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货物未保价,运费三倍的赔偿合理吗?损毁的物品谁买单?

快递货物未保价,不高于运费三倍的赔偿合理吗?损毁的物品怎么赔偿?

快递货物未保价,运费三倍的赔偿合理吗?损毁的物品谁买单?

快递单背后的条款“很霸气”

不少消费者如果没有保价,在货品丢失或者损毁的时候索赔非常困难。快递公司快递单背后的服务合同条款发现,类似的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甚至规定赔偿限额的条款还不少。寄过快递的朋友们都有着这样的经历,发出去的快递丢失了,消费者找快递公司索赔时,快递公司首先问是否参与了保价?如果得到否定的回复,快递公司便拿出快递单背后的条款,用各种理由拒绝给消费者原价赔偿。最多只能按照运费的三倍赔偿,快递公司的答复有没有道理呢?对于这些快递损毁的赔偿限额,消费者很少仔细阅读过快递单背后的合同条款,并且知道赔偿限额的问题。其实,在快递单背后的合同条款里都藏着不少“霸王条款”,对消费者赔偿设定了“上限”,有时可能远远达不到寄送物品的价格。


实际上,快递公司所谓的“不高于运费三倍的赔偿”依据的是《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即“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这种说法遗漏了重要的适用前提条件:1、该条适用的对象是“邮政企业”,快递公司是否属于邮政企业?实际上,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企业,所谓邮政企业专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一般的快递公司不在此列。2、《邮政法》关于损失赔偿的适用范围限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对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所谓“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2009年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规定为“邮政企业应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因此,我们网络购物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不适用《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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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了谁来“买单”

快递应当适用于《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丢失物品理应照价赔偿。《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丢失物品理应照价赔偿。

所以,快递公司所谓不高于运费三倍赔偿的说法,是快递公司单方面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寄件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快递公司对毁损、灭失的货物按照货物价值进行赔偿。

事实上很多人请求赔偿的过程并不是那么顺利,原因在于双方对货物价值的估值通常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寄件人甚至将古董字画交给快递公司运送,一但丢失,双方均各执一价,很难达成统一意见,这也是通常快递赔偿纠纷的问题所在,而这个时候有一张保价单便显得尤其重要了。保价单视作双方对货物价值的一致认同,同时快递公司可以根据保价单的货物价值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分散企业自身的风险,而客户不参与保价,那么对货物的价值双方只能各执一词不利于双方权利的保障,快递公司基于普通货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也便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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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1、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寄件人提交的证据的判断,在内心确认寄件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从而做出一个折中裁定,即酌定赔偿。

2、可预期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银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于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样的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对于它的所有者来确实意义非凡,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主张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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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实际上快递行业并不同于邮政行业,而应该算是运输合同,如果出现了损坏,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原价进行赔偿,甚至还要按照超过原来的价值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除此之外,既然双方是合同关系,那么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安全、完整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是快递应该提供的服务,如果出现了损坏、灭失,那快递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快递单的合同条款内设定赔偿限额,是在限制消费者的权利,降低自己的义务。这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

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即格式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告知对方免责事由的形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现实中,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其免责事由告知和声明的形式不符合上述合同法律规定,并且没有给消费者任何表意机会,此条款为“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若发生货物遗失的现象,快递公司不能以因未保价而只按邮资的三倍进行赔付。快递公司的这类规定也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在寄件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快递公司仍需照价赔偿。

另外,快递公司一贯承诺服务安全可靠,丢失必赔,也从未当面对用户说明不保价货物丢失就不赔偿货物。小件货物遗失现象较少,而价值贵重的物品遗失情况较多,这说明快递公司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由于货物未投保(法律并无强制用户保险规定),快递公司如果只赔邮费不赔货物实际损失,对没有和忽略保价的贵重货物,在托运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经营者或工作人员有可能窃为己有、私吞货物或另行处理的行为。若出现此情况,在经济上快递公司不会有任何损失,该损失由用户买单是明显有损于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故由此形成的霸王条款会产生巨大的违法“黑洞”,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律师提醒

这种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称之为“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印制速递详情单时,特意在保价条款下方留了寄件人签名栏。我们在填写运单的时候应当仔细阅读快递单背面的格式条款,了解相关的赔偿规定,并妥善保管有关单据。对易损、贵重物品尽量选择保价,以保障自己的快递件遇损后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关于未保价快递丢失如何赔偿,此类案件还存在一个难点,即对消费者快递物品价值的认定。实践中,消费者填写快递单时,对快递物品的具体名称、品牌、数量、规格、型号等详细登记,同时保留好快递物品的合同、发票、交易记录等证据。不要做笼统描述,快递公司如果未查验详细记录,一旦物品丢失,在涉及赔偿时,双方又会对物品的价值产生争议。

用户在寄送贵重物品时,应当按照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动向快递公司声明包裹内含有贵重物品,并在快递面单内明确标注,必要时选择保价服务。同时,如果不愿意选择保价服务,在填包裹详情单时,建议注明快递物品的类别,并标注物品的价值。此外,在寄送毕业证、学位证等重要物品时,应当选择在寄送重要文件领域有经验、信誉高的快递公司。

  快递物品时,既要注意选择信誉度高、规范经营、有一定实力和知名度的快递企业,填写快递单时,也应对物品的相关信息详细描述,同时注意保留购买物品的价款凭证。涉及贵重物品时,消费者还是保价为妥,必要时还可拍摄相关视频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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