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电视剧解说的,但是热播电视剧一做就容易被投诉侵权怎么办?

呦呦影视园


《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网络视频(含短视频)已经成为仅次于即时通讯的中国第二大互联网应用,短视频成为网络视频的生力军。从使用时长、用户规模等方面,短视频都全面反超长视频,成为中国人最主要的娱乐视频休闲的方式,我们已经进入全民短视频时代。

自2016年“谷阿莫”在微博上迅速走红,大量的解说电影类短视频在各类网络平台上相继出现,“几分钟看完xx电影”“解说xx电影”等层出不穷。解说电影类短视频切合了“快”时代的用户需求,受到了用户的拥簇,个别视频播放量可达百万,其制作者也拥有了大量的粉丝,成为了所谓的“大V”,个别制作者也会在其短视频中加入商业盈利信息。

海峡对岸的“谷阿莫”陷入著作权侵权的版权纠纷中,案件尚未有定论,却也引发了国内一系列讨论。本文着重从“合理使用”的角度论述解说电影类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一、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益和保护社会公众对于享受使用作品的利益之间所做的平衡之举。《伯尔尼公约》是最早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国际公约,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 认定合理使用的要素

合理使用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认定:是否属于适当引用、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其中“是否属于适当引用”侧重于引用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侧重于对引用行为造成的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因为合理使用制度本身就是对著作权人施加的某种限制,所以适用该条款一定要审慎,不仅要从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还要从实质上符合立法者设计这一制度的价值导向。

“适当引用”一方面要求“必要性”,另一方面要求“适当性”。“必要性”限定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即该部分作品的引用一定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所必不可少、不能避免的,否则便无法进行。例如赏析诗词,要分析诗词的遣词造句和意境等,就必须引用诗词原文,此种情况下,引用原文逐句分析不可避免。“适当性”要求引用作品的质和量要适当,即引用作品的数量不应超过太高的比例,引用作品的部分不应为作品的实质和精髓。

三、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以电影主线内容为主,最大限度的压缩具体情节,致力于精讲电影故事,一般时长在5-10分钟。其视频名称就已表明其是对电影作品的介绍和表达,虽然对人物和情节进行戏谑性表述,但是其表述都是源于电影内容,整个短视频表达没有超出电影范围。笔者认为,解说电影类短视频并不构成合理使用。

(一) 介绍、评论或说明电影,附带电影视频片段不是必要的

以“xx百科”和“豆瓣”为例,“xx百科”具体电影词条内容包含导演、编剧、主演、上映日期、获奖情况、剧情梗概等文字信息和少量剧照。该词条是对电影作品的介绍,不用附带电影视频片段也可完成;“豆瓣”具体电影页面同样有导演、编剧、主演、上映日期、获奖情况、剧情简介、短评、长评等文字信息和少量剧照,部分电影有预告片等短视频。作为国内比较知名的介绍和评论类网站,“xx百科”和“豆瓣”都没有附带电影正片视频片段,并且受到广大用户的推崇,用户并没有把介绍、评论或说明电影等同于电影视频,用户观影仍然是通过电影院和视频网站。归根到底,介绍、评论或说明电影,本身就是建立在介绍人、评论人和说明人自己对电影作品的理解和主观评价之上,载体是文字,其本质的表达方式就是文字作品,或者是文字表达衍生的口述作品。

(二)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的引用超出了“适当”的范围

此类短视频几乎全部都是电影正片片段,而且剧情连贯、一气呵成,精炼的呈现了电影内容。此类短视频的画面几乎全部来自于电影作品,对此类短视频而言,电影画面占有绝对高的比重;而且,其引用的部分都是电影最精彩的画面,包括电影故事的展开、推进、高潮和结尾,凝聚了电影的精髓。可以说,此类短视频如果没有引用电影画面将毫无意义,对观众的吸引力大打折扣。正是由于引用了电影画面,才使得观众能够对电影本身有个概括全局的认知,能够理解导演通过电影想要表达的思想。显然,就此类短视频而言,引用的范围明显超出“适当”。

