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還舊,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10種情形(這幾點很重要)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保證人能夠證明債務人借新還舊,且債權人又不能證明保證人知情的情況下,保證人才能免責。


借新還舊,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10種情形(這幾點很重要)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貸款合同明確約定借新還舊,債權人也要證明保證人知情。否則,保證人免責。

裁判要旨:僅憑主合同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認定保證人對借新還舊的事實知情,債權人如不能直接舉證證明“擔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擔保的債權屬於借新還舊”的事實存在,應認定為擔保人對“借新還舊”的事實不知情。

案件來源:《寧夏聖雪絨國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寧夏聖雪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6172號】

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仍發放借款的,違背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保證責任免除。

裁判要旨:京華公司本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和按合同約定履行盡職調查,進而知道或應當知道高登公司改變了貸款用途,但其並沒有停止發放上述貸款,事後亦未向高登公司提出異議。對上述改變貸款用途的行為,京華公司亦沒有告知保證人光大公司並徵得其同意,其市場風險明顯超出了保證人的預先設定,亦違背了光大公司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對光大公司構成了欺詐。

齊精智律師提示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案件來源: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與北京京華信託投資公司清算組、北京高登企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號。


借新還舊,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10種情形(這幾點很重要)


三、借貸雙方隱瞞事實告知擔保人虛假借款用途,構成串通騙保,擔保人免責!

裁判要旨: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在合同中寫明借款用途為購買槳板,但借貸雙方真實目的並非購買槳板。雙方隱藏的真實目的雖沒有實現,且借款人提前歸還了部分款項,但剩餘款項也未能被證明用於合同約定的購買槳板目的,擔保人對全部借款免除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2016)最高法民申729號。

四、抵押人被隱瞞借新還舊事實,可參照保證人的規定主張免責。

裁判要旨:農行阿拉山口支行與新誠基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並未告知新誠基公司關於借新還舊的事實,農行阿拉山口支行亦沒有證據證明新誠基公司系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天任公司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自願提供抵押,這無疑會影響新誠基公司在提供抵押時對擔保風險的預期判斷,加重其擔保責任,進而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故新誠基公司應免於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2014)民提字第136號。

五、舊貸系貸款犯罪,借新還舊貸款項下的擔保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借款人的“舊貸”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又在銀行“新貸”用於償還“舊貸”,該“新貸”行為是票據詐騙犯罪行為的延續,目的是通過一個新的合法借貸形式來掩蓋借款人的票據詐騙犯罪行為,將不能償還詐騙款項的不利後果轉嫁給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故“新貸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無效。

案件來源:(2013)民申字第235號。


借新還舊,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10種情形(這幾點很重要)


六、過橋、頂名等變相以貸還貸,若新擔保人被隱瞞,應免責。

裁判要旨:“舊貸”的債務人尋求過橋資金償還借款後,“舊貸”的債權人又讓第三人作為出借人與債務人簽訂“新貸”借款合同,但款項由自己實際發放給債務人,債務人收到款項後再償還過橋資金,本“新貸”應被認定為“變相以貸還貸”,債權人無法證明“新貸”的新擔保人知道該借款用途,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2014)民申字第1124號。

七、到期債務轉為借款的,被隱瞞借款過程的新保證人免責。

裁判要旨:為了實現債權雙方約定將到期債務轉為借款,通過簽訂《借款合同》的方式,建立新債,消滅舊債。債務人在《借款合同》訂立後,有權要求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債務人放棄這一權利,在未實際收到借款的情況下,出具《收到條》,上述事實已經證明債務人是借新貸還舊貸。

案件來源:(2014)民申字第1711號。

八、不能依概括條款推定保證人自願為“借新還舊”擔保。

裁判要旨:《保證合同》約定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寶林集團同意,寶林集團仍在原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約定不能推定擔保人放棄權利,若借貸雙方任意變更借款用途,如借新還舊,擔保人免責。

案件來源:(2013)民申字第331號。


借新還舊,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10種情形(這幾點很重要)


九、貸款用於解付信用證系借新還舊,保證人被隱瞞用途的免責。

裁判要旨:債務人通過借新貸用以償付在信用證法律關係中所欠農行的融資墊款。從形式上看,為解付信用證而貸款與為償還舊貸而借新貸略有不同,但從法律關係的性質上看,二者均屬於以新債償還舊債,且新債中的款項均不實際支付給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衝抵舊債,故二者在本質上並無差異,均屬於借新還舊的範疇。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擔保人系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自願提供抵押,擔保人免於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2014)民提字第136號。

十、債務人從銀行貸到款不用,等待承兌敞口到期扣劃,構成實質借新還舊。

裁判要旨:信用聯社與誠奧公司以“購買生鐵”為名簽訂借款合同,並據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證,但是信用聯社與誠奧公司的實際目的是通過“貸款不用,等待扣劃”的默契操作手法,將該筆借款歸還已經實際發生、即將到期的誠奧公司對信用聯社的匯票到期付款,擔保人對此不知情,應免除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2014)民提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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