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天津孩子戶口隨遷要注意哪些事項?

李立軍V5


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辦法》第六章遷移登記規定:

一、市內遷移

第四十四條 公民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長期居住的,應當由遷移人或者戶主及時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移登記。

第四十五條 公民因搬遷或購房,在我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濱海新區之間或兩區三縣之間遷移戶口,憑以下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房屋產權證明。

遷移人非房主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戶書面證明材料,以及遷移人與房主的親屬關係證明材料。

與他人共有房屋產權申請落戶的,應按照“一房落一戶”的原則,由全部共有產權人共同提出同意落戶書面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在我市市內六區、 環城四區、濱海新區之間及兩區三縣之間夫妻、父母與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投靠遷移,憑以下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係證明。

第四十七條 因離婚戶口自原配偶戶內移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在親屬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投靠親屬落家庭戶;無人接收的,可以落戶籍地社區集體戶。

二、遷出市外

第四十九條 因錄取學生、畢業分配、工作調動、投靠親屬、退學休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往外省市的,可憑以下材料,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一)錄取學生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錄取通知書》。

(二)畢業分配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報到證》。

(三)工作調動或投靠親屬(含博士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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