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靠業主養活的,物業在人民幣和業主服務之間會怎樣選擇?

用戶XD高爾夫


其實物業也好,業主也好,現在的情況是互不信任,互相對立的。至於錢來說不管物業或者是業主都看重,只能說合理合法的錢即利益分配是否合理。至於服務下面來看。

為什麼兩者會發展成這樣呢?

首先,就像標題所說在業主看來物業你是我們業主養活的,就必須把業主服務好,那麼心態出來了,不對等。這時呢物業就會感覺你不尊重我,我心裡不舒服,你懷疑我,我心裡不舒服。心裡不舒服,服務能好起來嗎?

其次,利益糾纏,矛盾頻發,兩者不對立都不可能。這也是根本矛盾問題,利益分配問題。

最後,機制問題,物業,業主之外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或者本地政府部門的監督協調。

物業公司,公司是什麼就是盈利的企業,所以它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服務方,實質意義上就是說它輸出的是服務,如果服務不好那麼會影響公司的發展及利潤產出。它沒得選擇,首重就是服務,因為這就是你的產品,產品做不好,怎麼去講盈利的事。

實際情況可能又是另一種狀態,所以第三方政府及業主委員會是必要的。


努力翱翔志成於信


在討論物業公司是選擇人民幣還是選擇服務業主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物業公司是誰選聘的,以及採用的是哪一種服務方式。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關係,物業公司的選聘有幾種辦法:開發商選聘,新樓盤交付時的前期物業一般都是開發商選聘或者指定,如果小區一直沒有成立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則開發商選聘的物業公司將會一直服務下去;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的選聘則是由業主大會決定。而且,不同的物業選聘方式適用的服務結算方式又有區別,目前國內有采用包乾制服務方式的,也有采用酬金制服務方式的。

那麼,物業公司屬於開發商指定的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投資的子公司,且採用包乾制服務模式的。小區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則全體業主就沒有組織和能力對物業的服務進行監督,該種類型的物業公司就很容易為了人民幣而做出損害業主利益的事情。比如:降低服務質量,獲取高額利潤;套取業主大修基金謀取不當收益;侵佔業主公共收益等情況。

另一種情況,是小區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雖然物業公司是開發商選聘的,可是業主委員會可以行使監督權,這樣物業公司就不能明目張膽的做出侵害業主利益的事情,而且大修基金及公共收益的使用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審核。

第三種種情況,物業公司是由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選聘的,且採用的是酬金制模式。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基本上沒有機會為了人民幣而侵害業主利益,因為物業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在業主委員會的掌控之下,業主委員會可以針對物業服務的不同類型給予物業公司基本報酬和超額獎勵。來激勵物業公司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海焱隨筆


物業在人民幣與業主服務之間如何選擇,是由業主決定的。套用一句話“物業不會做你希望做的事,只會做你檢查做的事”。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一、從物業與業主的關係來分析

業主是小區的產權所有人,根據自身資產管理的需要可以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這個他人包括有資質的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上房超過一半,或者超過30%,但已上房超過一年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用公司管理制度來比喻的話,全體業主就是公司股東,業主委員會就是公司的董事會,物業公司就是董事會騁請的職業經理人。根據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三者之間的關係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在股東會授權下,對公司事務有最大執權權,對總經理既有監督的權力也有監督的義務。由於可見,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在物業如何選擇上承擔義務。業主委員會既是小區民主自治(像村民自治組織)的產物,也是業主維護自己財產的工具。業主放棄這個權力和義務。交自治權主動交出,然後抱怨沒人來把自己管理好,這是典型缺乏民主思維的體現。

二、從物業服務的具體抱怨點來分析

圖1是關於業主對物業公司抱怨的主要問題點餅圖分析。我們逐條分析一下問題點:

1、“服務差”佔比最高。差與好一定要有一個標準來衡量,這個標準在哪裡,由誰來決定?就像本文開頭說的,這個標準是由業委會來決定並實施檢查的。業委會根據小區物業的收費標準,結合年度物業支出預算分析,來確定本小區物業管理應達到的狀態,你畢竟不能要求一個8毛8每平收費的小區和二塊八每平的小區物業管理的標準一樣啊!這就帶來了業委會的一個工作責任,他應該像董事會審議總經理報送的公司年度預算一樣,審議小區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尤其是收入會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停車管理費、廣告收入、社區補貼等。根據收入情況,設定物業支出預算,包括但不限於人員支出、綠化改造、物業改造等。最終,通過業委會的工作,解決服務差與好的問題,畢竟業主和業委會有更換物業的權力。