(三)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影响了电影作品的正常使用,对电影产生实质性替代

此类短视频的制作者为了迎合观众,赶上电影的热度,往往是在电影上映不久或上映结束的这个时间段发布,并且视频名称会注明电影名称。对公众而言,其视频名称就已足够吸引对该电影作品感兴趣的观众前来观看。由于此类短视频是对电影内容的介绍和概括,整个内容和表达没有超出电影范围,而且充分的剧透,观众不需要观看完整电影即可知晓电影全部剧情、关键情节和画面,对电影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

(四)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此类短视频并不是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是彻底的剧透,事实上不仅没有起到宣传作用,还使得电影核心画面发生大范围的泄露,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其发布时间大多在电影热映期或者视频平台上线初期,导致观众不需要前往电影院或视频网站,即可“速食”电影,极大的影响了票房收入、后续转售和已购买电影版权的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重伤了整部电影的后续商业发展。

四、 戏仿与合理使用

(一) 戏仿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关于戏仿的明确法律规定,戏仿的概念和认定主要形成于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判例。美国法律中,戏仿是合理使用的一种方式,如果认定被诉作品是戏仿作品,即可认定合理使用。国内关于戏仿的第一波大讨论来自于胡戈的《一个馒头的血案》。该短视频是胡戈对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进行剪辑,重新组织了画面,并加入其他视频素材,在《无极》故事的基础上又加入一些无厘头的情节设定,重新讲述了一个故事,该短视频带有《无极》的影子,又不是《无极》。该短视频一经发布迅速走红,胡戈被陈凯歌和著作权人以侵害名誉权和著作权侵权起诉,虽然后期撤诉,事情不了了之,但是引发了法律界对戏仿的热论。

戏仿手法的构成是将讽刺与模仿结合起来以达致批评的效果,其作品有两个要素:一为模仿,即使用了原作的部分表达;二为讽刺,即改造成批评原作的新的表达。在著作权领域,这是一种在内容安排和表现形式上富有独创性的派生作品。戏仿作品在创作上具有特殊性,它不是原作艺术价值的简单重现,而是引用原作中的部分内容,通常是最为突出、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表达,但在创作目的、创作手法上构成区别于原作的新作品;在表达自由领域,戏仿作品是以讽刺、揶揄的特殊方法对原作进行评论。[1]

美国判例中,戏仿视为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即对原作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2]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戏仿列举进合理使用制度,不过很多学理研究已经试图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来解释戏仿,而且事实上也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戏仿认定为合理使用。

(二) 解说电影类短视频不构成戏仿,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此类短视频以介绍电影故事和情节发展为主要内容,即便带有少量评价,大多也是几句带过,占比是极低的,其创作目的还是向公众陈述电影,创作手法也是简单的精简电影内容。此类短视频仅仅是单纯地再现了电影本身的表达,并没有进行区别于原作的表达,没有对电影进行模仿,即便有少部分讽刺也没有构成新的表达,更没有赋予电影新的视角和理念。实质上,仅仅是某种程度上复制电影。此类短视频不具备戏仿的构成要件,更不可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五、 结语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碎片化时代,各大网络平台都在抢占用户的碎片时间,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解说电影类短视频满足了用户不需花费长时间和金钱即可观影的需求,一经发布播放量剧增,培育出一大批优良账户,其中很多成为了网络平台签约作者,或者得到平台颁奖。

笔者认为,解说电影类短视频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而且实质上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导向,构成著作权侵权。笔者认同文化需要评论和批判才能不断发展,也理解现在是百花争鸣、百家齐放的一个时代,但是文化的繁荣不能以侵犯他方的著作权为代价,希望大家能够树立法律意识、尊重著作权,自觉维护文化市场,也希望平台方能加强审查,对维护著作权做出良好的指向。






喜剧之我是前辈


你好,关于做电视剧解说的问题,我来说一下我的建议:

解说,整体上来说也是属于视频搬运的一种,这类的视频非常容易被诉侵权。视频搬运的主要包含:解说、混剪和盘点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盘点我都尝试过,盘点类的最简单,解说和混剪的次之,那个人建议可以先从盘点类的做起。那如何来避免侵权呢?

