立,就必須接受業主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有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罰款、訓誡等法律責任。而且,為了保護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利益,一般也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領取報酬和津貼,作為其時間、精力付出的回報。由於我們缺少以上法律支持,業主委員會成員全靠義務付出,這就難以保證其可以長久、順利運作。

綜上,可以看出,物業如何選擇人民幣和業主服務問題,是一個內因、外因共同影響的問題。需要一個長期的努力才能解決。



服了個理


目前行業最高的法律是《物權法》、法規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是住建部的部門規章,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屬於我國公民必須遵守的,不論你是否願意。如您所述,只要達到規定比例,小區物業進駐就是合法的,其他反對、棄權的只能保留意見,因為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當然,物業如果違規,你可以維權,有管物業的主管部門;第三個問題:車位的使用費其中按照規定是屬於業主所有的(一般充入物業維修專項維修資金),只有約30%才是物業是酬金;第四個問題:享受什麼物業服務屬於物業合同的範疇,合同中寫的很清楚,享受到物業服務越高級,你的物業費就越高。至於你室內電線壞了屬於您專有部分的損壞,物業給您維修您必須給錢,屬於有償服務的範疇;第五個問題:電梯在質保期內的維修由廠家給予維護。過了維保期則由物業給予一般性維保,但是涉及到更換、重大改造等則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了,當然必須取得您的書面同意。


天下熱文


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向小區居民提供的服務主要有常規性服務、特約性專項服務、代辦服務三大類。 常規性服務是最基本的服務,包括:房屋建築主體管理;房屋設施、設備和管理;環衛管理;綠化;治安;消防;車輛道路;代辦服務。 國家建設部1998年頒佈的《物業管理規範化服務標準》規定:接到住用戶要求維修電話和報修,應立即做好登記工作;家庭水電急修不過夜,對房屋小修等其他問題,應自報修時起三日內進行;維修人員入戶維修要便民不擾民,活完料淨場地清;維修人員態度和藹、禮貌,不得吃拿卡要;凡屬住戶自費的維修項目,要公開收費標準,不亂收或多收費;建立維修服務回訪制度,由住用戶對維修質量提出評議。 特約性專項服務實質上是一種代理業務,為滿足一部分業主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務,如代購物品、車船票、代人接送小孩或提供商業經營服務項目。代辦服務實質上是特約服務的補充和完善。


26劉慧雯


我也提個問題:有誰認為有物業會比沒有物業好的?大家是不是認為不收費、沒人管正好,車想停哪裡就停哪裡,垃圾想倒哪裡倒哪裡,我家門口就是自留地想放啥放啥,慢慢的失竊現象增加、小區環境越來越差、鄰里矛盾增加、走廊燈電梯什麼的壞了也沒人修。。。。這真是我們想要的結果嗎?

也許有人認為我是危言聳聽,是的,確實也有沒有物業的自然生態好的地方,但是很少,城市裡更少,如果有,那它的物業管理這部分職能其實是由當地街道社區等部門承擔的,但是“不那麼好”的物業漸漸興起,已成繁榮之勢這也是不爭的事實,說明什麼,說明物業管理市場化是發展主流。

簡單點大家都懂“存在即合理”,這絕非是搪塞的藉口,任何一個行業的興起,都有它的道理的,是特定組織和人群參與社會分工精細化的成果。

近幾十年來,隨著改革開放走向深入,除了物業,其他的新興行業還少嗎?家教、家政、美容師、程序員等等,其實都不用我舉例,大家的感受都比我這個宅大院“練坐功”的要深。說到底是我們的生存環境、生活方式、條件等各種社會因素改變,引起需求隨之而發生改變導致的。

我們的需要給了他們生存空間,但是因他們的種種不好,而又排斥拒絕。打個不恰當的比喻,其實和婚姻一個樣,果真是沒有與生俱來的幸福生活啊,哈哈。

可能生活中很多人對物業的直觀感受就是不大好,一年接觸次數不多,生氣不少,總之印象不太好,原因往往就出在收費與服務對不對等之間,服務差了收費不降,諸如此類。

而對於物業存在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卻沒有那麼深刻。上班族的我們除了休息、放假,通常都是以公司單位為家的吧,好像也是。但是當你深夜加班到家,進小區後發現路燈、走廊燈該亮地方沒亮,一腳踏坑裡,或者還有閒雜人員晃悠的身影,你什麼感受,反正我的感受就是不好,非常不好,因為我經歷過。

關心房價的人都清楚,一個小區物業好不好,已經直接影響二手房市場價格了,雖然不是決定性因素,但是小區物業口碑好壞在房價中是有一定權重的。

往往物業收費都是有明文規定的,那我們為什麼會覺著他收費高、不合理呢,這些都是由於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滿意度較差,帶來的次生問題。如果物業能立足服務本職,讓小區各種問題和業主合理訴求得到解決滿足,獲得業主的認可,那麼才是長遠的發展之道吧。

沒有那一個公司想與客服發生糾紛、矛盾纏身,也沒有那一個業主在住的舒服、生活愉快的同時天天想找氣受。

好像扯得有些遠了吧。。。讓我們把目光從“有沒有”轉向“好不好”上面來。

我覺著從政府監管、行業自律、業主參與三方面,營造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推動物業公司從市場化、商業化逐步走向專業化、精細化、品牌化。

1、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對於涉黑涉惡的組織和個人堅決制止其進入該行業,其實哪一行都不行。組織清理排查,發現資質不全、涉黑涉惡的逐一打擊清理,最大限度淨化市場環境。