2、“開發商承諾不到位”,這一條列入對物業的抱怨是業主放棄民主權力的體現。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在上房之初,由於業主大會未成立,可以代為委託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後。這項權力就自動歸為業主所有了。如果出現開發商違反購房時約定的行為,應該是業主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先換掉開發商代找的物業公司,自己委託物業管理公司。

3、“物業費太高”,收取多少物業費用,是由業主大會召開討論後,在《業主公約》裡確定的。調整物業收費標準,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這項法定的權力,業主不去實施,只去抱怨別人仿害了自己的權益,這真是抱著金飯碗去討飯的狀態😊

4、“小區規劃亂變”,這一條分兩種情況,一是開發商改變賣房時的規劃承諾,交房時小區規劃和購房合同約定不一致;二是小區入住後,物業管理改變小區規劃,如將綠地變為停車場。第一種情況需要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或拿起法律武器;第二種情況只能是業主沒有實施對物業的監督,是自己的缺位造成的。

三、從現有法律和政策缺撼分析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缺少明確規定是一個最大缺撼。雖然已經明確業主委會在取得三分之二業主授權後,可以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業主委員會無法取得社團法人的註冊,給業主委員會運作和實現權力帶來諸多麻煩。在香港地區,業主委員會一經成立,就必須接受業主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有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罰款、訓誡等法律責任。而且,為了保護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利益,一般也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領取報酬和津貼,作為其時間、精力付出的回報。由於我們缺少以上法律支持,業主委員會成員全靠義務付出,這就難以保證其可以長久、順利運作。

綜上,可以看出,物業如何選擇人民幣和業主服務問題,是一個內因、外因共同影響的問題。需要一個長期的努力才能解決。



服了個理


目前行業最高的法律是《物權法》、法規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是住建部的部門規章,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屬於我國公民必須遵守的,不論你是否願意。如您所述,只要達到規定比例,小區物業進駐就是合法的,其他反對、棄權的只能保留意見,因為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當然,物業如果違規,你可以維權,有管物業的主管部門;第三個問題:車位的使用費其中按照規定是屬於業主所有的(一般充入物業維修專項維修資金),只有約30%才是物業是酬金;第四個問題:享受什麼物業服務屬於物業合同的範疇,合同中寫的很清楚,享受到物業服務越高級,你的物業費就越高。至於你室內電線壞了屬於您專有部分的損壞,物業給您維修您必須給錢,屬於有償服務的範疇;第五個問題:電梯在質保期內的維修由廠家給予維護。過了維保期則由物業給予一般性維保,但是涉及到更換、重大改造等則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了,當然必須取得您的書面同意。


天下熱文


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向小區居民提供的服務主要有常規性服務、特約性專項服務、代辦服務三大類。 常規性服務是最基本的服務,包括:房屋建築主體管理;房屋設施、設備和管理;環衛管理;綠化;治安;消防;車輛道路;代辦服務。 國家建設部1998年頒佈的《物業管理規範化服務標準》規定:接到住用戶要求維修電話和報修,應立即做好登記工作;家庭水電急修不過夜,對房屋小修等其他問題,應自報修時起三日內進行;維修人員入戶維修要便民不擾民,活完料淨場地清;維修人員態度和藹、禮貌,不得吃拿卡要;凡屬住戶自費的維修項目,要公開收費標準,不亂收或多收費;建立維修服務回訪制度,由住用戶對維修質量提出評議。 特約性專項服務實質上是一種代理業務,為滿足一部分業主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務,如代購物品、車船票、代人接送小孩或提供商業經營服務項目。代辦服務實質上是特約服務的補充和完善。


26劉慧雯


物業對於我家來說就像鄰居吃花椒-麻了隔壁。但總體來說,一個企業只要不是公益企業,總歸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所以理論上任何物業都是個企業,他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林潤而已。提到物業,滿肚子火,喝杯茶消消氣[捂臉]



