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签合同后没有给员工本人一份,员工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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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认为,单位签合同后没有给员工本人一份,员工是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为什么呢?

西门认为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凭证,签订后各执一份是法律规定的。一方面可使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就是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用人单位是无权扣压权属于劳动者的合同文本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据我所知,现在的用人单位都是事先印好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根本没有劳动者商量的余地。基本上是:你想做就签,不签拉倒。

既然用人单位违法了,劳动者当然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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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迎风


先说观点:单位签合同后没有给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可以据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需要提前三天(转正员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视为履行完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现在很多民企在员工入职后,发放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员工自己签写完后会收缴上去,美其名曰是进行审批程序后盖章,盖完章后发放给员工,但是真正的发给员工的却没有几家企业。只是给自己找一个很好的理由而已。这样的行为核心目的在于他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企业应该有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没有给员工是一种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资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意愿下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以后,劳资双方必须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常规上来说,很多用人企业一般在员工录用到岗以后才会和员工签订书面性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只要用人企业在员工到岗以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合法行为。但是无论企业方是否发给员工书面性的劳动合同,只要员工已经到岗上班,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几种办法:

1)试用期员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需要提前三天向企业提出书面性辞职通知,(转正员工提前30天)用人单位即视为履行完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均视为合法的离职程序已经履行完毕。

2)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解除合同行为出现,员工即可随时离职,无需提前给用人企业通知。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辞职企业方是需要向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而言的违法行为值得是以下这六种情况:很显而易见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里面,并不包含企业方不给员工劳动合同这种状况。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单位签合同后没有给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可以据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需要提前三天(转正员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视为履行完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企业方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时的解决办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则上来说劳动合同企业方必须和员工各持一份,如果企业方没有给与员工个人,员工可以就此问题和企业方的HR予以沟通,建议通过沟通寻求积极地解决办法。同时这样的事情企业方不一定能够给你,而员工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一般不愿意为此事和企业方闹得太僵,毕竟一个好的工作机会不是很好找。所以在这种时候,员工就需要留意了,一定在工作的过程中留下你和企业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切证据和资料,以备万一和企业方发生了劳动纠纷案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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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所在单位有给题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签订完劳动合同后,把两份合同都直接收走了,并没有按规定给题主也发一份保存,为此题主想知道能不能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实题主的真正目的是想以公司未按规定将已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给题主一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的赔偿的想法。

为此我想说,题主你是多想了。凭评公司的这项违规操作,而不足已让公司给予自己经济赔偿。

为把问题说清楚,我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01.公司没有给题主合同文本,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为此当题主向劳动监察部门为此投诉公司时,公司最多就是即时改正即可,即将该合同发一份给题主即可,不会因此产生其它影响。

02.公司有哪些行为,题主可以要求赔偿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有签订合同,只是没有把应该给题主的那份合同给题主,为此题主没有理由要求公司作出任何赔偿。只能要求公司改正然后把合同发给题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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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在职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很明显,没有给劳动合同不在此之列。一般来说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直接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一般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当然也可以申请急辞工,不过,有些公司要扣除一些费用。如果你找到了新的工作而且工资待遇和环境都不错的话,那点费用也没有多大的关系,不必太计较而影响你离职的办理。如果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也不要意气用事,一方面,可能这个公司对所有签订合同的员工都没有给一份合同给员工,其实这也没有多大的影响。按劳动部门的要求,所有劳动合同都要到劳动部门登记备份的。另一方面,根据用人单位处理申请辞工的惯例,凡是申请辞工的员工也没有多大的心思在公司工作,如果不是人手紧缺的话,一般都会让辞职者尽快办理离职手续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好好沟通争取协商解决,因为你的目的是尽快解除劳动合同,为了达成你的目的,让用人单位爽快的答应你离职的话,多说一些好话,或者编织一些善意的谎言来博取他们的同情和理解,这样或许会尽快给你办理离职手续。


