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境入安人員六種情形嚴厲查處

經濟導報訊 為有效防範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廣大居民、海外鄉親和境外入安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安溪縣公安局近日發佈通告, 要求境外入安人員應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等,否則將嚴厲查處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

通告要求,3月5日以後經全國各口岸入境抵安的中國大陸公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公民,包括持有安溪縣證照(含身份證、護照、通行證)以及安溪域外證照(含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的,都應當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將依法從嚴處理。

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它手段隱瞞發熱等症狀的;入安後拒不接受集中定點醫學觀察的;在集中定點醫學觀察期間,違反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集中定點醫學觀察,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依照有關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執行職務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留宿旅館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的,依照有關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留宿旅館業主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留宿旅館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規定在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於冒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或登記的,依照有關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採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入安的,依照有關規定,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同時鼓勵廣大群眾舉報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及謊報、瞞報病情和拒不配合執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對未按規定報告境外入安人員的個人、單位,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通訊員 林清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