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檢察院不追究刑責,被害人可以自己告!

犯罪案件必須經過公安、檢察院嗎?不一定。

民事案件,大部分人都知道去法院起訴,而刑事案件,你知道被害人也是可以去法院自行起訴的嗎?

公安、檢察院不追究刑責,被害人可以自己告!

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檢察院偵查並審查起訴的,叫公訴,它是法律授權的機關,代表國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與之相對應,被害人有權獨自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刑事責任,這叫自訴。

當然,我們不是任何的犯罪案件,被害人都可以提起自訴,自訴的範圍由法律明確規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自訴可分為三類:

第一,當事人可以選擇的案件,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侵佔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

這些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公安報案,走公訴程序,公安應當及時立案,也可以不告訴公安、檢察院,繞過他們,自己提起刑事自訴。

第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輕微”是無法精確的,只要公安、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均可以決定不予立案。

比如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第三,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或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例如,公安立案後又撤銷的案件,檢察院做出不予起訴決定的案件。

後兩種情形是為了解決被害人狀告無門、權益受侵害的問題。而整個自訴制度的設立,從立法的本意看,則是公民對偵查機關、公訴機關行使權力的又一種制約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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