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世用重法?以法家思想为器,剖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

乱世用重法?以法家思想为器,剖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源于周朝却被废除于清末时期,这项法律制度是适用于官僚贵族阶层的刑罚减免制度。大约在曹魏时期,它被正式的写入法律体系当中并被称之为八议制度,魏晋时期的八议制度体现了法家思想的部分内容,完美的提现了了乱世用重法的这一标准规则,同时这一时期的八议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了法家以法治国的主张,八议制度也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才正式成为了官方规定的法律制度,这是一项把礼制和法律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它给予了一小部分特权阶层一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它也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阶层利益而诞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项制度的实行和发展进一步的推动了社会阶层的分化状况,它几乎实现了把普通民众和特权阶层彻底分离开来的目标。

乱世用重法?以法家思想为器,剖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根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西周时有“八辟丽邦法”,“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日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从八议制度的适用人群和适用范围来说,八议制度主要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当中,而且针对的对象一般都是封建统治阶层内部的特权人员,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封建官僚阶层以及贵族阶层,当然除了这种有特殊身份的人之外,一些格外受封建统治者喜爱的人也适用于八议制度。八议制度在形成初期并不是一项法律制度而是一项特殊的刑法规范。

它最初出现于周朝时期,在周朝建立之初,为了更好的管理整个统治范围内的百姓和官员,当时的统治者就制定了一种高于道德理念的规范,这就是八议制度,它其实就是法律的雏形。在周朝时期,八议制度被称之为八辟,这是给八种身份特殊的人所设定的一项可以减免刑罚的制度,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种制度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维护特权阶层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思想,这项制度的诞生相当于在明面上承认了人有贵贱之分的封建等级划分思想。

乱世用重法?以法家思想为器,剖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

到了秦朝时期,八议制度曾经出现过消失无用的状况,直到两汉时期才正式出现。而魏晋时期出现的曹魏律当中就出现了有关于八议制度相关法律内容,这是八议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首次以正规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也是从魏晋时期开始,这一项八议制度正式成为了国家正规的法律制度,魏晋时期这项法律制度的出现和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思想观念有着一定的联系。

在魏晋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以及政权更迭相对频繁的原因,当时的地方官员几乎成为了地区管理者的存在,他们掌握着自己管辖范围内所有土地的使用分配权利,而当时的一些贵族阶层也拥有着绝大多数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除了皇帝之外,几乎所有的特权阶层都拥有着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这些特权阶层的权力在一步步增加的同时,皇帝的权力在逐渐的出现松动和侵犯,统治阶层的利益由于社会动荡的原因出现了分化状况。为了能够有效地控制住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同时也为了控制住政治权力的稳定性,魏晋时期的皇帝就想要通过一项特殊的制度来收拢住这些外在势力,这项制度就是八议制度,通过政府权威所确定的这项合法法律制度来收买这些具有强大实力的官僚阶层和部分统治阶层,同时这项制度也帮助皇帝限制了这些官僚统治阶层肆意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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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刑罚


魏晋时期八议制度的特点

根据《永徽律疏》记载:“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古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从八议制度的定义之中就可以看出,八议制度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适应阶层的特殊性,它仅仅只适用于官僚以及贵族阶层,这种适用阶层的特殊性体现了法家思想中的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在法家思想的主张当中,法术势的结合代表的是把健全法制,君主的权势、独掌军政大权以及驾驭权臣、推行法律的政政策相结合的一种思想观念。八议制度因为只适用于特权阶层,所以这项政治制度在给予特权阶层一种可以减免刑罚的优惠利益的同时,皇帝也通过这种制度掌握了控制特权阶层的一个方法,达到了驾御权臣、掌握权术之法的目的。这种驾驭群臣的手段体现在入议特权来自于皇帝恩赐的规定当中,虽然八议制度给予了特权阶层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获得权还是掌握在皇帝手中。

根据文献记载,魏晋时期的大臣想要获得八议特权除了继承原有的身份地位之外,唯一的途径就是建功立业,然后在得到皇帝的赏封之后才可以获得,一些大臣在得到这个特权之后甚至可以让自己的子女也同样享有这种权利,而这种权力的获得与否、有效与否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


乱世用重法?以法家思想为器,剖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


根据《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记载:“所论诸“术”,或即申不害所倡言的权术。此等权术,人君可用以督责臣下,使臣下恐惧不知所措。”魏晋时期的八议制度除了讲究这种君主的权术运用之外,也讲究采用重法来治理整个国家,这是魏晋时期的八议制度所特有的一个特点。乱世用重法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条准则,而魏晋时期就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一个典型的乱世。这种用重法的思想观念和法家的思想不谋而合。

法家思想的一个特点就是夸大了法律的作用,法家思想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一些法家思想家甚至认为对一些比较轻微的罪行实行重罚可以进一步的加强法律的作用以避免罪行的再一次出现,虽然以现在的思想观念来说,这种过度崇尚重刑的思想并不理智,但在当时的法家思想中法律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法家思想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利益的,并没有任何的道德准则可以完善的去约束百姓,所以用一些应有的利益去诱惑人们作出贡献并为统治者提供利益是一种相对完善的方法,而在八议制度中,统治者给予一些建功立业的官员入议权利就体现了这种用利益诱惑官员立下战功的法家思想。

虽然八议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体现了法家思想的大部分内容,尤其是对于特权阶层以及统治者的利益维护更是极其明显,但是魏晋时期的八议制度还是和法家思想的一部分观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八议制度作为一项与中国古代封建礼制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它所推崇的其实是一种极其不平等的法律观念,这恰巧违背了法家思想中的刑无等级的观点,法家思想认为法律一旦公布实行之后,所有的行为判定都需要根据法律来进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就必须如何判决,不能出现因为主观因素而改变审判结果和审判标准的情况。同时法家思想也曾抨击过儒家的礼制观点,法家思想崇尚的是改革创新而不是一味的遵从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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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压下的农民起义


结论:

对于法家来说,儒家所推崇的封建礼教制度是落后而腐朽的。而八议制度却恰巧是这种封建而腐朽的礼教制度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在这一方面,八议制度所拥有的特点是与法家思想相对而行的。不过这种专门针对于特权阶层的法律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于封建统治者的权力巩固作用,而对于法家思想来说,法术势的三方面结合所要达到的目标与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只是这项法律制度与法家思想的一些相悖之处成为了法家思想摒弃这项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因,从本质上来说,魏晋时期的八议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儒家思想与特权阶层的结合产物,其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家思想只是附带的法律特性而已,这也是为什么八议制度会在秦朝这个推崇法家思想的时期消失的主要原因。

法家思想虽然推崇的是以法治国、刑无等级的思想观念,但是它作为一个存在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思想观念,必然会带有一定的维护封建统治者专制权力的属性。法家思想的法术势结合的理念所维护的就是统治者以及统治特权阶级的利益,而魏晋时期的八议制度对于特权阶层的维护以及统治者权力的集中就体现了这种法家思想法术势结合的理念。

参考文献:《周礼秋官小司寇》、《永徽律疏》、《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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