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疫情期間將哄擡物價、非法經營者將受到何種處罰

受疫情影響

不少缺乏良心的商家、企業發國難財

哄抬物價、虛假宣傳、非法經營......

今天,本文將為大家總結疫情期間

非法經營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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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擊!疫情期間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者將受到何種處罰

1.交通工具的經營者在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疑似病人或確診病人時,應當採取哪些措施?未採取有效措施,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八條規定,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採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 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告;

(二) 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隔離;

(三) 封鎖已經汙染或者可能汙染的區域,採取禁止向外排放汙物等衛生處理措施;

(四) 在指定的停靠點將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蹤觀察的旅客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五) 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汙染的環境實施衛生處理。

交通工具停靠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另據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經營者未按照政府部門要求將其經營的網吧、影(劇)院、洗浴、茶樓、KTV、健身房、圖書館等公共娛樂、消費場所關閉、暫停營業的,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若當地政府部門決定公共娛樂、消費場所關閉、暫停營業的,以上行為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對經營者依法處以警告、罰款、拘留措施。

如拒不執行,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涉事人員則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若繼續營業導致疫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還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重拳出擊!疫情期間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者將受到何種處罰

3.廣告經營、發佈者以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為名義虛假宣傳其推銷產品的,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4.經營者在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經營者在銷售價格方面,應合理行使自主定價權,保持合理的利潤率,不得以不合理高價銷售商品或另立名目額外收取費用,也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或大量囤積供應緊張的商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若經營者在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市場監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市場監管部門有權處以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四)款也明確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5.未取得相應行醫資格又在疫情期間開展醫療活動,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6.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會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重拳出擊!疫情期間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者將受到何種處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三)款也明確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 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7.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假藥、劣藥的,會構成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三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8. 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物資,會構成什麼樣的刑事法律責任?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或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上述行為若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之規定,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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