第一,素材的收集:

1、可以从西瓜视频放映厅里面的视频做起,毕竟属于西瓜自己的素材,所以这类的素材被诉侵权的概率是大大降低。

2、尽量不要选最新的电视剧,比如电视台正在上映的。当然也有的电视剧版权方不会投诉。那怎么判断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你要发的电视剧素材先在西瓜视频上搜索一下,如果已经有人过审了,那么被诉侵权的概率会大大下降。

3、可以选一些老的电视剧、电影,比如3-5年以上的,这类的的概率也不会太大,截止目前,我发了不到50个视频,涉及150部电视剧,大概只有3个视频会被诉侵权。

第二,素材的剪辑:

1、单个判断尽量不要超过1分钟,片段要碎,不要整段整段的采用。

2、单个视频片段不要超过或者接近整个视频的一半,这个也很重要。

3、每段视频都要标注素材的来源,而且是持续性的,建议是整段片段的播放都要标注素材的来源。

以上就是我的建议,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神操作系列


近几年,自媒体博主们通过对影视剧素材的重组和诠释,吸引大批的粉丝。然而同时,剪辑视频、截图的做法也面临侵权的风险。影视解说为何成侵权高发区,版权困境如何破解?

微博截图:谷阿莫制作视频很受欢迎

“5分钟带你看完电影XXX”,“爆笑解说电影XXX”,“XXX说电影”,随着数字内容时代到来、生活节奏加快,剪辑视频、解读影视正成为一股潮流。在bilibili网站上,光是名为“XXX说电影”的UP主就有99+,粉丝从几百到上百万不等。

其中,谷阿莫、木鱼水心、刘老师说电影、刘哔电影、low君热剧、阿斗归来了、电影最top都是其中的佼佼者,平均每个视频都有几十万的播放量。

但随着人气飞涨,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影片来源和版权问题也备受关注。两年前,因为“X分钟看完电影XXX”飞速蹿红的谷阿莫,被KKTV、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与车库等公司控告侵权。其中,又水整合称,有4部以上电影因为谷阿莫而无法在电影院上映。

而谷阿莫辩称,他的视频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属于二次创作未侵权,且制作视频是在教育看不懂电影的人,而非获取利益。

之后,谷阿莫和5家公司进入调解阶段。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31日,谷阿莫再度到法院出席调解会。之后他在微博透露,估计还要两三年整件事才会有点结果。记者注意到,该事并未影响谷阿莫的视频更新。

微博截图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合理使用?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这是影视解说视频纠纷的一个关键。其实,类似案例早就发生过,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电影《无极》,片方曾给两家传播该视频的网站寄去了律师函,认为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和名誉权。但视频作者胡戈称,视频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只是个人娱乐和学习。后片方也并未诉诸法庭。

而今天的影视解说类视频,很多都有不同程度赢利,但他们的素材来源却并不明晰。去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其中提到,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改编视听节目时,版权要合法合规。

近两年,短视频发展红火,但版权隐忧却一直在,比如长拆短式侵权(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画中画、微加工转发等。此外,短视频中的音乐版权同样重要。前段时间,papitube就因旗下自媒体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海报

截图也有风险

其实,不仅视频,使用影视剧的截图也有侵权风险。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优酷起诉“图解电影”平台运营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索赔50万元。

“图解电影”运营方蜀黍公司辩称,“图解电影”是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且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并且,“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属合理引用行为。

而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即使图片集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而且,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标准并非是使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因此不属于合理引用。

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蜀黍公司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也就是说,即使不用视频,通过大量截图的方式解读电影,也将存在侵权风险。在使用截图过程中,也应考虑是否处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资料图 图文不相关

