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辭職好嗎?

樂事趣聞


我認為,不好。在疫情期間,應該萬眾一心,共克時艱,共渡難關,共赴國難,凝聚力量,打勝抗疫殲滅戰,而不應該選擇辭職。

常言道,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在疫情肆虐的情況下,哪有安全的“港灣"?即使有,也是那些不畏生死的勇士們、英雄們用自己的血肉之軀建造出來的“安全島"。抗疫當前,如果選擇辭職,很容易鬆動甚至斷裂抗疫工作鏈條,使抗疫一線的工作者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影響抗疫工作的順利進行。如果大家都選擇退卻,甚至躲避和逃逸,辭去工作,又有誰來為大家遮風擋雨,保障人民群眾的衣食住行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呢?

因此,在疫情期間,應該堅守崗位,恪盡職守。即使根據各級黨委、政府和單位要求暫時不去上班,也要在職待命,以確保工作機制、工作流程、工作鏈條的完整。當抗疫工作需要時,或者抗疫工作結束後,迅速恢復和擴大生產,發展經濟,富國強民貢獻自己的力量。

當然,如果自己身體健康確實有問題,難以正常上班,或者心理承受能力非常弱,十分畏懼疫情,難以履職盡責,或者因家人健康等特別情況無法正常工作,以及所在單位因疫情影響,需要進行裁員的,可以考慮辭職,以便騰出崗位,招聘他人上崗,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確保個人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不受大的影響。


至善成仁


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真的讓人措手不及,不少公司,不少職場人,也伴隨著這場疫情的嚴重影響,不得不重新規劃自己的目標。

很多人表示說在家待著待煩了,沒有工作,沒有收益,自己平時那點微薄的收入,很難再支撐下去了,所以迫不及待想出去工作。

而有的人雖然一直在堅持上班,但每天也是無法投入到工作狀態中去,雖然這段時間客戶不多,工作量沒有以前多,工資也一份不少的發,但不少職場人,感覺再這麼工作一直混下去,也不是辦法。

就拿我身邊一些同事來說,他們都表示,這個的工作,如果長期下去,會讓人失去鬥志,因為在他們看來,自己分明就是在公司混日子而已。

所以不少人也表示,與其這樣,還不如辭職算了。

那到底在疫情這段期間辭職到底好不好?其實工作是雙方的,只要是你走正常的辭職流程,就沒有好不好之說,只有你想不想辭職。

但我建議你最好在疫情這段期間,還是先別辭職,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別人。

01

為了自己“疫情期間工作不好找”

其實我們身邊也並不缺乏這種人,就是那些年前辭職,現在待在家的,手裡那點存款,也早已花得差不多了。

現在想出去重新招工作嘛,又面臨著工作不好找,畢竟許多公司現在還沒有如期復工。

就算是在疫情期間沒有停止運營的公司,但也面臨著客戶少,業績不好的狀態,那麼在這種公司經濟不好的情況下,公司肯定就不可能再招新人,而且工作量也不多。

所以你如果想這段期間去找工作,那是很難找的,所以建議你先不要辭職。

一切都等這疫情過了再說。

02

為了公司“有主人翁精神要與公司共患難”

要知道,在疫情這段,無論是大公司還是小公司,只要是合法的公司,都不允許在這段時間開除員工,這是有明確規定的。

那公司明明知道在虧損的情況下,不開除員工,這是公司的責任,那我們又為什麼在公司經濟不好的時候,選擇離開公司呢。

為何不留下來幫助公司度過難關,如果公司的人才都做完了,那公司得又要花多少時間精力,才能把人員招齊。

只要你真的為公司著想,為公司做過貢獻的人,想必公司日後也不會忘記你,所以為了公司,我不建議你在疫情期間辭職。

03

為了社會“多盡一份力”

