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城事|違反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最高處罰20萬元!

6月15日中午,省政府組織召開了嚴厲打擊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現場,省領導和區領導分別對我區嚴厲打擊固體廢物非法傾倒工作作出了明確指示和要求。

城事|違反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最高處罰20萬元!

城事|違反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最高處罰20萬元!

那麼問題來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原則是什麼?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如何防治?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做如何監管……

1、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原則是什麼?

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國家鼓勵、支持採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2、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做如何監管?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3、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如何從源頭抓起?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如何防治?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

5、國家對境外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如何防治?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非限制進口分類管理。

6、國家對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如何防治?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汙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7、國家對生活垃圾汙染環境如何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並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8、國家對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有沒有特別規定?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

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汙染事故的作業。

9、哪些行為將會受到懲處?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0、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如何處罰?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汙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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