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宜昌發文!嚴禁“哄擡物價”

宜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

嚴禁哄抬價格的通告

為切實加強全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和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相關指導意見,宜昌市市場監管局現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嚴禁哄抬價格的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關於違法漲價行為的定性

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衛生I級、II級應急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米麵油等食品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

二、關於“哄抬價格”行為的認定

2020年1月22日,根據《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決定,啟動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響應;1月24日,將應急響應級別提升為I級應急響應。自2020年1月22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

(二)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

(三)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三、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按上述意見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從快從重處理,並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立即改正。

四、適用範圍和時效

本通告適用於全市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商品零售和服務業的價格違法行為。查處相關商品生產、批發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應急響應終止之日止。

宜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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