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一女子,慌乱之下失手杀死公公,被判凌迟之刑

今天是2019年的最后一天,笔者再和大家分享一则清朝的真实刑案故事,此案发生在清朝光绪年间。这件案子的审判结果,用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简直令人匪夷所思,为何这么说呢?您听我慢慢道来。

话说清朝光绪皇帝在位时,在河南邓州发生了一件刑事案件,此案说也简单,却令人羞于启齿。

原来,在邓州有一个叫做田万喜的老头,此人虽然已经六十多岁,却身强力壮,以种田养牛为生。田万喜的老伴去世得早,他还有一个三十岁的儿子,叫田辰。田辰的妻子,也就是田万喜的儿媳妇叫姓祁,史料称为田祁氏。田祁氏当时才二十五岁,生得丰腴端庄,家里活,地里活都收拾得利利索索的,是个合格的媳妇。

清朝一女子,慌乱之下失手杀死公公,被判凌迟之刑

​光绪十一年,田辰和同乡外出帮人贩运货物,家中就剩下了妻子田祁氏,和他的父亲田万喜。这一天,田祁氏和公公田万喜吃过饭,田祁氏在院子里,伏着身子用剩饭喂鸡。

田万喜这个老不正经的东西,不知为何动了邪念,居然不顾伦常,前去搂抱了田祁氏的腰肢。田祁氏大吃一惊,扭身想要推开公公,可多田万喜就是死死抱着不撒手。

田祁氏气急攻心,咬了公公的手臂,这才挣脱出来,然后跑到一边顺手抄起一把镰刀自卫。这时候田万喜虽然痛得龇牙咧嘴,却走过来还想继续犯浑。田祁氏急了,用镰刀向田万喜一通乱砍,田万喜躲闪不及被砍中脖子,伤口血流如注,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清朝一女子,慌乱之下失手杀死公公,被判凌迟之刑

​周围的邻居听到动静,纷纷过来查看,田祁氏扔了镰刀,颤抖着对众人说:“我没有话说,你们替我报官吧。”众人赶紧到南阳府衙(当时邓州归南阳府管辖)报官,田祁氏随后被衙役带到了大堂审问。

田祁氏对官府交代了公公意图非礼自己,自己情急之下,失手杀人的前因后果,官府记录之后,又询问了以田盛云为首的众邻居,得知田万喜确属无赖之流,而田祁氏则是娴静安分的女子,于是将田祁氏的口供,和邻居的证词记录在册,将田祁氏押入大牢候审。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田万喜动粗在先,田祁氏是情急自保,失手杀人,应该不会被判死刑。但是当南阳知府,将此事禀告给河南巡抚,河南巡抚转达给刑部之后,刑部给出的结论是:田祁氏杀死公公,依照《大清律例》应当凌迟处死。

清朝一女子,慌乱之下失手杀死公公,被判凌迟之刑

​因为《大清律例》明文记载:妻殴夫之父,杀者凌迟处死。啥意思呢,就是说,如果做人妻子的,把丈夫的父亲,也就是公公给打死了,那就要被凌迟处死。因为这是以下犯上,在古代属于忤逆不孝,简直就是十恶不赦。

当然,刑部也考虑田祁氏是因为“田万喜将其强抱,欲行强奸”,才“情急用刀捍拒,将田万喜割伤致死”,所以“情有可悯”,不属于“无辜逞凶干犯”。也就是说刑部知道田祁氏是为了自卫才情急杀人,不是故意逞凶忤逆。因此有一些官员认为可以将田祁氏判一个“斩监候”,类似于今天的死缓,这样遇到大赦,田祁氏还有生还的希望。

清朝一女子,慌乱之下失手杀死公公,被判凌迟之刑

​但是刑部在复审的时候,经过深思熟虑,最终还是决定“仍照殴夫之父本律定拟”,也就是仍然按照《大清律例》中:“妻殴夫之父,杀者凌迟处死。”这一条款来判决,最终田祁氏被判处凌迟处死,真是冤枉至极。

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刑部的判决匪夷所思,但是在古代人看来,就很正常了。因为他们要维护封建纲常,就不能允许以下犯上的情况出现,所以,他们明知田祁氏死得冤,也要牺牲这个弱女子,来维护封建礼教的秩序,这就是事情的唯一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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