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宋朝中後期層出不窮的“權相”現象,淺論臺諫制度的異化

眾所周知,宋朝統治者推崇權力的互相制衡,在不斷削減相權的同時,還特別強調對包括宰輔在內的各級官員進行監督,於是臺諫監察制度應運而生。應該承認的是,宋朝的臺諫監察制度對遏制官員腐敗違紀擅權,鞏固皇權曾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多種因素影響,臺諫監察制度並未真正遵循中正持平的理念,在實際情況中逐漸異化,不僅深入介入黨爭,還未能阻止大批權相的湧現,這種異化對宋代政治運作產生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那麼,臺諫制度異化的表現是怎樣的?臺諫制度異化的深層次原因又是怎樣?帶著這些疑問,本文打算分析宋朝臺諫監察制度形成完善的過程,分析宋朝臺諫制度異化的具體表現,最後剖析一下臺諫制度異化形成的深層次原因。

宋代臺諫制度形成完善的歷程

臺諫,是臺官和諫官的合稱。從職責看,臺官和諫官屬於不同的監察體系,履行不同的監察職責。在唐代時期,臺官指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其主要職務為糾彈官邪,是監督官吏的官員;諫官指諫議大夫、拾遺、補闕、司諫、正言,其主要職務是侍從規諫,是諷諫君主的官員。《宋會要·職官》記載:“天子耳目,寄與臺諫,而臺之為制,則有內臺,有外臺。外臺即監司是也。”


從宋朝中後期層出不窮的“權相”現象,淺論臺諫制度的異化

宋仁宗


從宋朝中後期層出不窮的“權相”現象,淺論臺諫制度的異化

臺諫官


在北宋開國之初,延續唐代的臺諫理念,臺諫系統尚沒有合流,各司其職。到了宋仁宗天聖元年(公元1023年)四月,

“上封事者言:‘真宗常於門下省置諫院,御史臺別置憲官,後執政漸生畏忌,乃優與職任而罷之。近年以來,貴近之臣,多違憲法,比至懲罰,已損紀綱,請復置諫官、御史三五員’。”

從此之後,臺諫官的設置開始制度化。仁宗明道元年七月,“以門下省為諫院,徙舊省於右掖門之西。先朝雖除諫官而未嘗置院,及陳執中為諫官,屢請之。置諫院自此始”。宋仁宗明道元年(1032年),成立最高監察機構諫院,將原本隸屬於門下省的諫官分離出來。從此以後,諫官不再是宰相下屬,宰相無權任用諫官,所有臺官諫官均由皇帝任命。宋神宗元豐改制後 ,明確規定,諫官對“大臣百官任非其人 ,三省至百司有違失,皆得諫正”。 哲宗時,進一步允許諫官與臺官共同上殿 ,且以彈奏為主要職能,同稱“鳳憲之地” ,皆以糾察官邪為職。

臺諫制度異化的具體表現

不可否認的是,由於宋朝統治者對臺諫官的選拔很是重視,將臺諫官的任命權收歸自己,並對臺官諫官的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要求御史德才兼備 ,且敢於糾彈 ,不避權貴。 如大中祥符四年 (1011 年)真宗詔“自今御史須用文學優長 , 政治尤異者特加升降”. 仁宗詔:“御史必用忠厚淳直 ,通明治體之人 ,以革澆薄之弊”。二是要求諫官的資格 ,除了重德才外 ,更重儒雅清望之士。 真宗選諫官“尤須謹厚端雅之士” ,仁宗則 “增諫官員 ,用天下名士”。神宗時 ,名相王安石、 司馬光都曾擔任過右諫議大夫之職。這就使得臺諫監察制度對牽制監督官員起到了明顯作用,即使是貴為宰相級別的高級官員也不例外。