第三方律师:何为合理使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侵权?中新网记者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娱乐法专家周俊武。

周律师称,一般而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即侵犯著作权。但也有例外情况,《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段、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那么,怎样才构成“适当引用”?周律师表示,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因素,即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

使用比例也并不是绝对的数量,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段或图片,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那么,对于电影解说类自媒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侵权?周律师建议,首先,应当加强版权自律,可以积极探索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授权后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

其次,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自媒体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


经典港片港剧


做电视解说怎么样不会被侵权,我来帮你大概分析一下呗。

一、

建议,尽量不要解说国内的影视资源,特别是那种比较火的。

优先考虑解说国外的影视资源,因为国内的影视资源受版权保护比较严格,越火的越严格。

具体会不会侵权,最主要的还是要看你选的影视资源 和 你的剪辑视频火的程度(因为你火了,抢了人家原创的流量,自然会告你侵权啦)来决定的。

如果非要解说的话,也尽量找一些拍摄了比较久的。

还有,视频剪辑5-8min即可,不需要太长。镜头紧凑而不连贯(如果是搞笑类的,就找一些精彩搞笑的镜头把故事连贯起来进行),故事线发展尽量以解说为主。

二、

解说时间长短和制作效率的矛盾

作品并不是时间越长越好,但是也不能信息量太少,否则很难过原创,也缺少粘性,那时间一长势必会影响作品的输出效率,这是成正比的,那如何协调这种矛盾呢?我既能输出高质量时长有保证的作品,还要做到高效,我是这样做的(当然是建立的一个人运营的情况下)如果是两个人或者团队做,另当别论。我通常会把PR制作软件中的,字幕、特效、片头片尾固定,然后每个作品只修改视频原材料声音源文件和背景音乐,效率大大提高,不管三分总还是四分钟还是七分钟所运用的时间都差不多,三分钟的视频我会把字幕复制的短一些,精致一点,七分钟的我会把字幕复制的长一些,剪辑的精细程度也都会随着时间长短进行微调,为什么这样做?这样不会影响视频质量吗?确实会有点影响,但是我为了平衡输出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必须做到某一方面又一定得牺牲,因位我每天的时间基本上都是固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当然遇到难解说的电影,我宁缺毋滥,会花两天来制作一部作品。

其实我们都希望能够输出高质量精心制作的作品,但是一个人做真的太辛苦了,有时候真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也是最难以平衡的事情。有条件的还是团队运营,会更加好一点。

三、

总而言之

1、选择领域深耕

2. 多学习别人的作品

3. 制作技能也要不断提升

4. 说好普通话

5. 多看书(这一条对任何行业都管用)





四十米大刀


最近又有个因为讲解某电影而被起诉的公司了。

网红博主谷阿莫以视频讲解XX电影的方式,被迪士尼等公司起诉侵权的事儿才发生没多久吧,就很快有另一家落马?

虽然都是靠讲解电影来吸引用户的关注,但他们使用的方法不一样。

你知道“图解电影”吗?据百度百科介绍,它是一款全球独家首创的高清在线图文电影解说手机APP。其宣传为:“只需10分钟,让你读懂1部电影!”

这和微博上的“X分钟看完XXX电影”有什么区别?都是用很短的时间让人看完一部电影罢了。

真不知道此前被诉侵权的那位博主谷阿莫是模仿者,还是被“图解电影”平台模仿。

蜗牛纳也挺纳闷的,“图解电影”APP的运营方不怕被起诉吗?如果该软件里有迪士尼的影片,没准等这个维权狂魔迪士尼处理完谷阿莫侵权案后,就该起诉“图解电影”软件的运营方公司咯。

后来,“图解电影”软件确实被起诉了,但原告不是外国的哪家影片公司。

因为,“图解电影”被诉侵权的影片是国内曾热播过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下称三生三世)。

这是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花费巨额成本取得的《三生三世》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

