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斷案:滴血認親的荒唐事,竟是法醫學鼻祖的手筆

古代沒有監控、沒有DNA化驗、沒有這個那個的科學技術手段,光憑一顆聰慧的大腦,古代的法官們是怎麼給老百姓斷案子的呢?咱們今兒就來說說這個事兒。

說到斷案,首先要說說古代老百姓是怎麼報案的。

古人報案工具就是“鳴冤鼓”。歷史上的“鳴冤鼓”其實最初叫做“登聞鼓”,登聞鼓不僅可以用來伸冤,還可以向皇帝反映大小事務。早在大禹時期就有了雛形,那時候除了有鼓,還有鐸,磬等,不同物件的敲擊聲代表了不同的上報事件,這幾樣同時還是大禹時期興盛的幾種樂器。

後來因為衙門都設置在鬧市區,擊打鳴冤鼓又多了一個作用,那就是輿論監督,鼓聲一響,好事的民眾紛紛過來圍觀,這就給衙門的官員製造了輿論壓力,官員們就不好在審判過程中徇私枉法。

古人斷案:滴血認親的荒唐事,竟是法醫學鼻祖的手筆

▲擊鼓鳴冤

大思想家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意思是說審案的時候我和大家一樣,但是我希望你們別動不動就打官司,就是“無訟”,這不僅僅是儒家的社會理想,同時也是墨、道、法諸家的共同追求,這種“無訟”的觀念直接影響了中國古代打官司的流程。比如說為了防止訴訟的發生,古代社會有很多規定對民間訴訟進行嚴防死堵。

唐朝的法律就規定只要是打官司,不管有沒有理,先打四十大板再說。如果原告所指控的和實際情況稍有不符,再打五十大板。不僅僅是報案人,就連旁邊出主意的“慫恿”報案的人也要被牽連受罰。

剛才說的“鳴冤鼓”不是輕易可以敲的,到了清代的時候有明確規定“必關軍國大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可擊鼓。你說你丟了個自行車到那擊鼓,這可不行。

那古代老百姓要想打官司該怎麼辦呢?

第一步:首先需要確定報案事件的大小,如果是鄰里摩擦這樣小的民事糾紛,大可不必擊鼓上堂,白挨40板子。就拿明朝來說,如果糾紛產生,小的交由鄉紳來調和就可以了,大的才由地方長官決斷。

第二步:擊鼓鳴冤,走上公堂。如果的確有大的冤屈,就必須要走這一步了。

第三步:找靠譜的律師。古代打官司可不像電視演的那樣,擊鼓之後就可以上堂審判了,他們也需要請律師。

古代的律師叫訟師,專門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寫狀紙。最早的訟師是春秋末期的鄭國大夫鄧析,他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與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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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第一位訟師鄧析

當時的鄭國有一條法律規定,咱也不知道是誰規定的,老百姓走路必須先邁左腳,但是,有人走著走著就忘了,一不小心先邁了右腳,結果就得挨板子。於是有人找到鄧析,要求打官司。

這鄧析去了就說了,你這法律條文就不合理,你看,你規定先邁左腳,從什麼時間算呢?那你邁完左腳之後,我停了一會兒,再邁右腳,這不又是右腳先走了嗎?你不能用一隻腳走路吧?把審案子的官員氣的一愣一愣的,又說不過他,他的官司就贏了。

後來鄭國的老百姓只要一觸犯法律就找鄧析。鄭國當時的宰相感覺有點憋屈,心想這個傢伙怎麼這麼厲害,這麼能說,他這兩片嘴就把我的法律打敗了?你看法律寫的多好,走路必須先邁左腳,讓他一說就不行了,從這個方面來說他就是有罪,於是就把鄧析給殺了。

好的訟師往往能一紙訟狀定乾坤。清朝湖州有一個女訟師,叫疙瘩老孃。文筆很好。有個寡婦想改嫁,可是丈夫家不允許,結果就求到疙瘩老孃了。疙瘩老孃就給寫了訟狀。訟狀一共就寫了十六個個字:“氏年十九,夫死無子,翁壯而鰥,叔大未娶。”這意思很明白,一個十九歲的女人,正當芳齡,成了寡婦,家裡有個老公公正值壯年,還有個小叔子更是激情似火的年紀,這倆老爺們兒天天把個漂亮女人關在家裡“守節”,總讓人覺得“別有用心”,一旦出了“事兒”,豈不成了更大的醜聞?縣令一看,言之有理,當即下令允許寡婦改嫁了。

中國古代行政司法不分家,案件多為地方父母官審理,縣官決定受理以後,斷案由此開始。

中國人的斷案手法

最早的斷案靠神明

中國人的斷案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大禹時期,叫“神明裁判”。中國司法行業的祖師爺皋陶,傳說他是大禹手下主管刑罰的官員,他在審案的時候,會把一隻羊牽到犯罪嫌疑人面前,如果此人真的犯了罪,那麼羊就會用角攻擊他。在傳說中,皋陶使用的羊是隻有一隻角的神羊,它天生能分辨曲直,稱之為獬豸。這種被後人神化的獨角神獸,就成為了古代司法公正的象徵。