很多人認為,只有捐款捐物資去災區的才叫為社會做貢獻,其實不是這樣的,捐款捐物資,只是其中一種為社會做貢獻的方式。

就比如前幾天有一位醫生說的:不要你們每個人的捐款捐什麼,只要你工作的,安心工作,不上班的配合做好隔離,這些其實都是為社會做貢獻。

所以我不建議你辭職,尤其是疫情期間,我們要儘可能,為社會多做一點貢獻,盡出我們是價值。

所以無論是出於自己,還是公司以及社會,我都不建議你在疫情期間辭職,雖然你的辭職合法合理,但有時候,我們也要多為別人著想,而不是全只是為自己而活。

純屬個人觀點,如有不同意見,歡迎補充。


福傳讀書


最好不要辭職吧我認為。疫情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過去,希望儘快吧!如果辭職了疫情過後還得重新找工作,然後也不是一天兩天就能找得到的,即使馬上找到了,到了陌生工作環境還是需要適應一段時間。那麼半年的時間就算過去了。馬上一晃2020年很快過去,如果覺得現在工作還行收入還適合你,那就不要在疫情期間辭職我認為。




東北朵兒爹


疫情期間辭職好不好?得看自己從事的是什麼職業,如果是醫護、警察等職業,那麼不做建議,只能表示敬意。

這裡我們重點說說在公司工作的員工,在疫情期間辭職好不好?

先說疫情期間,結合公司、工資和工作的情況來考慮是否辭職

一、按照法律,疫情期間造成的停工,在一個月內的,是按標準工資支付的,超過一個月的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二、在疫情期間,大中小企業的反饋肯定不一樣。

1、一些小企業關門是毋庸置疑的,一個月可能勉強撐過去,但如果時間久了會越來越艱難。如果停工一個月就堅持不住的非創業期的企業,基本也沒有什麼發展空間,至少這個老闆沒有什麼發展空間。當然,處於創業期的公司除外,這類企業還沒完全形成自己的週轉體系,值得理解。

2、一些中小企業,能堅持的住,但疫情期間工資發放肯定要打折扣。這類企業平時還不錯,這時特殊時期,想辦法降低成本。

3、還有些企業按照法律法規支付疫情停工期間的工資。

三、工作情況

從自己的企業就可以看出,是在招人還是在裁人,就知道外面市場的行情了。很多企業能維持現有的人員數量就算不錯的,更有企業直接要裁員。這樣看來,外面的就業行情在短期內並不好。

如果現在辭職,自己的損失在哪裡?

一、疫情期間的工資是一分錢沒有。如果不辭職,多少還有點。

二、疫情期間的社保、公積金沒有了。這個也會影響到我們後期的生活。

三、疫情期間基本找不到工作,出行都困難,更別說找工作。即便找到了工作,新公司也不會在疫情期間讓你上班。所以這段時間還是沒有工資和社保。

綜上所述,疫情期間辭職對自己肯定不好,對公司相對有好處,至於具體怎麼選擇,還是看自己把握!


打聽生活


危機的背後是轉機。

因為疫情而辭職,請問有其他公司能夠正常用人嗎?

一、疫情,屬於不可抗拒因素,不是人為因素,並且這個疫情早晚會過去的。

所以,個人認為你不應該辭職理由如下

(1)、此刻辭職,屬於不明智之舉,因為這個時候沒有一家公司能夠正常運營和工作。你此刻辭職,試問有哪家公司此刻會招聘人,網上爆出的很多公司正在裁人,說明什麼?

(2)、此刻辭職,別人會認為你是一個臨陣脫逃之人,危機來臨之際考驗的正是一個的人品和忠誠,你此刻辭職,別人會怎麼看你的此舉,難道這個行為不像戰場上的逃兵一樣嗎?知道逃兵的下場是什麼嗎?不要給別人留下把柄,這樣會對你以後的個人生涯發展留下不必要的陰影。建議你選擇等待,同舟共濟最能看出一個人的人品和價值。你如果這個時候能夠選擇和老闆公司共渡難關的話,等疫情過後,可能你會成為老闆眼中不可多得的人才,至少可以證明你值得培養和使用。

