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套取公款237萬元,一部門財務人員被控貪汙罪

(泉州晚報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林懿嫻)5月6日,安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某華貪汙罪一案。

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華於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在某部門擔任財務人員期間,利用負責資金收入支出等相關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採取虛列開支等手段套取公款總計人民幣237萬餘元,用於個人消費或其他揮霍。

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展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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