但在授权期内,优酷发现,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公司)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

所以,优酷以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蜀黍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在优酷提交的证据中,有电视剧《三生三世》的授权证明。该电视剧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该公司将《三生三世》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优酷的前身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随后优酷还提供证据表示,蜀黍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侵权的《三生三世》,仅该剧第一集的图解,图片数量就高达382张,其图片内容涵盖该剧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

在“图解电影”网站的页面上还能看到图片集作者为“青青酱”,以及6.9万的观看量。

对此,蜀黍公司辩称他们的“图解电影”只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并且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已经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

蜀黍公司认为,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况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此外,蜀黍公司还称,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至于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相当于预告片,为《三生三世》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三生三世》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三生三世》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蜀黍公司向优酷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对于这个裁判结果,大多数网友似乎把放错了重点,纷纷批判《三生三世》的剧组和原著作者了……

矮油我的老天鹅!

这楼歪成这样了,也没多少人注意“图解电影”的侵权行为。

其实,《三生三世》就算照搬了咱们的四大名著,但跟“图解电影”的侵权案也没有关系。

因为这不是抄袭的事儿,是图解的问题!

他们通过截取电视剧内容的图片,一步一步解析,让那些没时间却想看的人能了解这部剧的剧情。但这种行为只是触犯到了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不能说是抄袭。

怎么定义这个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一款的第(十二)项作出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也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做了广义的解释:“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于是有的网友问了,“图解电影”的运营方都被告了,那么其他做影视剧解说的博主、公众号是不是也不能这样做了呢?

这是肯定的!

如果只是自己私下分享给朋友,用简单的方式讲解,并希望他们去看自己安利的某部影视剧,那么这种行为不算是侵权。

可多数博主,比如谷阿莫这样经常在网上发布自己制作的解说视频,肯定是有侵权的嫌疑。

因为,很多影视剧是有独家播放权的,有的公司还支付了巨额成本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有人做了影视剧解说视频,并且还给了差评,那么网友很可能信以为真,不会去某视频网站观看该影视剧。

这样一来,解说电影的博主人气上去了,但视频网站里的影视剧的收看率却在下降。

要知道所有的利益都是围绕着IP展开的,不清扫市场能怎么办?看人家迪士尼的做法就知道了。所以优酷才会起诉“图解电影”的运营方公司,让他们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赔偿。

难道以后都不能在网上讲影视剧了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这意思是说,只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也就是属于合理使用,虽然未经许可,但并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问题又来了,怎样才算合理使用呢?总觉得这个度很难把好。

打个比方,某博主使用某影视剧的视频、图片,只对该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是对一些问题进行说明,那么这个博主的使用目的是具备正当性,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呢,别以为少放视频或图片就不侵权了。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哪怕你只是为了介绍或评论使用了影视剧的图片、视频,只要对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带来了影响,那么这种使用同样被认为侵权。

蜗牛纳建议专门做影视剧解说的博主、公司,若不想被起诉的话,就一定要与版权方合作,等获得授权后再制作并发布解说视频。

如果不愿意跟版权方沟通授权事宜,甚至讨厌麻烦的话,就千万不要大量引用某影视剧的内容了。一定要注意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风险,以免日后成为下一个谷阿莫,为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互联网搬砖小哥哥


方法一、如果你有一定的粉丝基础,你可以尝试着和版权方沟通,制作好视频后给版权方审阅,获得授权。毕竟一些好的解说视频,对电视剧的播放也是有益的,能够合作共赢。

方法二、如果你是新手,建议选择以前的影视剧进行解说。以前的影视剧就算侵权,也不容易被投诉。

先来分析一下容易被投诉的原因。

热播电视剧正处于版权方回本、盈利阶段,在此期间版权方会加强对网络播放平台的监管。因为网络播放平台上的视频质量参差不齐,有些视频制作者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会对电视剧进行曲解,甚至恶搞。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无极》,造成极大影响,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古语说: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版权方投诉侵权那是天经地义。