(3)、疫情帶來的損失不只是你一個人,你應該知道生在中國是多麼的榮耀,當疫情來臨之時,我們有中國做後盾,國家領袖親自智慧坐鎮,這樣的事情,全世界也只有中國可以做到,一呼百應,全民動員齊心協力一起和疫情做鬥爭,國家緊急調動各方資源,全方位的組織了一場全民戰役,現在疫情已經得到大面積控制,正在往好的方面轉變,你應該相信祖國,相信政府,相信公司,相信老闆,相信團隊,我們一定可以度過難關的,而是選擇辭職,被人說成臨陣脫逃,太不值得和太不應該。

二、嘴巴上說的忠誠不是忠誠,做出來的才是忠誠。

忠誠是一個人的立業之本,生存之魂。一個沒有忠誠度的人在職場上會被人冠以不靠譜之人。這樣的人沒有企業敢用,建議你把這段話正確理解,而不是偏激的以為是我在說教你,恰恰也是我一直做人做事的基本要求。我以一個職場上打拼了三十三年的過來人,也曾經是一個打王者,職業經理人,企業高管,創業者,法人代表,投資人的經歷給你說的都是我曾經做過的人格擔保,企業用人的第一要素是人品,而人品從哪裡衡量呢?就是忠誠,就是你能不能與企業共渡難關,同舟共濟。所以,建議你選擇留守而不是辭職。

三、明白了鐵飯碗是什麼,就不會發愁自己吃飯的飯碗🥣。

鐵飯碗🥣,不是一輩子在一個方法吃飯,而是一輩子走到那裡都有飯吃。

想要擁有鐵飯碗而不失業,就要明白擁有鐵飯碗的要素是什麼?

1、忠誠可靠的人品

2、不可替代的一技之長

3、成為別人離不開而信得過的人

只要你具備了以上三點,你就不愁沒有飯吃的人。

永遠記住,工資不是別人給你的,是用自己的人品和能力吸引來的。

祝你好運,祝你幸福。僅此,希望幫助到你的選擇。





智創眾幫


我認為辭職與疫情沒有直接的關係,反而是疫情期間主動辭職還能幫助單位減少開支,只是結合你的情況來看,不能簡單的以辭職來看,因為辭職後的一切手續、關係轉辦直接影響著你後面的就業問題,所以你多次辭職不被同意,不是領導看重你,就是你得罪了領導,領導故意為難你了。

辭職在職場中,不僅僅是一個學問,還是一種技術,更是一門藝術。對於想要辭職的人來說,想要順利辭職,就必須學會:

一、如何才能順利辭職

1、學會使用辭職報告或辭職信

職場上辭職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但很多人想辭職不是被人情綁架,就是苦於不被批准,影響離職手續的辦理。

所以在辭職時應該明白辭職申請與辭職報告的區別。

辭職申請是勞動者申請辭職,但申請都有批准的過程,其申請的結果最終權也是領導。

辭職信(辭職報告)則是最能明確辭職者要求辭職的真實想法,是辭職者自己主動的選擇,所以單位不得阻撓或拖延。

勞動法規定,辭職報告提交30天內,就要辦理工作移交手續。這也就是說提交辭職報告30後,辭職者就可以不用來上班了。但一般不建議這麼做。

2、和平分手是上策

找一個讓領導難以拒絕的理由,以情動之。

二、多次辭職申請不被批准的原因

因為職場上的生存技能是能力,如果你多次提出辭職,都被領導挽留,那肯定你就是你所從事行業內的人才,有一定的能力。領導不放你走,可能是愛才,也可能是單位真的馬上離不開你。

如果不是,那可能就是領導的問題了。

1、可能你的領導控制慾極強。所有事情都必須按照他的心意來,你提出辭職想法的時候,他不高興,而且她的想法會隨心情而改變。

2、領導畫餅能力高。他想留下你,不時地說給加薪給獎勵,結果春去秋來,什麼升職、漲薪一概沒有。

3、領導斤斤計較。他就不見得你好,知道你馬上有個好的工作,故意為難你!