從宋朝中後期層出不窮的“權相”現象,淺論臺諫制度的異化

權相蔡京


從宋朝中後期層出不窮的“權相”現象,淺論臺諫制度的異化

宋朝大臣形象


但是,從政治學的角度,權力制衡與權力的存在是聯繫在一起的,有了權力就必須有權力的制衡,否則權力就會變質、異化,從這個意義上說,監察機構起著制衡器的作用,但這一制衡器的運行必須是客觀中正的,否則便會依舊會陷入權力的異化,成為政治工具。

從實際情況來看,宋代臺諫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異化的尷尬境地。臺諫制度的異化大致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臺諫官的彈劾不僅對事而且對人,往往上升至人身攻擊的地步。臺諫官在對宰輔等高官進行彈劾時,往往不僅僅侷限於對高官們的具體行為,為了擴大彈劾效果,增添輿論氣氛,往往不惜採取人身攻擊的手段。如在宋神宗時期,名相王安石主持變法,其變法的不少內容遭到了守舊派的反對,時任御史中丞的呂誨頻頻攻擊主持變法的王安石:"大奸似忠,大詐似信","外示樸野,中藏巧詐,驕蹇慢上,陰賊害物"。此時的臺諫官呂誨沒有把彈劾的重點放在新法不合時宜的做法以及在基層變形走樣的情況,反而為了迫使王安石下臺,採取了人身攻擊的手段。

二是臺諫官彈劾的內容往往捕風捉影,查無實據。為了鼓勵臺諫官的工作積極性,宋朝一改前朝臺諫官彈劾需要實地核實舉報情況的前例,允許他們可以“風聞言事”,對各級官員的彈劾,不需要交代信息來源,甚至即使是捕風捉影的彈劾,不用擔心被治罪。之所以如此,按照蘇軾的說法:

“臺諫固未必皆賢,所言亦未必皆是,然須養其銳氣而借之重權者,豈徒然哉?將以折奸臣之萌而救內重之弊也”

但是,物極必反 ,由於臺諫官享有“聞風言事”的特權而不必承擔捕風捉影的後果,而宋朝士大夫普遍有較強的自我道德意識,一旦受到臺諫官彈劾,往往出於愛護羽毛的想法,主動去職待罪,甚至馬上辭去現職。這就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負面影響。這在蘇軾給宋神宗的上書中體現的淋漓盡致:

”自 (太 祖) 建隆以來,未曾罪一言者 ,縱有薄責 ,旋即超升。許以風聞而無長官,風采所示,不問尊卑;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 ,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 ,故仁宗之世 ,議者譏宰相但奉行臺諫風旨而己”。

許多官吏包括宰相等高級官員時常憂讒畏譏 ,為求苟全而殆於進取。 官場作風因此因循守舊 ,暮氣沉沉 ,帶來了惡劣影響 ,宋朝長期積貧積弱不能不與此有關。臺灣學者梁天錫曾對仁宗朝被臺諫彈劾罷免的宰執大臣做過統計,居然有15人之多。同樣是在王安石變法期間,同樣是呂誨攻擊王安石,呂誨以"慢上無禮"、"好名欲進"、"要君取名"、"用情罔公"、"挾情壞法"、"背公死黨"、"專威害政"、"陵轢同列"、"朋奸附下"、"商榷財利"等十事彈劾王安石。十事當中,只有"商榷財利"基本屬實,變法宗旨在於提升國力,自然要理財重利;其餘九事,都過於牽強附會。

新黨一派也毫不示弱,王安石變法時,御史何正臣上表彈劾蘇軾,奏蘇軾移知湖州到任後謝恩的上表中,用語暗藏譏刺朝政,說蘇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御史李定也曾捕風捉影,從蘇軾的詩歌裡找出詩句,說他在譏諷新法,指出蘇軾四大可廢之罪。於是就把他抓進了御史臺大牢,製造了所謂的“烏臺詩案”,蘇軾險些把性命丟在大牢裡,這是宋代有名的文字獄。到了元祐年間時,舊黨以牙還牙,舊黨的臺諫聲稱新黨前宰相蔡確在《車蓋亭》詩裡影射垂簾聽政的高太后。高太后大怒之下將蔡確貶官嶺南,最後死在那裡。這兩件詩案中,都有臺諫官活動其內。

