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隔離期間死亡算工傷嗎?(思考泉州隔離酒店倒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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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脆弱的生命遇到法律時,是聽大眾聲音還是專業人士的意見?在本次疫情中體現的很明顯。疫情中的一粒灰對於社會個體來說就是一座山。法谷法律服務微信公眾號於2020年3月8日就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常泰街道南環路欣佳快捷酒店發生坍塌事故發表了“因疫情原因集中隔離酒店倒塌,傷亡隔離員工是否應該被認定工傷?”一文。

因隔離期間死亡算工傷嗎?(思考泉州隔離酒店倒塌事件)


一、部分網友的意見:不認定工傷

該文發表後引發了大家的討論,眾多網友留言提出了不同意見。

因隔離期間死亡算工傷嗎?(思考泉州隔離酒店倒塌事件)

因隔離期間死亡算工傷嗎?(思考泉州隔離酒店倒塌事件)

因隔離期間死亡算工傷嗎?(思考泉州隔離酒店倒塌事件)


可將上述網友提出的意見總結為:因酒店倒塌致使復工回泉州而因當地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被隔離在該酒店的員工遭受此次意外事故,責任不應由企業承擔,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傷或死亡的被隔離員工的責任承擔人應該為:國家——因隔離行為是政府行為;酒店——酒店倒塌。


二、多數專業人士的意見:不認定工傷

在專業人士圈內,對此意外事故多持不是工傷的觀點:

有專業人士指出,“對於泉州欣佳酒店事件是否認定工傷,個人意見很明確,我用一句話來概述,相應法律、法規及政策在此不再贅述,即:(重點疫區到泉州的非疑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立即上班)=(酒店集中隔離觀察),(因隔離觀察勞動者無法工作發生事故受傷)≠(可以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適用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工傷),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實屬於法無據。”


三、疫情以來廣受爭議的幾起工傷認定案

1.眼科醫生李文亮在工作中染新冠肺炎認定傷亡。“新華社武漢2月7日電(記者廖君、樂文婉)記者7日從武漢市人社局獲悉,武漢市中心醫院李文亮醫生因感染新冠肺炎搶救無效去世後,武漢市人社局按疫情防控期間工作規定認定李文亮為工傷。”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劉文雄過勞在家猝死被認定工傷案。“據3月7日新京報報道,2月13日,劉文雄在家中突發疾病並暈厥,後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劉文雄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診患者3181人。仙桃市人社局稱劉文雄並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規定的工作時間與地點死亡,所以不予認定工傷。3月7日下午,劉文雄兒子告訴記者,目前家屬已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仙桃市人社局工傷科科長樊海波亦向記者證實,經行政複議,劉文雄現已被認定為工傷。”

依據:未見公佈。

3.黑龍江人社局認定志願者付永傑工亡案。志願者付永傑於2020年2月14日,在卡點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實現了當日申請、當日認定、當日辦結,僅用1個小時即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認定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款(一)項之規定,認定付永傑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為視同工傷(亡)。

4. 賀州殉職醫生鍾進杏因過勞在醫院宿舍內死亡被認定為工傷。據@賀州普法報道,2020年2月28日,廣西賀州市八步區靈峰鎮衛生院副院長鍾進杏因日夜奮戰在抗疫一線,勞累過度猝死在衛生院宿舍,因公殉職,年僅32歲。2月29日,八步區人社部門認定鍾進杏為工傷,一次性發放工亡補助金78.502萬元、喪葬補助金3.3464萬元,3月1日已撥付到位。

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款(一)項之規定,認定付永傑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為視同工傷(亡)

5、隔離期員工工傷認定書

《工人日報》2020年3月3日報道:浙江寧波市人社局官網公佈了奉化區人社局近日作出的寧波市首份隔離期工傷認定書。其中顯示,奉化某公司處隔離期的1名員工因突發疾病死亡,區人社局認定該員工為工傷。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2月28報道:奉化區人社局表示,之所以認定為工傷,

首先,員工袁某某是公司召回的隔離期間公司向袁某某支付工資其次袁某某出事地點在公司裡面的隔離區再次,出事時間是白天。因此,袁某某事發時可被認作是處於工作時間,符合工傷認定的規定和範圍。


四、疫情中工傷認定的邏輯拷問

自疫情爆發以來,工傷認定的基本原理正在發生變化。

1,從必然因果關係向條件因果關係轉變。按照傳統工傷的一般理論“工作原因”應該屬於“必然因果關係”。但是,自疫情以來,工傷認定實踐正在向“相關的條件”關係轉變。上述五案均體現出這樣的特點。

2.將工傷認定同勞動關係存在視為同一邏輯,只要有勞動關係就儘量認定為工傷。

《工人日報》:人社部早在1月24日發出通知,要求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顯然,這是

對處於治療期、隔離期或醫學觀察期的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工作狀態的明確認定,也為各級人社部門處理與此有關的工傷認定提供了具體操作依據。

3.延伸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將因疫情管控被隔離的場所視同為工作場所,或者工作崗位。浙江寧波市人社局奉化區對袁某工傷認定一案體現出了此傾向。

4.過勞死被認定為工傷。鍾進杏因過勞在醫院宿舍內死亡案和劉文雄過勞在家猝死案是這一代表。

5.“為了公共利益”視同工傷內涵被放大。防控疫情是目前最大的公共利益。在這一自然災害面前,所有防控疫情的的工作,包括人心都成為最核心的力量。凡是同防控疫情有關的傷亡都存在納入工傷保險的社會期待。例如,黑龍江人社局認定志願者付永傑工亡案。


五、因泉州欣佳酒店倒塌事故導致被隔離員工傷亡是否認定工傷的預測

儘管許多專業人士對此持否定態度,但若按照目前疫情中的工傷認定趨勢,因泉州欣佳酒店倒塌事故導致被隔離員工傷亡的,將很可能認定工傷。

毫無疑問,全面檢討工傷認定標準的時代已經來臨。重新設計工傷保險制度,使其同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統一建立事故傷害法律制度或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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