二、辭職前要想清楚的事

1、最好不要裸辭。

裸辭會產生經濟壓力、心理負擔。對個人的後續會造成很多影響。

如果不得已要裸辭的話,一般建議先給自己確定一個恰當的空窗期,計算好費用,儲備好自己辭職後所必備的經費。

2、辭職轉行的話要想清楚。

如果你是想轉行,那在辭職前,一定要對自我的能力進行正確的分析,評估地,確定自己的競爭力。辭職後能不能找到理想的工作,如果找不到工作又如何處理。

我的行業是互聯網運營,我辭職是理性思考後選擇的,因為行業運營門檻不高,競爭力小,還由於我所處的城市是小城市本來會的人就不多。

3、你的年齡、家庭情況允許辭職嗎?

辭職時,要考慮自己年齡,家庭情況。如果拖家帶口,不建議辭職。

三、什麼情況下要辭職

1、重複性勞動,學不到新東西,個人能力得不到提升

如果你在一個崗位上已經做了很長的時間,工作也基本熟練,但就是找不到一絲一毫的成就感,那就應該及時止損。

舒適區誰都想呆,一勞永逸的事情大家都喜歡,但溫水煮青蛙,青蛙的最終結局是死翹翹!

2、所從事的行業走下坡路

選擇大於努力,選對行業,會讓你的付出換來更多的回報。

3、不喜歡這份工作,甚至討厭

每天早上醒來的時候問一問自己,如果今天是自己生命的最後一天,你還願意去幹現在的事情嗎?

4、職業天花板低,個人前途渺茫。

在國企,一個蘿蔔一個坑,拼資歷熬年限,周圍還隱藏著許多關係戶競爭,辭職太困難,前走渺茫。

國企的渠道總監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甚至平調或加塞多了去了。我剛有點盼頭,她從外部挖過來一個人直接坐在了我頭上,這五年內又看不到希望了。

5、這份工作影響了你的生活

我不喜歡做銷售,就是因為每天要跟各種各樣的人打交道。經常出差、加班,影響到了我的家庭生活!

四、做好工作交接,“不留後患”

1、辭職交接,除了工作內容交接之外,

預留好足夠的交接時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表、和工作夥伴或客戶打好招呼、與交接人員熟悉和溝通,這些都能被你的同事和上司看在眼裡,使你的離職流程走得更為順利。

2、你的應得的權利不能落下。

比如:辭職後,最後的工作日是哪天?辭職是否涉及辭退賠償金?沒修完的年假怎麼算?離職證明會怎麼寫?辭職者如何申請失業保險等問題,在辭職前,都要詳細地與人辦資源相關人員進行溝通落實。

3、離職前做好禮貌交接,不在於你的工作是不是有人接手,更重要的是,不希望後來人都把錯誤賴到你頭上,說你留了個“爛攤子”。

辭職本身對於老闆來說,就是一個雙向的選擇,如果老闆不允許,只能走正常途徑。不過不管你什麼時候辭職,最好都要站好最後一班崗。


月影說職場


我本來就打算今年辭職,但是一直沒人接替我的工作,本人所在是培訓機構,在小縣城,沒什麼福利待遇,一月四千多塊錢,管住。去年一直辭職沒走了,感覺現在辭職是不是不合時宜,但是我又不太想錯過這個機會。



東奔西走的小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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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啊飛


疫情影響很嚴重,除非迫不得已,這個時期不要辭職,除非你有自己的出路和想法。在這個時期,百分之九十多的公司都在裁員,招人已經急劇縮小,為了控制現金流。很多企業都不知能撐多久,這個時間點一過去,會有一大部分人找工作,供不應求,會更加困難。



清醬的窩


辭職是公司提出還是自己提出,這個有很大區別的 :辭退是用人單位作出的,辭職是勞動者提出的,主體不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辭職有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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