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購銷差價超35%算“哄抬物價”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啟動 省兩部門聯合下發通知——

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購銷差價超35%算“哄抬物價”

記者 趙志斌 王麗 報道

晨報淄博1月30日訊 怎樣才算哄抬物價?現在有了認定依據。1月29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自1月29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對我省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購銷差價超過35%的,按照哄抬價格行為查處。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全省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監管工作,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按照經省政府同意印發的《關於構成哄抬價格行為漲價幅度界定問題的意見》(魯價調發〔2005)65號)規定,自1月29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對我省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消毒水、藥品等防疫用品,以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價格實行漲價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購銷差價超過35%的,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哄抬價格行為依法查處。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違法行為,均可依據本通知規定處理。

此前,山東省政府辦公廳1月28日發佈了《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物資供應穩定市場價格的通知》。通知中要求,“視情適時開展臨時價格干預”。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設區市,以當地制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為準。

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35%算“哄抬物价”
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35%算“哄抬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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