小白成大神


物業在人民幣與業主服務之間如何選擇,是由業主決定的。套用一句話“物業不會做你希望做的事,只會做你檢查做的事”。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一、從物業與業主的關係來分析

業主是小區的產權所有人,根據自身資產管理的需要可以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這個他人包括有資質的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上房超過一半,或者超過30%,但已上房超過一年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用公司管理制度來比喻的話,全體業主就是公司股東,業主委員會就是公司的董事會,物業公司就是董事會騁請的職業經理人。根據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三者之間的關係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在股東會授權下,對公司事務有最大執權權,對總經理既有監督的權力也有監督的義務。由於可見,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在物業如何選擇上承擔義務。業主委員會既是小區民主自治(像村民自治組織)的產物,也是業主維護自己財產的工具。業主放棄這個權力和義務。交自治權主動交出,然後抱怨沒人來把自己管理好,這是典型缺乏民主思維的體現。

二、從物業服務的具體抱怨點來分析

圖1是關於業主對物業公司抱怨的主要問題點餅圖分析。我們逐條分析一下問題點:

1、“服務差”佔比最高。差與好一定要有一個標準來衡量,這個標準在哪裡,由誰來決定?就像本文開頭說的,這個標準是由業委會來決定並實施檢查的。業委會根據小區物業的收費標準,結合年度物業支出預算分析,來確定本小區物業管理應達到的狀態,你畢竟不能要求一個8毛8每平收費的小區和二塊八每平的小區物業管理的標準一樣啊!這就帶來了業委會的一個工作責任,他應該像董事會審議總經理報送的公司年度預算一樣,審議小區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尤其是收入會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停車管理費、廣告收入、社區補貼等。根據收入情況,設定物業支出預算,包括但不限於人員支出、綠化改造、物業改造等。最終,通過業委會的工作,解決服務差與好的問題,畢竟業主和業委會有更換物業的權力。

2、“開發商承諾不到位”,這一條列入對物業的抱怨是業主放棄民主權力的體現。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在上房之初,由於業主大會未成立,可以代為委託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後。這項權力就自動歸為業主所有了。如果出現開發商違反購房時約定的行為,應該是業主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先換掉開發商代找的物業公司,自己委託物業管理公司。

3、“物業費太高”,收取多少物業費用,是由業主大會召開討論後,在《業主公約》裡確定的。調整物業收費標準,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這項法定的權力,業主不去實施,只去抱怨別人仿害了自己的權益,這真是抱著金飯碗去討飯的狀態😊

4、“小區規劃亂變”,這一條分兩種情況,一是開發商改變賣房時的規劃承諾,交房時小區規劃和購房合同約定不一致;二是小區入住後,物業管理改變小區規劃,如將綠地變為停車場。第一種情況需要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或拿起法律武器;第二種情況只能是業主沒有實施對物業的監督,是自己的缺位造成的。

三、從現有法律和政策缺撼分析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缺少明確規定是一個最大缺撼。雖然已經明確業主委會在取得三分之二業主授權後,可以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業主委員會無法取得社團法人的註冊,給業主委員會運作和實現權力帶來諸多麻煩。在香港地區,業主委員會一經成立,就必須接受業主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有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罰款、訓誡等法律責任。而且,為了保護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利益,一般也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領取報酬和津貼,作為其時間、精力付出的回報。由於我們缺少以上法律支持,業主委員會成員全靠義務付出,這就難以保證其可以長久、順利運作。

綜上,可以看出,物業如何選擇人民幣和業主服務問題,是一個內因、外因共同影響的問題。需要一個長期的努力才能解決。


小輝哥的人生


首先物業公司是企業,企業不僅盈利為目地,還有規章制度以及執行規範。物業公司以收取物業費及其他服務費用,所以收費加起來扣除必要開支就是物業的盈利。很多會說物業公司盈利太多,但反過來想如果業主自行組織管理能做的更好並減少收費嗎?我想沒那個小區能組織起來更別說減少費用。比如你單獨請人每個月給你清理垃圾需要50元,而物業公司組織全小區統一處理垃圾算起來一個月才20塊錢,這其中因為物業公司其實是省錢的。很多人肯定會說自己小區服務不好而且收費又貴,這就跟開發商有關係了,一般這種情況物業公司基本都是開發商下屬的物業公司。

