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縣人民檢察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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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曾某某販賣毒品一案中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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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起訴階段,首先由承辦檢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宣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並向犯罪嫌疑人闡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簡易程序的涵義,值班律師就該制度和程序適用的法律後果向犯罪嫌疑人進一步釋明。犯罪嫌疑人自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最後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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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曾某某於2017年11月27日在泉州市客運中心站肯德基門口以700元的價格將1包“冰毒”(甲基苯丙胺,重0.29克)販賣給林某,獲利300元。其於2017年12月4日20時30分許,與林某在上述地點再次進行“冰毒”交易時被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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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權利的同時,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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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鏈接:

1、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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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簽署具結書及如何認識《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效力?

人民檢察院製作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案件適用)》,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可以根據個案情況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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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案件適用)》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應當經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方為有效。對於決定相對不起訴的認罪認罰案件,也應當簽署具結書。對於決定起訴的認罪認罰案件,檢察人員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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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陳碧瑜 鍾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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