古人斷案:滴血認親的荒唐事,竟是法醫學鼻祖的手筆


後世皇帝派出執行監察任務的御史時,他們就會頭戴“獬豸冠”,或者在官服的胸前位置上貼一塊繡著“獬豸”圖案的“補子”,以示公正、無私。

也就是說大禹時期能不能勝訴就看羊看你順眼不順眼了,要是一個烤羊肉串兒去打官司,那肯定贏不了,羊見你都恨死了。

類似這種神判案的辦法還不少。康熙年間的地方誌《雲南通志》裡邊兒記載著彝族人,因為對官府心懷恐懼,從來不打官司。有時候遇到事沒法解決,怎麼辦呢?就向老天爺祈禱,然後煮一鍋滾燙的開水,在裡邊扔個東西,讓被告伸手從這鍋裡邊把東西取出來。如果有罪,手就燙爛了,要是手沒事就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科學斷案法

到了西周時就有了比較有理有據的斷案方法,叫“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這要求法官在審案的時候,應當注意當事人的陳述是否有道理,陳述時的神情是否從容,氣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再對案情作出判斷。

像這種斷案手法,一半出於直覺,一半出於長期察言觀色後的經驗。

斷案智慧寶典

《不用刑審判書》這是一本清代的案例集,裡頭有一段特有意思:有一個人控告別人偷了他家的雞,縣令就傳來了他的左鄰右舍,鄰居們跪在地上,都不承認自己偷了雞,縣令假裝不理睬,另審他案。過了好一會兒,縣官做出自己審案子審太久很累的樣子,遣眾人返回,這些人就都站起來了,縣令這時候突然大怒,拍案大喝:偷雞賊也敢站起來啊!只見那偷雞的人啊,不由自主顫抖著雙腿,撲通跪下,一審馬上服罪。不得不說,縣令這法子真是妙哉,人生在世,全靠演技。

南宋時期中國現存最早的訴訟案例集《折獄龜鑑》,裡面涉及到部分現代法醫的技術,例如檢驗刀傷。書中記載了這麼一個案子,有一個人叫錢惟濟,在絳州擔任知州期間,有一次當地有個老百姓在整理桑樹園子,強盜突然進來進行搶劫,但並沒得逞,這個強盜,當即砍傷自己的胳膊,反咬是桑園園主殺人,官府一時也分辨不清。

錢惟濟就傳兩人來盤問,他決定請這兩人吃飯,吃飯時看見強盜用左手使筷子,就說:一般人用刀,是刀進去的時候重,出來的時候輕,但你的創口卻是進去的時候輕,出來的時候重。而你慣用左手,這說明你是自己用左手砍傷右臂。這誣陷人的強盜無話可說,只有認罪。這個案子裡就涉及了法醫的技術-檢驗刀傷。

古人斷案:滴血認親的荒唐事,竟是法醫學鼻祖的手筆

要說起驗傷驗屍就得提起宋朝的宋慈。宋慈被後人稱為“法醫學鼻祖”,他編撰的《洗冤集錄》是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專著。

古代辦案重視口供,屈打成招很多時候也是合法合理的,但宋慈主張證據優先。

其實《洗冤集錄》裡記載的很多檢驗方法到現在還用。比如說,斷定是落水溺亡還是死後拋屍,從檢驗死者的頭骨就能得到答案。書中記載:把乾淨的頭骨,放在盆裡,用熱水從頭頂澆灌,如果盆底有泥沙,就證明落水時曾掙扎呼吸,因為這說明泥沙在死者生前就進入五官內,在熱水的沖洗下進入盆底。如果盆中沒有泥沙,往往是死後拋屍,因為被害人呼吸已止,所以泥沙不入。《洗冤集錄》裡記載的很多檢驗方法至今仍在使用。

《洗冤集錄》書成後,當時的皇帝宋理宗趙昀大為欣賞,下令全國所有辦理刑案的官吏人手一冊,《洗冤集錄》在中國元、明、清三朝都是刑官、法官必讀之書。《洗冤集錄》問世兩年後,宋慈就病逝了,享年64歲。

宋慈的失算

我們現在經常在電視劇看的“滴血認親”,最早源於《洗冤集錄》的“滴骨認親”法,找來父母親的骸骨,把要認親的子女的血滴在骨上,血能沁入骨內就是親生。

中國民間從明朝開始盛行滴血認親,就是把血滴在一碗清水裡,能融者為至親。後人在註釋《洗冤集錄》的時候就把這個方法補充了進去,滴血認親就成為了中國古代司法機關確認親屬關係的重要手段,金科玉律。

現在我們知道無論是滴骨,還是滴血,都沒有科學依據,到目前為止,血緣關係的準確認定還只能通過DNA鑑定,但在那個時候能有這種用血液檢驗來鑑定親子關係的想法,非常超前。

斷案的神人有很多,比如說包拯、寇準、況鍾包扣狄仁傑。狄仁傑的功績主要在政治上,關於他的斷案,《舊唐書》中曾經記載,狄仁傑在做掌管刑法的大理寺寺丞的時候,一年之間處理了大量積壓的案子,涉及一萬七千人,這些人都服從判決。但是關於這些的歷史記載較少,所以狄仁傑斷案到底有多神?我們並不能知道多少。

狄仁傑被打造成傳奇神探,少不了荷蘭作家高羅佩的功勞。他當時看過一位清朝作家寫過的小說《武則天四大奇案》以後,被裡面的故事吸引,他把這本書翻譯成英文,同時開始以在《武則天四大奇案》中出現過的狄仁傑為主人公創作小說,小說一經問世,在西方世界就獲得巨大反響,狄仁傑就成了中國的“福爾摩斯”,出口轉內銷,又成為中國人家喻戶曉的神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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