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六扇門不是古代的公安局

首先要說的是,明清兩代都沒有六扇門這個這機構,而我們從小說和影視劇裡看到的所謂六扇門都是虛構的,這個衙門權柄極大,不僅可以先斬後奏緝拿比自己地位很高的官員,而且深受皇帝的信任,六扇門從抓捕,審案,判案,到行刑是“一條龍服務”。而現實中這樣的機構根本不就不可能存在、出於迴避,利益平衡也不現實

明代的六扇門不是古代的公安局


實際上影視劇中的六扇門,實際上就是明朝所有司法機構總稱,包含了刑部(司法部),大理寺(最高法院),都察院(紀委),錦衣衛(特務機構)的統稱,這就是明朝最高司法機構三法司(不包括錦衣衛)。中國最高封建社會和西方同時代司法最大不同在於,中國封建時代行政司法不分。沒有司法獨立的意識的概念,都察院雖然屬於獨立機構,但只對中央級官員,更多地被“利用”而非獨立運作。而明朝的司法機構會為什麼被“六扇門”?一是為了顯示司法部門的威儀和尊嚴。這個外號也有調侃的意思,好比香港把警察叫“條子”是一個意思。

明代的六扇門不是古代的公安局


衙門就是現在來說就是政府機構,以門為名,門戶的意義無疑是極為重大的。封建時代的衙門有著嚴格的規定,任何僭越都是不可以的,具體來說,六扇門是指是中軸線上的大門、儀門、宅門,每門各安兩扇黑漆門扇,合計六扇,所謂“衙門六扇開”就這麼叫開了,很形象很好記。也是衙門口朝南開,有理沒錢別進來也是這個起因。六扇門這個稱呼也就成為代稱了。

明代的六扇門不是古代的公安局


早在戰國時代的法律著作《商君書·定分》中,記載:“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可見在很早的時候,君主就意識到“司法”的重要重要性,秦漢三公就包括了司法官員,刑部是中國古代“三省六部”制中的司法部門,主管刑罰,但其在每個不同的朝代中職責範圍差別很大、明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組成的三法司,一切以刑部為主的審案流程,刑部代替了大理寺的工作,刑部成為實際上的最高法院,檢察院,公安部結合體,徹底掌控的律法制度。大理寺和都察院成為監督辦案的機構,不在具有獨立辦案的權利和職責,這無疑是封建時代司法進程的一個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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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六部中,設刑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刑部、都官、比部、司門。除此之外,刑部還有著“凡軍民、官吏及宗室、勳戚麗於法者,詰其辭,察其情偽,傅律例而比議其罪之輕重以請。詔獄必據爰書,不得逢迎上意。”的職責,都察院級別與則是與刑部處於平級的關係,設有正二品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僉都御史各一人,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最高長官。都察院除了主持都察院事務,提督十三道監察御史(即分佈於兩京一十三省)外,主要職責就是作為“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公不情等事”,為“天下耳目風紀詞”的調查報告機構存在。都察院有一個特別“保護傘”可就是彈劾官員不實不受處罰,即便誰都知道是誣告也是一樣,這也造成了明代言官多混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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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的分立,除了可以對刑罰審判機關起到監督的作用之外,“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保障了一定的效率。而三法司之間雖有一定的職權分離、相互牽制好平衡的特點,三法司聯合會審是最高司法審判,在《明會典》中記載:“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辯者,具由大理寺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理。”從而達到“權臣不得以恩怨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為重輕”的目的,在封建時代,為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皇帝在形式上做了很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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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衣衛。這個讓大明朝所有的官員為之膽寒的機構。實際上不是執法機構。而是特務機構,而明朝最讓人詬病的地方就包括特務機構。在洪武十五年,正式成立錦衣衛,品級為正三品,成立獨立官署,錦衣衛成為皇帝的親軍。錦衣衛,全稱錦衣親軍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是明朝軍事上的一級機構,與行政上的承宣布政使司、司法上的提刑按察使司同級。但錦衣衛只有審理的權力,但判決還歸三法司。後來錦衣衛僭越另當別論。

總之,明朝和司法制度並不完善,更多的是君王個人意志的體現。至於影視劇和小說,我們看看就好。也沒人當真。最後說一遍,六扇門不存在。

我是清水空流,歷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關注和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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