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梅律师专线」《关于立足疫情防控监督职责定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精准问责的通知》第一讲 开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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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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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梅律师专线」《关于立足疫情防控监督职责定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精准问责的通知》第一讲 开讲啦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为确保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执纪问责职能,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在2020年2月15日印发了《关于立足疫情防控监督职责定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精准问责的通知》(内纪办发【2020】3号)。《通知》明确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精准把握问责重点,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充分体谅基层干部,注意容错纠错,激励担当作为,做到精准、规范、慎重问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只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通知》要求的“精准、规范、慎重”问责的具体规定,才能支持引导疫情防控一线的领导和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全力作为,才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我所积极履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事务所指派王玉梅与齐瑞律师对《通知》重要内容,通过线上学习与分享的方式,从三个方面的问题,以问答形式进行认真解读。下面就是王玉梅律师与齐瑞律师在《王玉梅律师专线》中与我们共同学习和解读《通知》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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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精准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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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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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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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王玉梅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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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问责重点,聚焦六种重点行为,即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不重视、不落实、不到位的;歪曲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言论、造谣传谣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对重要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导致疫情蔓延的;泄漏工作秘密、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违抗命令、临阵退缩、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物资的。要严格执纪执法,追责问责,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以严肃问责形成有力震慑,倒逼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真正落实。


Q

如何理解和把握精准问责?


齐瑞

副教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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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精准”是关键。如果问责简单粗暴,欠缺精准,甚至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不但会削弱问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会打击干部担当干事的积极性。因此,防止出现问责泛化、简单化,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发现问题、精准识别问题、精准作出处置,从而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那么,如何做好该项工作,就《通知》精神,应当把握好“问责重点、问责依据、精准确定问责方式或处分种类”三个方面的重点:


王玉梅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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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把握问责重点


精准问责,精准是程度、状态,问责是核心、根本。失责必问,首先要厘清问责重点,该管的不能不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十一项应当追究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党纪责任的问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十八项应当追究公务员政务责任的违法行为。内蒙古纪委监委所发的《通知》从防疫执纪问责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将上述六项违纪违法行为作为重点问责事项,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据《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对《通知》中所确定的六项行为进行重点监督调查,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齐瑞

副教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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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准适用问责依据


追究疫情防控不力行为党纪政务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对防疫不力行为进行问责追责时,要依据违纪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准确区分应追究党纪责任还是政务责任,进而援用相关规定作为问责依据。如果党组织或党的领导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问责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党纪问责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作为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如果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施了“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以《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为追究政务责任的依据。


王玉梅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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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准确定问责方式或处分种类


精准确定问责方式或处分种类。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精准确定问责依据的基础上,应当坚持《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精准确定违纪违法者的问责方式或处分种类。


党纪问责方式和党纪处分种类:依据《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根据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对党组织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的问责方式;可以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问责方式。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种类:依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对公务员的政务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于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违纪又违法时,其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须同时给予政务重处分,党纪轻处分一般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因此,具备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重处分时,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开除”的政务重处分;而给予其党纪轻处分的,一般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


王玉梅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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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疫情防控问责工作中要坚持精准问责,统一把握问责重点和问责尺度,做到失责必问。同时要确保问责工作不泛化,杜绝“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的简单粗暴,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将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实现疫情防控不力严肃追责和保障防疫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平衡,更好促进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真正落实。


这是我们今天共同与大家共同学习与解读的内容。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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