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3 騙領信用卡透支不還,“坑爹”也是要被判刑的!

騙領信用卡透支不還,“坑爹”也是要被判刑的!

鈔票不是萬能的,

因為有時候還需要信用卡

骗领信用卡透支不还,“坑爹”也是要被判刑的!

也正是因為信用卡足具金錢誘惑

很多人錯誤的利用信用卡

走上了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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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騙領信用卡並透支信用卡的案件,被告人陳某為此付出了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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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發展

小陳是個90後,沙縣人,無業。媽媽張某幾年前改嫁於黃某。而黃某,就是本案中毫不知情的被害人,也是小陳的繼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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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因要用錢,小陳及其母親張某瞞著黃某,擅自拿著家裡黃某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儲蓄卡複印件在網絡上申請建行信用卡,還將這張信用卡綁定了小陳自己的手機號。

申請通過後,小陳和張某私自將黃某的身份證交給鄰居林某,讓其假冒黃某去領取信用卡,並交給小陳開卡使用。

這一系列“坑爹”的舉措,繼父黃某並不知情,直到小陳將這張信用卡透支、綁定的手機號停機,後髮卡行向黃某催收了,黃某向公安局報了案,真相才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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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小陳和張某自動到沙縣公安局投案, 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小陳也已償還了該信用卡所有透支款,並取得繼父黃某的諒解。

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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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揹他人意願,使用虛假身份證騙領信用卡,並進行透支消費9811.0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張某違揹他人意願,使用虛假身份證騙領信用卡1張,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陳某、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被告人具備的量刑情節決定判處:

一、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被告人張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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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釋 法

學法

什麼叫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什麼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據刑法第177條規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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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利害兼顧,是一把十足的雙刃劍,用得好可為你披荊斬棘,用的不恰當傷人傷己,在信用卡的利用上,奉勸廣大群眾且行且珍惜,切勿踩踏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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