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梅律師專線」《關於立足疫情防控監督職責定位堅持依規依紀依法精準問責的通知》第一講 開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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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王玉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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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梅律師專線」《關於立足疫情防控監督職責定位堅持依規依紀依法精準問責的通知》第一講 開講啦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為確保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正確履行執紀問責職能,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在2020年2月15日印發了《關於立足疫情防控監督職責定位堅持依規依紀依法精準問責的通知》(內紀辦發【2020】3號)。《通知》明確要求,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精準把握問責重點,區分不同情形,嚴格依規依紀依法,精準運用“四種形態”,充分體諒基層幹部,注意容錯糾錯,激勵擔當作為,做到精準、規範、慎重問責,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


只有準確的理解和把握《通知》要求的“精準、規範、慎重”問責的具體規定,才能支持引導疫情防控一線的領導和黨員幹部敢於擔當、全力作為,才能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保障。我所積極履行律師事務所及律師肩負的社會責任,事務所指派王玉梅與齊瑞律師對《通知》重要內容,通過線上學習與分享的方式,從三個方面的問題,以問答形式進行認真解讀。下面就是王玉梅律師與齊瑞律師在《王玉梅律師專線》中與我們共同學習和解讀《通知》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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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精準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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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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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齊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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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


王玉梅

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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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問責重點,聚焦六種重點行為,即對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不重視、不落實、不到位的;歪曲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言論、造謠傳謠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對重要信息瞞報、漏報、遲報、錯報、謊報,導致疫情蔓延的;洩漏工作秘密、不服從組織安排,擅離職守、違抗命令、臨陣退縮、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弄虛作假的;貪汙、挪用、截留、擠佔疫情防控資金物資的。要嚴格執紀執法,追責問責,既要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又要追究主體責任和領導責任,以嚴肅問責形成有力震懾,倒逼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真正落實。


Q

如何理解和把握精準問責?


齊瑞

副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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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精準”是關鍵。如果問責簡單粗暴,欠缺精準,甚至亂問責、錯問責、問錯責,不但會削弱問責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還會打擊幹部擔當幹事的積極性。因此,防止出現問責泛化、簡單化,就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精準發現問題、精準識別問題、精準作出處置,從而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


那麼,如何做好該項工作,就《通知》精神,應當把握好“問責重點、問責依據、精準確定問責方式或處分種類”三個方面的重點:


王玉梅

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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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準把握問責重點


精準問責,精準是程度、狀態,問責是核心、根本。失責必問,首先要釐清問責重點,該管的不能不管。《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十一項應當追究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黨紀責任的問責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十八項應當追究公務員政務責任的違法行為。內蒙古紀委監委所發的《通知》從防疫執紀問責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將上述六項違紀違法行為作為重點問責事項,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據《問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原則,嚴格對《通知》中所確定的六項行為進行重點監督調查,依規依紀依法問責追責。


齊瑞

副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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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準適用問責依據


追究疫情防控不力行為黨紀政務責任的依據主要有《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對防疫不力行為進行問責追責時,要依據違紀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準確區分應追究黨紀責任還是政務責任,進而援用相關規定作為問責依據。如果黨組織或黨的領導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問責條例》第七條所規定的黨紀問責情形之一的,應當以《問責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作為追究黨紀責任的依據。如果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違反《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實施了“不擔當,不作為,翫忽職守,貽誤工作”“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以《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作為追究政務責任的依據。


王玉梅

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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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準確定問責方式或處分種類


精準確定問責方式或處分種類。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精準確定問責依據的基礎上,應當堅持《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精準確定違紀違法者的問責方式或處分種類。


黨紀問責方式和黨紀處分種類:依據《問責條例》第八條規定,根據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幹部違紀行為的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對黨組織採取檢查、通報、改組的問責方式;可以對黨的領導幹部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問責方式。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政務處分種類:依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

之規定,對公務員的政務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於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違紀又違法時,其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黨紀重處分須同時給予政務重處分,黨紀輕處分一般不同時給予政務輕處分。因此,具備中共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黨紀重處分時,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開除”的政務重處分;而給予其黨紀輕處分的,一般不同時給予政務輕處分。


王玉梅

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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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疫情防控問責工作中要堅持精準問責,統一把握問責重點和問責尺度,做到失責必問。同時要確保問責工作不泛化,杜絕“一有錯就問責,一問責就動紀”的簡單粗暴,在監督執紀問責中將嚴管與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實現疫情防控不力嚴肅追責和保障防疫工作人員積極性的平衡,更好促進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真正落實。


這是我們今天共同與大家共同學習與解讀的內容。


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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