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青少年问题多多,现壮堪忧



摘要:农村留守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就其犯罪问题而言,与成年人犯罪及城市青少年犯罪等有许多不同之处,也有其产生的特定的原因,解决问题亦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作案动机单纯,犯罪年龄呈低龄化,团伙化特征明显,侵财性质案件居多,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等。造成这样的犯罪特点的原因主要有:世代打工的漩涡,以及由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引发的留守青少年的心理问题。总之,妥善解决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问题,是事关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社会问题。


农村留守青少年问题多多,现壮堪忧

青少年犯罪 居高不下


关键词:作案动机 案件性质 打工漩涡 心理问题 教育监护体系


留守青少年儿童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据最近结束的中国农村留守青少年儿童状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有近1/3的留守儿童误以为父母抛弃了他们,性情变得孤僻,甘守寂寞,与其他孩童比较起来感到自卑;认为其他人都看不起他们,嘲笑他们,甚至一些青少年已经出现了一些心理问题。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学生比例很高。这些留守青少年犯罪现象的不断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特点未成年人由于受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影响,其犯罪特点与成年人犯罪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一)作案动机单纯


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是为了实施报复;抢劫、盗窃财物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案情较为简单。未成年人犯罪中,往往采取比较简单的作案方式,临时起意的犯罪多,有预谋的犯罪少。如多为临时起意犯罪,智能性的犯罪如诈骗犯罪较少出现。在财产性犯罪中,未成年人往往出于享受而临时起意的较多,而且作案所获取的财物数额较小。未成年人犯罪时随意性较大,还体现在作案时较少考虑后果,自控能力较弱,容易造成严重后果。由于未成年人受自身因素的制约,他们幼稚单纯,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往往不去想或想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罪过心理不明显,因而主观恶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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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年龄呈低龄化


农村留守青少年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少管教和呵护,经常逃学、四处游荡。他们在强烈的物欲或其他欲望的刺激下,很容易误入歧途而犯罪。公安部门的调查表明,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已有相当数量,有些是因厌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而被迫滞留的。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仍继续上升,出现了明显的低龄化趋势。据统计,目前未成年犯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4岁—15岁,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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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团伙化特征明显


具有不良行为的留守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他们长期纠缠在一起,经常三个一群、五个一伙地聚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还有比较严密的内部组织和管理,并相应地制定了一些内部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各个成员。一旦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以团伙群体的形式出现,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这种行为特点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密切相关。一方面具有独立倾向,要脱离家长、学校的束缚,另一方面又在经济、生活和能力上不能自立,于是在“志趣相投”的同龄人中结成帮伙,以显神气,一旦有人挑头起事或被教唆或发展不当,就容易越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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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财性质案件居多


这是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由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城乡差别和贫富差异逐渐拉大,相对于城镇,农村的经济较为落后,信息较为闭塞,而大多青少年往往不甘于落后别人,羡慕那些条件好的同龄人,极容易引起青少年相互攀比,虚荣心日益膨胀,从而养成贪图享受、不学无术的习惯。许多留守青少年就是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的。在财产性犯罪中,尤其是盗窃处于首位。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财产性犯罪中,而且盗窃犯罪更是集中点,这与成年人相比具有较大差异。与成年人贪财性犯罪相比较,未成年人的贪财性犯罪有一显著特点:犯罪并非出于谋生的考虑,而是贪图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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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


留守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激情性犯罪占的比重较大。犯罪人在犯罪时往往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当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通常采用极端的暴力手段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青少年犯罪的激情性、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时期,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但由于其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具有较大的冲动性,因而导致他们的激情往往突如其来,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引发犯罪。


二、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的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农村留守青少年的高犯罪率呢?