既然网络播放平台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加强监管也是情理之中。但是监管人员不可能所有有关视频都完整看完,而且就算看完,每个人对视频的理解又不一样。有可能你认为这个视频对电视剧有益,但实际上会对电视剧的播放受影响。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为了简化工作流程,减轻工作量,只能对所有相关视频一刀切。

而以前的影视剧,版权方、利益相关人等不大可能再以此获利,相对的对影视剧的监管也不严。即使你侵权了,人家也不会理你,有那空闲,还不如多做点其他事赚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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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两类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实在我们国家有大部分的情况是涉及到侵权行为,所以无论是音乐作品还是电影作品只有著作权人授权传播才可以进行发行、出租、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放在网站如果涉及到相关的权利就会涉及到侵权行为。总结:如果未经他人授权是侵权行为。而且一般网站上面都有相关著作权的版权说明。所以这种情况是属于侵权行为。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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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视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

2.一条公司将短视频作为广告,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传播,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3.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10万/条,微信传播报价为10-15万/条,广告收费金额较高。

4.一条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分别在微博和微信发布涉案视频,至刘先生公证取证时,阅读量已累计40万以上。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故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

短视频是近年来互联网的一个风口,各大短视频平台的蓬勃发展让短视频成为一个新的产业,不免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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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版权保护的角度出发,这种模式,当然不合理。

归根究底,这其实还是在回答那个老问题——解说、改编别人的电视剧,到底算不算侵权?

就这个问题而言,解说别人的电视剧,如果为一般益表演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这类活动属于商业用途,就涉及到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也就是说,改编毫无疑问是侵权的。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抖音属于商业组织,即使短期无法获得收益,长期来看,抖音也可以为用户获取收益。然而,跟直播类似,大部分版权人不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只有针对一些比较过分的行为,版权人才会追究翻唱人的责任。比如郁欢侵权小烟事件,郁欢翻唱华晨宇的《烟火里的尘埃》,在翻唱时通过改编将《烟火里的尘埃》变成适合自己的音乐,并且在歌曲作者栏填入自己的名字。此举引发华晨宇粉丝的不满,郁欢也为此进行道歉。

至于说能不能改编,我了解到不仅抖音,微视、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现在都越来越重视版权了。目前各个短视频平台的侵权投诉体系也开始采用线上标准化的方式。维权骑士前段时间做过一次调研,抖音目前的投诉渠道做的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但也只是相对而言,且不少平台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像火山小视频等举报侵权是一键举报制,但是具体哪里侵权?怎么侵权等情况说明都是没有的。

无论对于短视频平台,还是对于用户,如果要减少侵权,最佳的方式还是和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合作。就拿维权骑士的数据来说,我们后台监测到的侵权线索量是非常庞大的,且侵权形式也五花八门,不仅是你说的改编侵权问题,图标、字体、设计都是侵权发生场景,如果还涉及到跨平台侵权,想要处理起来难度更是成倍提升。所幸,目前平台对版权的重视程度还是在提升的,公众的版权意识也在提高,这种不合理的模式既然出现了,那么就势必需要寻找一个出路,尤其是2020年各大短视频平台都即将发力知识付费领域,版权保护的力度必然需要加大。新的风口已经诞生,如何抢夺用户入驻?我想,保障版权让创作者们没有后顾之忧,这应该是最基本的竞争力了吧。


音乐独角


你好,被投诉的原因大概是

比如优酷的主体原则上都是一些著作权人,假设华谊兄弟发现优酷上有非诚勿扰,就有可能去投诉,如果华谊兄弟将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了搜狐,那么投诉者也许是搜狐,投诉行为的通常都是那些著作权人聘请的律师代为进行。投诉者通常是公司之类的法人,也有可能是个人,因为个人也会拍一些视频,而这些视频被人非法上传到优酷也不是没有可能。有些视频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一些人身权,这些人也会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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