三是臺諫官逐漸淪為權相打擊異己的工具,很大程度上喪失了獨立性,臺諫制度已然失靈。“臺諫者,天子耳目之臣”,是用來監視宰相的,也是皇權壓制相權的一種手段。但是,在經歷了新舊兩黨殘酷的黨爭之後,在其中充當政治打手角色的臺諫官逐漸為人所輕視,再加上臺諫官沒有很好地發揮監督宰輔的作用,隨著北宋末年政治鬥爭日益激烈,臺諫官逐漸淪為宰輔罷復新政、達成私慾的工具。在宋徽宗時期,權相蔡京專權,蔡京“假借御筆”,事無鉅細都假託御筆施行,“凡私意所欲為者,皆謂御筆行之”,用“御筆”來堵臺諫官員的嘴,或者直接罷除言官,從而達到控制檯諫系統的目的。崇寧元年(公元1102年)七月,蔡京為相後,暗中指使御史石豫、左膚等人“連章論韓忠彥等信一布衣狂言,復己廢之(皇)後”,韓忠彥等21人“以嘗議元符皇后”為罪名,被貶出朝廷。又借御史之口製造輿論,先是貶與自己政見不合的曾布分司南京,太平州居住,後又貶其為武泰節度副使,衡州安置。

南宋高宗時期的權相秦檜,他用自己的親信出任御史中丞,凡是他不喜歡的人,就指使臺諫上章彈劾,將他們趕下臺。秦檜在迫害李光、趙鼎、胡銓、張元幹的時候,就指使臺諫爪牙羅織成許多詩案、史案,出現了監察特務的傾向。他忌憚趙鼎復出,先是命御史中丞王次翁彈劾趙鼎“嘗受偽命,乾沒都督府錢十七萬緡”,趙鼎被貶官居興化軍。諫議大夫何鑄又論奏趙鼎罪重罰輕,趙鼎又被降為朝奉大夫,移漳州。緊接著,又命御史中丞王次翁再次彈劾趙鼎“聞邊警,喜於顏色,繩以漢法,當伏不道之誅”,“漳州比興化尤為善地,以此示罰,人將玩刑”,趙鼎被再移潮州安置。

臺諫制度異化的深層次原因

前面已經提及,臺諫制度設置的初衷就是了為了更有效地限制相權,加強皇權。為此,宋朝統治者不僅將臺諫官的任用權收歸自己,最初還有意挑選有德行有聲望的士人擔任臺諫官,可謂是煞費苦心。但是,臺諫制度最終趨於異化,背離了設置的初心和使命,存在深層次的原因,大致可以從以下方面展開:

一是臺諫制度歸根結底是皇帝利於統治的工具,皇帝的好惡和個人秉性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臺諫制度異化的宿命。

從臺諫制度形成完善的過程看,臺諫制度的銳氣和底氣來自於皇權的充分放權,中國古代的專制政治決定了臺諫監察制度不過是皇帝手中的治吏工具。由於專制主義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君權,所以臺諫監察機構的建設和監察職能的發揮,取決於封建君主個人的好惡和個人秉性,對被劾之人是否懲治,由皇帝決定。所以在皇權的高壓指向之下,臺諫官或保持緘默,或揣摩聖意,取悅媚上,喪失了監察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更難以取得監察效果。

而信奉“異論相攪”用人理念的皇帝,有意讓意見相左、互不相容、甚至有宿怨的大臣共處一朝,使之相互監視、相互牽制,以免某個大臣或某派勢力過大而危及君主的絕對權威。為了牽制大臣,鞏固皇權,從宋仁宗時期的臺諫合一開始,皇帝往往默許或慫恿臺諫官隨意彈劾大臣,甚至還為臺諫官設置了每月彈劾的最低數量考核指標,這就迫使臺諫官不得不加大彈劾力度,再加上皇帝對臺諫官的不實彈劾多加袒護,即使被大臣們抗議,也往往稍加薄懲,很快就予以重用提拔,在大棒和胡蘿蔔相加的政策之下,臺諫官們很快就明白自己的站位,即只要表現出忠誠於皇帝,揣摩和順應皇帝的旨意,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大肆彈劾大臣。