2、從業者要加強行業自律。做一行要愛一行、專一行,要加強從業人員的管理培訓,注重依靠服務品質提升行業整體形象、美譽度,逐步走向專業化、品牌化。市場上拼搏的,就要尊崇愛崗敬業、敬客如賓,即便不把顧客當上帝,顧客也算是衣食父母,不為過吧,這是每一行、每一家公司都應有的企業文化。

3、廣大業主積極參與自治。這個網絡聯通的社會,需要每一個個體積極參與其中,近在咫尺的事情要常關注,具體到與切實利益掛鉤的物業公司進駐、服務品質評價等等都要予以足夠的關注。方式可以多樣,沒有精力不一定要進業委會,但是業委會主導下,廣大住戶參與的方式要的多樣、頻次要高,形成常態,通過正當方式積極關注,“人多勢眾”,這其實也是對行業的一種有效監督。


車俞子


物業在人民幣與業主服務之間如何選擇,是由業主決定的。套用一句話“物業不會做你希望做的事,只會做你檢查做的事”。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一、從物業與業主的關係來分析

業主是小區的產權所有人,根據自身資產管理的需要可以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這個他人包括有資質的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上房超過一半,或者超過30%,但已上房超過一年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用公司管理制度來比喻的話,全體業主就是公司股東,業主委員會就是公司的董事會,物業公司就是董事會騁請的職業經理人。根據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三者之間的關係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在股東會授權下,對公司事務有最大執權權,對總經理既有監督的權力也有監督的義務。由於可見,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在物業如何選擇上承擔義務。業主委員會既是小區民主自治(像村民自治組織)的產物,也是業主維護自己財產的工具。業主放棄這個權力和義務。交自治權主動交出,然後抱怨沒人來把自己管理好,這是典型缺乏民主思維的體現。

二、從物業服務的具體抱怨點來分析

圖1是關於業主對物業公司抱怨的主要問題點餅圖分析。我們逐條分析一下問題點:

1、“服務差”佔比最高。差與好一定要有一個標準來衡量,這個標準在哪裡,由誰來決定?就像本文開頭說的,這個標準是由業委會來決定並實施檢查的。業委會根據小區物業的收費標準,結合年度物業支出預算分析,來確定本小區物業管理應達到的狀態,你畢竟不能要求一個8毛8每平收費的小區和二塊八每平的小區物業管理的標準一樣啊!這就帶來了業委會的一個工作責任,他應該像董事會審議總經理報送的公司年度預算一樣,審議小區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尤其是收入會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停車管理費、廣告收入、社區補貼等。根據收入情況,設定物業支出預算,包括但不限於人員支出、綠化改造、物業改造等。最終,通過業委會的工作,解決服務差與好的問題,畢竟業主和業委會有更換物業的權力。

2、“開發商承諾不到位”,這一條列入對物業的抱怨是業主放棄民主權力的體現。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在上房之初,由於業主大會未成立,可以代為委託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後。這項權力就自動歸為業主所有了。如果出現開發商違反購房時約定的行為,應該是業主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先換掉開發商代找的物業公司,自己委託物業管理公司。

3、“物業費太高”,收取多少物業費用,是由業主大會召開討論後,在《業主公約》裡確定的。調整物業收費標準,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這項法定的權力,業主不去實施,只去抱怨別人仿害了自己的權益,這真是抱著金飯碗去討飯的狀態😊

4、“小區規劃亂變”,這一條分兩種情況,一是開發商改變賣房時的規劃承諾,交房時小區規劃和購房合同約定不一致;二是小區入住後,物業管理改變小區規劃,如將綠地變為停車場。第一種情況需要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或拿起法律武器;第二種情況只能是業主沒有實施對物業的監督,是自己的缺位造成的。

三、從現有法律和政策缺撼分析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缺少明確規定是一個最大缺撼。雖然已經明確業主委會在取得三分之二業主授權後,可以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業主委員會無法取得社團法人的註冊,給業主委員會運作和實現權力帶來諸多麻煩。在香港地區,業主委員會一經成立,就必須接受業主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有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罰款、訓誡等法律責任。而且,為了保護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利益,一般也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領取報酬和津貼,作為其時間、精力付出的回報。由於我們缺少以上法律支持,業主委員會成員全靠義務付出,這就難以保證其可以長久、順利運作。

綜上,可以看出,物業如何選擇人民幣和業主服務問題,是一個內因、外因共同影響的問題。需要一個長期的努力才能解決。


小輝哥的人生


在討論物業公司是選擇人民幣還是選擇服務業主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物業公司是誰選聘的,以及採用的是哪一種服務方式。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關係,物業公司的選聘有幾種辦法:開發商選聘,新樓盤交付時的前期物業一般都是開發商選聘或者指定,如果小區一直沒有成立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則開發商選聘的物業公司將會一直服務下去;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的選聘則是由業主大會決定。而且,不同的物業選聘方式適用的服務結算方式又有區別,目前國內有采用包乾制服務方式的,也有采用酬金制服務方式的。

那麼,物業公司屬於開發商指定的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投資的子公司,且採用包乾制服務模式的。小區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則全體業主就沒有組織和能力對物業的服務進行監督,該種類型的物業公司就很容易為了人民幣而做出損害業主利益的事情。比如:降低服務質量,獲取高額利潤;套取業主大修基金謀取不當收益;侵佔業主公共收益等情況。

另一種情況,是小區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雖然物業公司是開發商選聘的,可是業主委員會可以行使監督權,這樣物業公司就不能明目張膽的做出侵害業主利益的事情,而且大修基金及公共收益的使用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審核。

第三種種情況,物業公司是由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選聘的,且採用的是酬金制模式。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基本上沒有機會為了人民幣而侵害業主利益,因為物業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在業主委員會的掌控之下,業主委員會可以針對物業服務的不同類型給予物業公司基本報酬和超額獎勵。來激勵物業公司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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