(一)挣不脱的打工漩涡


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青少年在年幼时期接受父母亲人灌输的思想便是中学毕业后外出务工,从而导致他们过早地中止接受教育。大部分的打工家长,只要听说哪儿能挣大钱,他们就会蜂涌而至,这样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孩童。再者面对高额的读书费用,靠在城市里打短工的父母只能靠借贷来供子女读书,面对大学生就业难、待遇低的无情现实,许多学生家长认为,与其花金钱在学生身上,倒不如让他们早一点外出打工。并非所有剩余劳动力都能作为劳务输出,而滞留的又多是文化程度较低的青少年,他们在和同龄人的对比中产生挫败感,从而选择一条自认为有竞争力的途径,通过犯罪来得到认可,并且认为这是自我价值的另类实现。这里存在一个非良性推理,强调劳务输出,不能或不愿接受更多教育,在竞争中失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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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离家所引发的心理问题


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农民工留守子女通常是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甚至亲戚监护。对此现象,留守农民工子女持两种极端态度:其一,非常愿意父母不在身边;其二,非常不愿意父母不在身边。父母离开或者局限于物质层面的远程潜层关怀,导致前者自我放任形成娇纵任性脾气,后者多表现为性格孤僻、沉默寡言。二者都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和有父母关爱在正常家庭成长起来的孩子相比,农民工外出导致留守子女出现心理问题的几率较高。因为这些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而从社会非正规渠道获取的道德观念又直接影响其人生观形成,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这些心理问题极易导致他们形成不良性格,造成人生观扭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与同龄人相比较,留守青少年儿童在身体发育、智力水平、学习成绩、思想明显差于其他同龄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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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情的缺失,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留守青少年儿童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并缺少联系,使孩子长时间缺乏亲情的抚慰与关怀,缺乏父母双亲的呵护和相伴,导致他们往往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性格极易变得内向、自卑、孤僻,情感相对冷漠,人际交往能力差。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2.家庭教育的缺失,影响孩子良好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行的养成,造成留守青少年儿童出现行为偏差。 留守儿童是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系松动的一群“制度性孤儿”。家庭教育对孩子有着直接、持久和潜移默化的作用,而留守青少年儿童的家庭教育几乎是空白。由于体力、素质等原因,临时监护人大多局限于对孩子的浅层关怀,无法尽到对孩子的教育责任。隔代的老人大多对孩子溺爱放纵,使留守青少年儿童几乎生活在无限制状态下,无形中助长了他们自私任性、易冲动、以自我为中心等极端性格。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自律能力较弱,部分留守青少年儿童出现行为偏差,甚至沾染上不良习气,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3.监护权的缺失,导致留守青少年儿童生活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由于父母疏于照顾,祖父母等临时监护人因年老体弱等多种原因无法认真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导致留守青少年儿童患病不能及时医治和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孩子的生存状况存在诸多隐忧。监护责任不落实,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公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被拐卖儿童群体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是留守儿童。因此,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和目前农村的人口流动有密切关联的。农村留守青少年儿童问题是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而伴生出的新矛盾。


三、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的对策


(一)引导家长对留守青少年的情感教育


建立家庭定期对留守少年的看望制度,使其家长认识到对孩子教育的重要性,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对孩子的教育尽可能零距离进行,父母均在外打工的可应由一人定期回家看望留守少年,使留在家乡的少年不再有孤独感和无助感,还可利用节假日将留守少年接到打工地,对留守少年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平时还可利用书信、电话形式等多与留守少年沟通交流。


(二)强化学校对留守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青少年时代对一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学校不仅是传播知识的摇篮,也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平台。学校要定期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如上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及组织学生走进监狱,零距离接触少年犯,还可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等活动,以生动的实例去震撼他们的心灵。学校还应更多地了解农村留守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的成长变化,引导和帮助他们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观,去面对社会,健康成长。


(三)协调基层组织对留守青少年的帮扶教育


农村留守少年所在的乡(镇)、村、组等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现状进行登记造册,并可举行一系列诸如留守少年之家一类的活动,对农村留守少年进行全方位的关怀与帮助,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四)构建社会各界对留守青少年的监护体系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很多带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他们与社会上不良分子的犯罪有着本质区别、农村留守青少年大多数本身并不坏,只是由于长期处于留守这个特殊地位,造就他们生理、心理上的一系列不同于正常孩子的变化。司法机关历年来一直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理念运用到青少年刑事工作中,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审判机关更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深挖犯罪根源,震撼其道德良知,促使其认罪伏法,浪子回头,去挽救每一个可能被挽救的失足少年。


总之,妥善解决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问题,使他们身心和谐地健康成长,已经成为带有普遍性、事关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社会问题,对于提高全民素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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