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可以有第二職業嗎?不是法人?

奇怪155872433


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無論是管理、專技還是工勤崗位人員,想明面上幹副業肯定不行,私底下你怎麼弄,只要沒人舉報都無所謂,這樣幹得也大有人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否兼職或從事盈利性活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有七種情形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其中第六種情形就是: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由此可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不能從事第二職業的,包括工勤崗位人員都不例外。一經查處,黨紀政紀處分免不了,嚴重可能工作都要丟了,沒有必要最好不要觸碰紅線。

不過如果是專業技術人員有專業特長可以提出申請兼職創業。2018年,人社部曾下發《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明確支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兼職、創新創業,經報單位和人社部門批准,單位還可以在三年內保留其人事關係。但這一切的前提是必須向組織提出申請,不能私下兼職幹副業。從這個指導意見實施的情況來看,事實上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很少會提出申請兼職創業,一來真正有能力有水平的人在單位早就走上領導崗位,或者拿到高級職稱,工資待遇本身不低,已經沒有必要兼職創業,除非自己感興趣;二來沒有能力水平的也不敢,一旦走出去了混不出名堂,灰溜溜地回來丟面子不說,還會影響下一步的晉升,說不定連位子都沒了。這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兼職”的一種尷尬。

除此之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兼職也面臨生活上的困惑。一方面國家有政策在那裡,不允許在編人員兼職賺外快,另一方面實際上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並不高,如果沒有外力作用比如父母親戚幫助,僅靠本人哪怕是夫妻二人都是在職在編人員都很難買房買車,更談不上教育孩子、接濟老人。很多家境不好的事業單位人員為此不得不私下以家人親戚朋友的名義乾點副業補充家用。這樣的情況在體制內很常見,表面上看起來沒什麼問題,實際上也是在打擦邊球,一旦有人舉報上綱上線後,很容易被扣上以權謀私的罪名,被黨紀政紀處分。


80後小公


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要分清身份才行。以前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也是事業編制,這樣的人員是不允許兼職取酬的。現在一般不會再有新的事業編的工勤,主要是以派遣製為主,這樣的人只要不影響工作,兼職沒有什麼問題。

大家說的專業技術人員兼職的問題,儘管有文件規定,但實際操作中並沒有那麼簡單。不僅對工勤人員不適合,對其他多數人也不合適,主要是面向醫院和科研機構的,主管機關從事管理事業單位的人員的兼職,一般既不鼓勵也不太支持。


公考小助理


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還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和制度,都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否則,一經查處,處以黨紀政紀處分,嚴重的直至開除公職。黨員和領導幹部有收入報告制度,對自己的收入來源要如實上報,否則也是違反紀律,要受到相應的懲處。因此,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兼職、創業或者經營,都是違規行為,是嚴格禁止的。買賣有價證券、炒股,幫助家人或者親屬、朋友開企業辦公司,或者當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是紅線,踩不得。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務員和事業人員工資雖然連年都有上漲,但遠遠趕不上物價的飛漲,尤其是樓價的上漲速度。公務人員要想過著有房有車有生活,子女還要上好學校,單靠夫妻兩人的工資收入,不靠父母的接濟,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而父母漸漸老去,慢慢的身體也會變差,逐漸也會需要供養。在以前,兩口子都是公務員,那是值得羨慕的事情,而現在則意味著低收入。如果還像以前一樣限制公職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已經有些不適應社會的發展了。

去年,有個鄉鎮的副鄉鎮長,因公出差回縣城,順道用自己的私車,接了個滴滴的活,被查處後給了處分。到了今年,揚州寶應縣公職人員詢問當地紀委,自己在下班後休息時間,能不能從事送外賣的兼職工作。當地紀律明確回應:公職人員不能兼職取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是黨紀國法,是為了避免公務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難,利用週末、節假日、休息時間送外賣等,養家餬口,必須經過相關部門批准,且不得影響工作,不得利用權力影響兼職工作,從中取利,這是法理之外的人情。

寶應縣紀委的回應,明確說明,公職人員如果想利用休息時間從事兼職活動,賺取收入以貼補家用,必須滿足:一是不能影響工作,二是必須報經相關部門批准,三是不能以權謀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