独孤钱行


如果公司确实和劳动者签过书面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给劳动者一份,虽然是违法的,但是劳动者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当然,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辞职是可以离职的。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在经营中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符合劳动法行为,但劳动者离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就那么几种情形,不在范畴内的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微匠


题主的这个信息量有点大哈,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我看有些朋友的回答,其实没有理清问题,容易给读者造成误解,或者是根本起不了帮助作用。

为此我将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尽可能给题主一个清晰的脉络。

1、如果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都很完整,而且是双方面对面签订,公司以盖章等借口收走,故意不给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可以要求给员工一份合同。

只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所有的基本要素都很完整,而且是当面已经签订完成的。

而用人单位以盖公章等等一些理由为借口,故意收走劳动合同。那么尽管此合同劳动者手中没有,但是他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此时劳动者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就要求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但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用人单位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什么要收走劳动合同而不给劳动者一份呢?其真实的目的就是想,以后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的时候,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来作为有利的证据,希望对用人单位更加有利。

其实这只是用人单位一厢情愿而已,想得也太天真了。我以前对这个问题向读者仔细分析过了,这里我就不再详细的去论述了。

只要劳动者做好自己上班工作的一些相关记录资料的收集,包括工作牌,工资条,打卡记录,以及平常处理的文件资料和电子邮件。这些资料足以证明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时有没有劳动合同,就已经不再那么重要了。

一旦劳动者与公司发生了劳资纠纷,用人单位也只能拿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待遇。这对于任何一个老板来说都是不愿意接受的。

如果劳动者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工资。不过想要支付两倍工资,它会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时间界限,这一点作为职场人应该清楚的了解。

所以用人单位收走劳动合同,其实是在做掩耳盗铃的事情罢了,事实上只要走上法律程序,公司的这种行为起不了任何作用。

2、如果公司给的只是一份空白的合同,只让劳动者填上自己相关的一些信息,公司方面的薪酬待遇,休息时间等等,都没有完善和填写,不管公司将此合同给不给劳动者一份,那么这份合同就应该属于无效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包括以下一些要素。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这些基本要素必须要完整具备,填写要清楚!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要求合同的签订时,这些内容必须要在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完成。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拿了一份儿空白的合同来让劳动者签订。其实这份合同的签订就没有遵循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有关规定,那么这样的一份合同严格来说是属于无效合同。它没有遵循公平、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

劳动者是完全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很多种,只是有些解除方式不会得到经济补偿金。

例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在试用期的员工,只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那么三天之后,试用期的员工就可以辞职离开,那么劳动关系也就自动解除。

如果是正式员工,则应该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只要30天时间一到,那么劳动者就可以辞职离开。

以上这两种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是时间到了,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员工的辞职申请,那么员工就可以离职,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自然解除。

当然在离职之前应该交接好所有的工作手续。同时这两种主动辞职的情况,只要用人单位没有过错行为,通常是不会得到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

只有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员工辞职的,那么用人单位才会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题主想要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考虑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果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考虑,那么只要按三天或者30天,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只要达到了这个规定的法定时间,劳动者就可以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了。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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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有多少单位会给员工一份合同.就以我们以前单位说.1999年要专制一部份员工岗好合同期满可以拿补偿金走人旦是单位给他加了年两合同因为两份合同在单位手上.合同留有两行空白.上写着可加条款.自原续签两年


风尘飞场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应该由单位和员工各自保存一份,如果单位不交付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是以此理由辞职的,不是不可以,只是没有经济补偿金。


周晨律师


员工想要离职,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告之,正式期内提前一个月书面告之便可,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限制。你是否想问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职的同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吧?法律上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公司按照当初签定的合同条款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大可不必为此事纠结。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你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按约定履行,如果公司不按约定,就可以以公司所违反的约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未交社保,要注意保留证据。


履霜影视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双方鉴署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不给合同是违法的,可按法定程序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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