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告訴你:拆除違法建築,政府能否自己動手?

作者 | 槐城 江蕊

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有人認為,甚至有的法院也認為政府只可以責令拆除而無權實施拆除行為,但是最高院對於這一問題以判決的形式作出回應,認定政府既可以責令拆除,也可以自行實施拆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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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親自拆除違建

被提起行政訴訟

胡某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搭建彩鋼房。2015年6月29日,當地規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即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貌。逾期不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

最高院告訴你:拆除違法建築,政府能否自己動手?


胡某逾期未拆除,當地市政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限胡某於2016年6月13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

同日,市政府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並在強制拆除的彩鋼房上張貼《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公告》,逾期胡某依然沒有拆除。

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作出《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決定》,並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實施強制拆除。胡某對於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行為違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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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既有權動口也有權動手

一審法院認為,政府“只能動口不動手”。政府應責令特定行政機關處理,而不能直接行使強制執行權。

二審法院不同意一審法院的觀點,《城鄉規劃法》和《行政強制法》中沒有規定政府僅享有責成權而沒有強制執行權。市政府在強拆之前履行了法定程序,保障了胡某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因此被訴強制拆除行為主體適格,程序合法。

官司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一錘定音。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行為,可以分為縣級以上政府的責令強拆行為和拆除違建實施部門的實施行為,市政府既有責成權,當然也可以親自實施。

這樣能夠更好地協調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政府在實施拆除行為前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義務,因此強拆行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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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拆除違法建築這一問題,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如果計劃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或行為,建議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獲得許可證後按照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否則會受到行政處罰。

如果自己的建築確實為違法建築,但是行政機關未經催告直接強制拆除,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但是要注意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及行政機關強拆行為違法,如沒有事先催告、強拆程序違法等。

最高院告訴你:拆除違法建築,政府能否自己動手?


2、如果是行政部門,在確定建築物為違法建築時,建議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由有強制執行權的機關強制拆除。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寫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通知當事人確認違法建築物內有無其他物品,如果有應讓其搬離,登記物品名單並簽字。如果當事人拒不到場或拒不簽字的,應另找第三人或公證處人員見證,在物品清單上簽字,並將全過程進行錄像。

從違法建築物搬離的物品應交當事人,並讓其簽字。如果當事人拒收的,可以提存到公證機關,並告知當事人,由公證機關依法處理,防止事後當事人以強制拆除導致建築物內物品受損為由要求賠償。

適用法律:

《城鄉規劃法》

第64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68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6673號,胡先明、殷連山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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