這一點在宋高宗和秦檜君臣合力構陷岳飛冤殺案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在嶽獄的形成中,諫官万俟卨、何鑄、羅汝楫秉承宋高宗和秦檜旨意,與張俊密切配合,連上六章彈劾岳飛,最終釀成岳飛冤殺案。臺諫官成為君相利益共同體下的工具,既是君主的耳目,也是宰相的鷹犬,背離了臺諫糾察規諫的基本職能,是宋代臺諫運作的一種特殊形式,更是臺諫制度的異化。

二是臺諫官承襲宋代文人重名氣輕實務的社會風氣,是臺諫制度異化的一大成因。有感五代十國時期武人當權的前車之鑑,宋王朝開國之初就定下了“重文輕武”和“以文馭武”的基本國策,再加上宋太祖立下了“不殺文人及上書言事者”的祖訓,文人的政治地位之高空前絕後,文人對名節的追求之執拗也是令人矚目。儘管曾任臺諫官的司馬光曾提出,臺諫官應當“三事為先,第一不愛富貴,次則重惜名節,次則曉知治體”,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在皇權的庇護下,臺諫官們往往對名譽更加執著,畢竟放開膽量隨意彈劾宰輔重臣,不僅不會受到實質性的懲罰,反而會因此博得正直忠誠的美名,為今後的仕途升遷奠定良好的基礎。在這樣的重名氣輕實務的社會風氣影響下,臺諫官逐漸傾向於為博取名氣和前程而隨意彈劾,而將“曉知治體”,明辨事務道理拋卻在一旁。

三是政治鬥爭的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殘酷性和極端性,也是造就臺諫制度異化的另一成因。自從政治事務由群體臣僚商議決定的政治傳統形成以來,黨爭就不可避免地成為了歷代王朝政治活動的重要內容。崇尚儒家“中庸之道”文化的宋代士大夫們,在政治利益面前,早就把政治協商拋卻到了九霄雲外,同意我方觀點的是友朋,反之則是敵人,沒有中間地帶可選,北宋中後期的新舊兩派圍繞變法問題形成的“元佑黨爭”更是歷代黨爭的巔峰之一。臺諫制度雖然不是宋朝曠日持久的黨爭的根源,卻也在黨爭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正是看中了臺諫作為“風賢之官”監督百官的重要優勢,官僚體系中的各派別往往會利用臺諫官的職位優勢互相攻訐,促使擔任臺諫官的士人形成“自我正義化”的心態,即同我者是,異我者非的認知。這種心態使得不同政治觀點的官員們加劇對立,

結語

宋朝開國之後,將唐代的臺官諫官合二為一形成臺諫制度,其目的在於削弱相權、鞏固皇權,在宋仁宗、英宗和宋神宗初期,臺諫制度取得了不錯的監督效果,但由於臺諫制度內在的深層次原因,造就了臺諫制度逐漸走向異化,到了北宋後期,臺諫制度非但沒有像開國君主期盼削弱相權那樣,反而促使像蔡京這樣執掌相權十八年的權相湧現,甚至成為權相們剷除政治異己的工具,“臺諫不敢違中書之誚”。到了南宋時期,臺諫制度總體趨於附庸化和自我矮化,使得南宋時期秦檜、史彌遠、賈似道等大批權相不斷湧現,許多臺諫官成為了權相們的鷹犬,為其所驅使。從宋代臺諫制度異化的歷史經驗教訓來看,一項外部監察制度要想行之有效,只是有良好的設計初衷還遠不夠,還必須有較強的外部獨立性、講究事實依據的運行機制和外部糾錯機制共同作用,才有可能使得保障監察制度順利運行。

參考資料:《宋史》、《資治通鑑》、《續資治通鑑長編》、陳良:《宋代臺諫的異化》、賈玉英:《臺諫與宋代權臣當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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