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聰明“撈”強姦犯,兩親屬把自己“送”入牢房

有人涉嫌犯罪被抓,親朋好友想方設法的往外“撈人”,這是常情!退還贓物、賠償被害人、爭取諒解、申請取保候審等,只要是合法的“撈”也無可非議,就怕有些人不知輕重的違法操作,弄巧成拙,關押的人還沒有撈出來,自己可能就會進去了。

自作聰明“撈”強姦犯,兩親屬把自己“送”入牢房

一、案件:兒子涉嫌強姦,父親叔叔設計“撈”人身陷囹圄

1、強姦案成了“誤會”

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檢察官姚某出庭支持公訴一起強姦案。在法院開庭之前,姚檢察官對高某涉嫌強姦一案證據進行了審查,認為被告人涉嫌強姦罪的證據確實、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但在開庭時出了“么蛾子”,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向法庭出具了一份由被害人X女士親筆書寫的諒解書。被害人在諒解書中所述,被告人與高某其發生性行為是在雙方相互愛慕的情況下發生的,先前報警陳述的情況與事實有出入,系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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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察院調查諒解書背後的“貓膩”

本來是一起證據確實的強姦案,現在卻成了誤會!如果真是誤會,高某將會無罪釋放,公安機關、檢察院就辦了錯案。姚檢察官認為這其中必有貓膩,聯繫公安機關的承辦民警察,對諒解書來歷展開調查。調查首先發現被害人X女士的帳戶在案發後有一萬元的入賬,而轉賬人在案發之前與X女士並沒有任何經濟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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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來“諒解書”被逼的

姚檢察官與辦案民警趕赴外地,找到被害人X女士,向其闡明利害關係,要求其說出真實情況。X女士如實交待講,犯罪嫌疑人高某的父親高X磊、叔叔高X寶為了幫助他逃避刑事責任,先後以各種言語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同時以金錢進行誘惑,要求被害人出具諒解書,並在諒解書上載明雙方系自願發生性關係。無奈之下,被害人只好按照他們二人所說,出具了上述諒解書,後高X寶分兩次給被害人轉賬1萬元,承諾剩下的2萬元以後再給,並與被害人簽署了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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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聰明”反被聰明誤

鼓樓區檢察院認為,高X寶、高X磊二人作為犯罪嫌疑人家屬,為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經過合謀,採用言語威脅、金錢誘惑等方式指使被害人作偽證,嚴重妨礙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涉嫌妨害作證罪。高X寶、高X磊主動投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一審以妨害作證罪判處高X磊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高X寶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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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姦案容易讓親屬、律師引火上身

近些年來發生的強姦案,多是熟人之間,或戀愛過程中、或者約會過程中、或者婚外情一夜情之中。發生在熟人之間的強姦案與發生在陌生人之間強姦案有很大的不同,熟人之間在案發之前是有感情交集的、到達案發現場是有約在先的、沒有明顯的暴力行為。案發現場又多處於賓館、包間、出租屋等比較隱蔽場所,沒有其它證人或者監控錄像證明雙方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還是強迫的。在男方不承認是強姦的情況下,若要定男方強姦罪,主要依賴的是女方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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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男方強姦罪主要依賴女方的口供”,懂法的親屬、律師當然很清楚這一點。有的律師為了提高自己的勝訴率或者為了多掙幾個小錢,為犯罪嫌疑人親屬出謀劃策,他們或者親自出馬或者指示其親屬與被害女方接觸。受害女方在經濟利益或者其它條件的驅動下,就會找到警察要求重新錄口供,或者出具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書面證言,改變以前在公安機關的說法,稱為自願發生性關係,否認之前系強姦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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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方的口供一變,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無罪釋放,警察的偵查活動就等於白費,是錯誤的,還可能面臨錯案追究責任。面對這種情況,警察會默許嗎?當然不會,他們也不是好糊弄的,只要一偵查就會發現其中的貓膩。幫助被害人違背事實、改變原來的陳述,干擾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參與的家屬構成偽證罪,參與的律師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抓!這一下好了,沒有把別人撈出來,還把親屬和自己搭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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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朋好友如何合法“撈人”?

在強姦案中,犯罪嫌疑人能夠爭取被害人諒解,法院會從輕處罰,這是法律規定。如何爭取被害人的諒解?鑑於強姦案件的特殊性,作者提醒律師、犯罪嫌疑人親屬不要與被害人一方私下接觸。想與被害人一方溝通的,可以在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也可以將賠償款、道歉書等交由辦案人員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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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律師代理強姦案都顧慮重重風險不斷,我們不懂法的外行人就不要去挑戰法律了。不要試圖說服被害人更改口供的,因為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過獵人的眼睛,上述兩名親屬就是很好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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