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和物業對小區地面停車位收費,合理合法嗎?

張指導Z


理論上是合法的,至於是否合理就另當別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已經說的很明確,大致分兩種情況。第一種,小區建成時就存在的地下車庫和地面停車位。這就屬於小區規劃設計時的車位。依據上面物權法規定,小區規劃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所有,故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可以以買賣或出租即收取停車費的方式處理車位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物業在原有的地面停車位外,利用小區道路或者綠地新增的停車位,依據物權法規定,這部分車位就應當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的,不應當收取車位費。

您根據這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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