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服判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並說明判決書內容完全錯誤的,是否屬於拒執罪?

手機用戶15293397061


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期內上訴。

被告簽收判決書,根據判決書的規定,在上訴期內(一般為15天)上訴,即進行二審,小官司,二審就是最終的裁決了。放棄上訴的,到上訴期滿+1天,判決書生效。

已經是被執行人了,說明判決書已經生效。若是在執行階段表示不服判決內容,即對生效的判決書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但不能阻礙已生效判決確定內容的執行。

放棄上訴進行二審,而後要求再審,舉證力度及論點要非常強勁,也就是說,難度很大了。誰叫你放棄上訴呢。

若是你想拖時間,說明當事人的良心很壞,但法律論證拒執罪的時間點,是從判決生效日開始。


Baggins


審判和執行是兩個程序,執行是審判之後實現法院生效判決的重要程序,屬於國家執行權的一種體現。

所以如果已經申請了強制執行,那麼說明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已經生效,審判程序已經結束,被告已經接受了法院的判決結果或是已經完成二審判決(因為我國是二審終審制)。

而這個時候被執行人仍然不服法院判決就要申請再審,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但是需要符合申請再審的條件。

然而被執行人申請再審並不能中止或暫停執行,也就是說就算被執行人申請再審被受理,執行程序也需要繼續進行,如果在這個過程中被執行人有嚴重的阻礙執行或其他“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有可能觸犯拒執罪。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東友律師團


這裡要分清楚兩個概念:

一是對生效判決不服,應當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檢察院抗訴。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或者檢察院抗訴的,則案件會啟動再審程序,並作出再審判決。如果是案外人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均不中止原生效判決的執行,除非法院作出明確裁定。也就是說,被執行人仍然負有配合執行的義務,而不得拒絕。

二是拒執罪的成立與否,與生效判決是否錯誤沒有關係。只要生效判決還沒有被撤銷,也沒有被中止執行,仍然在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就應當配合執行。否則,只要被執行人的行為符合拒執罪的構成要件,就會被認定構成犯罪,從而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僅僅是向法院充分說明理由是沒有用的,正確的做法是通過合法途徑爭取法院改判。當法院根據生效裁判進行執行時,應當予以配合。



風雲26610126


拒執罪,指的是有能力履行又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下應當承擔的刑事處罰。

本題,被執行人不服判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並說明判決書內容完全錯誤的,與拒執罪是毫不相關的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一審判決送達後當事人認為判決有問題,可以在十五天的上訴期內提出上訴。如果提出上訴了,一審判決不生效,進入二審程序。如果一審判決送達後,上訴期內沒有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二審判決送達後即予生效,不能再提出上訴。

第二個問題,如果上訴期內不提出上訴,而一味認為一審有問題,無論當事人有什麼理由都是無用的。只有通過上訴,在二審中認可當事人的上訴理由,才是正確的做法。

二審生效後,依法已經不能上訴,但是當事人認為判決有問題的,可以提出申訴。但是申訴期間,自己的意見未必會被採納,而且申訴期間不影響判決的執行。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小法匠一直在法院工作,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你問的雖然是一個問題,但是其中包含了訴訟、執行、再審等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對判決不服,之前訴訟中你為什麼不上訴呢?如果在執行過程中你有證據(新證據)證明裁判文書確有錯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然再審申請過程不影響執行。拒執罪的前提是有兌現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你說的情形不是拒執罪的構成要件。


小法匠


問題好像不太對。判決具有最終法律效力,能移送執行,說明未上訴或者已經上訴維持原判。如果繼續不服判決,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還可以申請再審,若改判,可以執行迴轉。但是這個過程不影響執行,不能因為自己一方不服判決就不執行。拒執罪是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要看他有沒有能力和履行判決的態度。


丿小鷹灬


如果你認為判決錯誤,只有在審判程序中上訴、申訴或者申請再審,在執行程序中說判決錯誤,執行法官不管這一段!


永輝:河北唐山


生效判決的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質疑進行答疑,否則法院也在滋生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增加當事人負擔。


揚帆遠行99


打官司重“證據”,而不是“理由”,確有證據證明判決錯誤,可以上訴、申訴,理由充分有屁用!


陽光154298007


贊同這名網友觀點:

這裡要分清楚兩個概念:

一是對生效判決不服,應當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檢察院抗訴。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或者檢察院抗訴的,則案件會啟動再審程序,並作出再審判決。如果是案外人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均不中止原生效判決的執行,除非法院作出明確裁定。也就是說,被執行人仍然負有配合執行的義務,而不得拒絕。

二是拒執罪的成立與否,與生效判決是否錯誤沒有關係。只要生效判決還沒有被撤銷,也沒有被中止執行,仍然在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就應當配合執行。否則,只要被執行人的行為符合拒執罪的構成要件,就會被認定構成犯罪,從而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僅僅是向法院充分說明理由是沒有用的,正確的做法是通過合法途徑爭取法院改判。當法院根據生效裁判進行執行時,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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