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通過“關於可能實施人工智能(AI)工具和服務的認證機制可行性研究”文件

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通過“關於可能實施人工智能(AI)工具和服務的認證機制可行性研究”文件

編譯 |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 陳志宏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李怡凌

在數字司法領域,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CEPEJ)繼2018年12月通過《關於在司法系統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歐洲憲章》(以下簡稱“AI憲章”)之後,時隔一年,於2019年12月5日召開的第33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可能實施人工智能(AI)工具和服務的認證機制可行性研究”文件,為下一步司法人工智能研究應用指明瞭具體方向。

開展研究的背景

《歐洲在司法系統及其環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道德憲章》作為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根據歐洲委員會的價值觀,努力促進在歐洲司法系統中負責任地使用人工智能的第一步。為此,它闡明瞭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尊重基本權利原則,確保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務的設計與實施符合基本權利;不歧視原則,具體防止個人或群體之間的任何歧視發展或加劇;

質量和安全原則,在處理司法判決和數據方面,在安全的技術環境中,使用經認證的來源和無形數據,並採用多學科設計的模型;透明度、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則,使數據處理方法通俗易懂,並授權外部審查;用戶控制原則,排除指令性方法,確保用戶是知情的行動者,能夠控制自己的選擇。根據《歐洲司法公正公約》,這些原則應指導司法系統開發、採用和使用人工智能。

由於意識到有必要支持AI憲章的實施,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司法質量工作組(CEPEJ-GT-QUAL)於2019年3月14日至15日通過了一份文件,題為“為確保《歐洲司法系統及其環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道德憲章》得到更廣泛的傳播和實施而可能採取的行動”(CEPEJ-GT-QUAL 2019(3))。在這些行動中,工作組一致認為,應優先促進AI憲章的執行,這將需要執行下列次級行動:

一是闡明AI憲章的原則,並就如何適用這些原則提供進一步的方法和業務指導(特別是對公共當局——立法者、公共政策制定者等)。例如,如果採取第1條原則,就提到需要制定“設計人權”的解決辦法,但AI憲章沒有具體說明“設計人權”意味著什麼。因此,有人認為,一份補充文件(如AI憲章手冊)將特別有用。其中,將包括更多的背景資料和更好地執行這些原則的業務步驟。這可以伴隨著一個更精確的問題清單,為開發人工智能提供解決方案,旨在使(自我)評估更容易。

二是必須考慮是否可能建立一個機制,以證明人工智能解決方案,特別是在何種程度上符合AI憲章的原則。應當從機會和風險的角度分析認證其利弊。可以探討在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司法質量工作組的主持下設立一個獨立、專門和多學科的小組,負責審查申請和頒發證書。作為這項工作的一部分,顯然必須處理適用的程序、可支配的資源、認證的目標和特點。

在2019年6月13日至14日的全體會議上,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指示司法質量工作組“繼續分析為AI憲章司法系統使用的人工智能組織認證機制的可行性,除其他外,這將以AI憲章原則的實施為基礎”。

自2019年6月以來,關於AI憲章原則的實施,一個專家組一直在制定有關法律研究和預測性司法應用的操作標準。根據AI憲章所附的關於在司法系統中使用人工智能的研究,這是歐洲一級使用最廣泛的人工智能之一。報告為這些目標申請確定了兩項內容:一是應回答的具體問題,以便評估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原則;二是有可能得出問題答案的具體經驗證據。這些類型的報告一旦完成,將為政策制定者和諸如法律科技公司這樣的私人行動者提供構建基塊,進而導致實際可實施的認證。

關於可行性研究的說明

在實施AI憲章原則持續工作的同時,報告建議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指示司法質量工作組開始探索必須開展的工作,涉及第二個次級行動:可能建立一個機制來證明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的人工智能解決方案。

這種機制的功能是評估人工智能解決方案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章程和上述操作標準。為此,司法效率委員同意就可能建立這種機制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議聘請一名顧問進行這項研究,顧問應開展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就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認證機制的可行性提出建議,特別是針對以下問題: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認證的目標和特點,以AI憲章及其運作原則為基礎,這應包括詳細說明認證機制如何運作,以及其治理結構(包括任命該機制的代表);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認證可能增加的價值,包括機會和風險(包括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可能承擔的責任);該機制啟動和運行所需的資源和能力;在建立這種機制方面需要確立的適用程序;可以設想的建立這種機制的時間表。

二是根據AI憲章及其運作原則,就實現活動預期結果的可能性提出建議,即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成為認證機構。

三是就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可能採取的替代方案或舉措提供建議,以確保將AI憲章及其運作原則納入人工智能解決方案。

可行性研究的結構包括基本介紹;研究所依據的信息來源,包括參考其他認證機制和從中吸取的教訓;對上述各點(a-e)及與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建立認證機制有關的任何其他相關問題進行全面、綜合的評估;作出結論,並在適當情況下,就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應採取的未來行動提出建議。

該顧問將採用英語或法語開展的工作應在2020年提交給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司法質量工作組,顧問將定期與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秘書處聯繫,秘書處將因此能夠跟蹤工作進度。然後,顧問將根據秘書處提供的指示,與司法質量工作組協商並更新報告。可行性研究初步草案必須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一個月由顧問提交秘書處,以便將其翻譯成其他正式文本。

如有需要,可要求顧問參加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司法質量工作組會議、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主席團會議或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一部分,以便介紹該課題研究、準備和結果情況。

顧問簡介

負責可行性研究的顧問應具備以下特徵:顧問應是專攻法律、經濟或社會科學的研究員或法律專業人士,具有法律或政治科學、社會科學或其他相關領域的大學學位;顧問應具備至少10年的專業經驗,這包括在標準化和認證領域的成熟經驗,熟悉歐洲司法效率委員會的工作和功能,具有優秀的研究、分析和起草技能,良好的溝通技能;顧問應精通法語或英語。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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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誌2020年第1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2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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