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企業土地出讓金返還涉稅處理


房開企業土地出讓金返還涉稅處理


一、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案例:某房開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款為1億元,企業已全部繳納。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方式給予該房開公司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10,000平米回遷房建設,回遷房建設後無償移交給拆遷戶。

流轉稅:按售房收入3,000萬元計稅。

企業所得稅:收到的返還款3,000萬元是開發商銷售回遷房取得的收入,應當併入所得計徵企業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按售房收入3,000萬元計稅,出讓金1億元計入土地成本。

契稅:按1億元計稅。

二、返還用於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案例:某房開企業(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款為1億元,企業已全部繳納。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方式給予該房開公司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10,000平米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拆遷費用支出,並委託該房開公司代理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約定返還的3,000萬元中,用於拆遷費用1,000萬元,用於拆遷戶補償2,000萬元,企業實際向拆遷戶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

流轉稅:返還的用於拆遷的1,000萬元,營改增前按建築業稅率3%計營業稅,營改增後適用建築業稅率11%計增值稅;返還的用於支付拆遷補償款的2,000萬元與實際支付1,500萬元之間的差額500萬元,營改增之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適用5%的稅率計營業稅,營改增之後按照服務業-代理業6%的稅率計增值稅。

具體見國稅函[2009]5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返還的用於拆遷的1,000萬元,按1,000元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稅;返還的用於支付拆遷補償款的2,000萬元與實際支付1,500萬元之間的差額500萬元,按差額500萬元計稅。

土地增值稅:收到的3,000萬元返還款不計稅,出讓金1億元計入土地成本。

契稅:按1億元計稅。

三、返還用於開發項目基礎設施

案例:某房開企業(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款為1億元,企業已全部繳納。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方式給予該房開公司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流轉稅:按建築業計稅;若協議約定基礎設施企業承擔視為政府補貼不計稅。

企業所得稅:按3,000萬元減去成本費用等計稅。

土地增值稅:收到的3,000萬元返還款不計稅,出讓金1億元計入土地成本。

契稅:按1億元計稅。

四、返還用於建設公共配套設施

案例:某房開企業(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款為1億元,企業已全部繳納。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方式給予該房開公司補助3,000萬元,用於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

流轉稅:按售房收入計稅。

企業所得稅:按3,000萬元抵去配套設施建造成本計稅。

土地增值稅:收到的返還款3000萬元,如可以認定為屬於向政府銷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設施的行為,則按銷售收入計稅;如不能認定為屬於向政府銷售全部戶部分公共配套設施的行為,收到的返還款3000萬元屬於政府補貼,應抵減房地產開發成本中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的金額。

契稅:按1億元計稅。

五、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案例:某房開企業(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款為1億元,企業已全部繳納。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方式給予該房開公司的關聯企業丙公司補助3,000萬元,用於丙公司招商引資獎勵和生產經營財政補貼。

流轉稅:對於該房開公司,由於未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不計稅;對於丙公司,該3000萬元屬於政府補助,不屬於流轉稅徵收範圍。

企業所得稅:對於該房開公司,由於未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不計稅;對於丙公司,看是否符合財稅【2011】70號關於“不徵稅收入”所對應的財政性資金範疇(三個條件),若符合則不計稅,但對應得成本費用也不能稅前扣除,若不符合,則應計稅。

土地增值稅:對於該房開公司,由於未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不計稅;對於丙公司,屬於政府獎勵/補助,但未發生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契稅:按1億元計稅。

六、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獎勵或補助

案例:某房開企業(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款為1億元,企業已全部繳納。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方式給予該房開公司補助3,000萬元,目的是給企業招商引資的獎勵,未規定資金專項用途。

流轉稅:收到的3,000萬元返還款屬於政府補助,不屬於流轉稅徵收範圍。

企業所得稅:由於土地出讓協議未規定資金專項用途,不符合財稅【2011】70號文所稱的“不徵稅收入”的三個條件之一,因此不能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應併入所得計稅。

土地增值稅:實質是政府給予企業土地價款的折讓,應抵減土地成本。

契稅:按1億元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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