前面說了物業公司收取費用並盈利的合理性,但要平衡物業公司與業主關係更多的需要規章制度,目前很多規章制度是由業主委員會確定下來的,當然還有很多是物業公司根據以往制度延續下來的,而這些制度基本是得到業主認可的。當中肯定會和一些業主發生衝突,但不能否認這些都是能讓小區更加規範。比方說一個老小區沒有停車場,現在私家車又多。物業公司就再門口樹個杆子對停坊車輛收取費用,這肯定會讓一些業主認為物業亂收費,自己車停自己小區沒問題,幹嘛還要收費?那麼反過來人人都把車停小區裡面,造成的結果我想大家都知道肯定就是堵得水洩不通。有就收費這一項目可以切斷十分之一車進入小區,加上合理規劃停車位,最後還是方便業主自己。

總之,物業公司盈利和服務業主其實不衝突的。更多是物業盈利多寡都問題。我們看新聞業主和物業衝突,其實很多都是業主不佔理的。我小區的物業就是死板的跟木頭一樣,所有都按照制度來,有時讓你覺得很沒面子,反過來想這樣不就讓自己更安心了嘛!


新表情


物業公司即然是家公司,自然是以盈利為目的。難不成你要人以慈善去做企業??那個是一家名紅十字的公司。

提高物業服務水平和提高利潤之間是可以一致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縱觀知名物業公司,哪個不是物業水平一流的同時,盈利能力也是一流。

我們經常會碰到一箇舊點的小區,沒有人處理垃圾,沒有人打掃衛生,沒有人管理公共設施,除了個老人家坐在門口崗亭外,你再也看不到一個物業人員。為什麼會這樣,原來這個小區也是有物業公司,物業人員也是配齊的,也有物業經理、打掃垃圾的阿姨、水工電工等。結果物業公司在與小區業主相處的過程中不斷地矛盾加重,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慢慢地物業費收不上來,業主就更不滿意,物業費就更收不上來,物業公司只能跑了。慢慢地這個小區就變成了只有一個保安的小區。

我們碰到這種小區都會講一句:惡循環。

其實這個過程是兩面性的,不是一個單方面的事情。如果你覺得這家物業公司不滿意,你可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重新招聘過,但往往,這事情一出現,很多物業公司知道收不上錢是不敢進的,但更多的情況是業主根本沒想過要找物業公司,覺得垃圾什麼的自已做做這個物業費就可以省下來了。

所以,如何讓物業更好地為業主服務,一定要有可靠、強有力的業主委員會,挑選出合適的物業公司,以全體業主為監督,以委員會管理。也要緊記一點,要理解物業公司,要理解物業人員,相互相處得好了才會把小區物業做好。


i天天說房


現在的城市,小區,還是獨立大廈,商務樓,商貿樓,經濟大樓等等,很多都是有物業外包服務的,如保潔衛生,公共衛生,電工維護,小區綠化,保安,等等。講到物業服務內容,其實就是生活瑣事:

你在早上上班的時候,進樓看到保潔人員在打掃衛生,洗手間有人打掃。

你出大廈門的時候,有保安室有保安人員。

當你停電只要一個電話物業服務,就有人過來修,不用你自己管。

小區的路有人掃,環境有人管,綠化植物有人修剪。

太多了,物業的服務範圍很廣的,只要在你住行生活的周圍,都有物業服務的存在。在選擇方面只有更好的物業服務,更盡心的物業服務。而服務所產生的費用,有業主和物業調解,合理的情況下收取一定服務費,只要業主需要,物業就存在,業主不需要,物業就當沒來過。至於怎麼促成關係,那要看最初的開發商賣樓盤說起了,賣樓賣房的同時,物業的服務已經聯繫存在了。一直到服務業主入住,中途換不換物業公司也是業主的評價,反饋物業服務態度好不好,換不換都是取決於業主的反饋,一般很少換物業公司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